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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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減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減中祀二等。
謂下條「大祀在散齋,弔喪問疾」,賊盜律「盜大祀神禦物」之類,〔六〕本條無中、小祀罪名者,準此遞減。
99諸大祀在散齋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決罰者,笞五十;奏聞者,杖六十。
緻齋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大祀散齋四日,並不得弔喪,亦不得問疾。
刑謂定罪,殺謂殺戮罪人,此等文書不得判署,及不得決罰杖、笞。
違者,笞五十。
若以此刑殺、決罰事奏聞者,杖六十。
若在緻齋內犯者,各加一等。
中、小祀犯者,各遞減二等。
100諸祭祀及有事於園陵,若朝會、侍衛,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
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乖眾者,乃坐。
【疏】議曰:稱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園陵」,謂謁陵等事;「若朝會」,謂百官朝參、集會;及侍衛祭祀之事: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
注雲「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謂聲高諠鬧,坐立不正,不依儀式,與眾乖者,乃坐。
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
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坐不至者。
故雲「各笞五十」。
101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
主司不知,勿論。
有喪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
【疏】議曰:廟享為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
」其有緦麻以上慘,不得預其事。
若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主司笞五十。
雖不執事,遣陪從者,主司笞三十。
若主司不知前人有喪者,勿論。
即有喪不自言,而冒充執事及陪從者,亦如之。
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禮雲「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不避有慘,故雲「則不禁」。
102諸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
〔七〕 【疏】議曰:合和禦藥,須先處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誤。
若有錯誤,「不如本方」,謂分兩多少不如本方法之類。
合成仍題封其上,注藥遲駛冷熱之類,并寫本方俱進。
若有誤不如本方及封題有誤等,但一事有誤,醫即合絞。
醫,謂當合和藥者,名例「大不敬」條內已具解訖。
料理簡擇不精者,〔八〕徒一年。
未進禦者,各減一等。
監當官司,各減醫一等。
餘條未進禦及監當官司,並準此。
【疏】議曰:「料理」,謂應熬削洗漬之類。
「簡擇」,謂去惡留善,皆須精細之類。
有不精者,徒一年。
其藥未進禦者,「各減一等」,謂應絞者從絞上減,應徒者從徒上減,是名「各減一等」。
「監當官司」,依令:「合和禦藥,在內諸省,省別長官一人,并當上大將軍、將軍、衛別一人,與尚藥、奉禦等監視。
藥成,醫以上先嘗。
」除醫以外,皆是監當官司,並於已進、未進上,各減醫罪一等。
注雲「餘條未進禦者」,謂下條「造禦膳」、「禦幸舟船」、「乘輿服禦物」,但應供奉之物未進禦者,各隨輕重減一等,監當官司又各減一等,故雲「並準此」。
103諸造禦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
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簡擇不精及進禦不時,減二等。
不品嘗者,杖一百。
【疏】議曰:造禦膳者,皆依食經,經有禁忌,不得輒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莧菜不得和鱉肉之類。
有所犯者,主食合絞。
「若穢惡之物」,謂物是不絜之類,在食飲中,徒二年。
若簡擇不精者,謂簡米擇菜之類,有不精好;及進禦不時者,依禮,飯齊視春宜溫,羹齊視夏宜熱之類,或期夕日中,進奉失度及冷熱不時者:減罪二等,謂從徒二年減二等。
「不品嘗者,杖一百」,謂酸鹹若辛之味不品及應嘗不嘗,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諸禦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
工匠各以所由為首。
【疏】議曰:禦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謂造作莊嚴。
不甚牢固,可以敗壞者,工匠合絞。
注雲「各以所由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當時所由人為首。
若不整飾及闕少者,徒二年。
【疏】議曰:其舟船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所須者有所闕少,得徒二年。
此亦以所由為首,監當官司各減一等。
105諸乘輿服禦物,持護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禦乖失者,杖一百。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進禦,減三等。
【疏】議曰:乘輿所
謂下條「大祀在散齋,弔喪問疾」,賊盜律「盜大祀神禦物」之類,〔六〕本條無中、小祀罪名者,準此遞減。
99諸大祀在散齋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決罰者,笞五十;奏聞者,杖六十。
緻齋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大祀散齋四日,並不得弔喪,亦不得問疾。
刑謂定罪,殺謂殺戮罪人,此等文書不得判署,及不得決罰杖、笞。
違者,笞五十。
若以此刑殺、決罰事奏聞者,杖六十。
若在緻齋內犯者,各加一等。
中、小祀犯者,各遞減二等。
100諸祭祀及有事於園陵,若朝會、侍衛,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
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乖眾者,乃坐。
【疏】議曰:稱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園陵」,謂謁陵等事;「若朝會」,謂百官朝參、集會;及侍衛祭祀之事:行事失錯及違失儀式者,笞四十。
注雲「謂言辭諠囂,坐立怠慢」,謂聲高諠鬧,坐立不正,不依儀式,與眾乖者,乃坐。
應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議曰:「應集」,謂「祭祀」以下及餘事合集之人。
而主司不頒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獨坐不至者。
故雲「各笞五十」。
101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
主司不知,勿論。
有喪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祭天地社稷則不禁。
【疏】議曰:廟享為吉事,左傳曰:「吉禘於莊公。
」其有緦麻以上慘,不得預其事。
若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主司笞五十。
雖不執事,遣陪從者,主司笞三十。
若主司不知前人有喪者,勿論。
即有喪不自言,而冒充執事及陪從者,亦如之。
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禮雲「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不避有慘,故雲「則不禁」。
102諸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
〔七〕 【疏】議曰:合和禦藥,須先處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誤。
若有錯誤,「不如本方」,謂分兩多少不如本方法之類。
合成仍題封其上,注藥遲駛冷熱之類,并寫本方俱進。
若有誤不如本方及封題有誤等,但一事有誤,醫即合絞。
醫,謂當合和藥者,名例「大不敬」條內已具解訖。
料理簡擇不精者,〔八〕徒一年。
未進禦者,各減一等。
監當官司,各減醫一等。
餘條未進禦及監當官司,並準此。
【疏】議曰:「料理」,謂應熬削洗漬之類。
「簡擇」,謂去惡留善,皆須精細之類。
有不精者,徒一年。
其藥未進禦者,「各減一等」,謂應絞者從絞上減,應徒者從徒上減,是名「各減一等」。
「監當官司」,依令:「合和禦藥,在內諸省,省別長官一人,并當上大將軍、將軍、衛別一人,與尚藥、奉禦等監視。
藥成,醫以上先嘗。
」除醫以外,皆是監當官司,並於已進、未進上,各減醫罪一等。
注雲「餘條未進禦者」,謂下條「造禦膳」、「禦幸舟船」、「乘輿服禦物」,但應供奉之物未進禦者,各隨輕重減一等,監當官司又各減一等,故雲「並準此」。
103諸造禦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
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簡擇不精及進禦不時,減二等。
不品嘗者,杖一百。
【疏】議曰:造禦膳者,皆依食經,經有禁忌,不得輒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莧菜不得和鱉肉之類。
有所犯者,主食合絞。
「若穢惡之物」,謂物是不絜之類,在食飲中,徒二年。
若簡擇不精者,謂簡米擇菜之類,有不精好;及進禦不時者,依禮,飯齊視春宜溫,羹齊視夏宜熱之類,或期夕日中,進奉失度及冷熱不時者:減罪二等,謂從徒二年減二等。
「不品嘗者,杖一百」,謂酸鹹若辛之味不品及應嘗不嘗,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諸禦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
工匠各以所由為首。
【疏】議曰:禦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謂造作莊嚴。
不甚牢固,可以敗壞者,工匠合絞。
注雲「各以所由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當時所由人為首。
若不整飾及闕少者,徒二年。
【疏】議曰:其舟船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所須者有所闕少,得徒二年。
此亦以所由為首,監當官司各減一等。
105諸乘輿服禦物,持護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進禦乖失者,杖一百。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進禦,減三等。
【疏】議曰:乘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