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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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徒罪。
故雲「期以上」。
其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五〕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合徒者;「故毆人至廢疾應流」,謂恃蔭合贖,故毆人至廢疾,準犯應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謂計盜罪至徒以上,強盜不得財亦同;及婦人犯姦者:並亦不得減贖。
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減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疏】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於監守內犯十惡及盜,婦人姦入「內亂」者,並合除名。
若男夫犯盜,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並合免官。
其於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及故毆凡人至廢疾應流,並合官當。
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者,留爵收贖。
縱有官爵合減,亦不得減。
故雲「各從除、免、當、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減贖。
若會降,合減贖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蔭、應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聽贖者,有不聽贖者。
止如加役流、反逆緣坐流、不孝流,此三流會降,並聽收贖。
其子孫犯過失流,雖會降,亦不得贖。
何者?文雲:〔六〕「於期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不得減贖。
」此雖會降,猶是過失應徒,故不合贖。
其有官者,自準除、免、當、贖之例。
本法既不合例減,降後亦不得減科。
其會赦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12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不得蔭親屬。
【疏】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鄉君等是也。
邑號者,國、郡、縣、鄉等名號是也。
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
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七〕注雲:〔八〕「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
」故犯罪應議、請、減、贖者,各依其夫品,從議、請、減、贖之法。
若犯除、免、官當者,亦準男夫之例。
故雲「各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
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蔭親屬。
若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疏】議曰:別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並從議、請、減、贖之例,留官收贖。
13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
妾之犯罪,不可配決。
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聽用贖論;其贖條內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
若妾自有子孫及取餘親蔭者,假非十惡,聽依贖例。
14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一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疏】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後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
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
【疏】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自首減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
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
又,斷獄律雲:「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各減故、失一等。
」謂故減故一等,失減失一等,是名「故失減」。
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
若有議、請、減之類,各又更減一等,是名「得累減」。
15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
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緻仕、得替、省員、廢州縣之類,應入議、請、減、贖及蔭親屬者,並與見任同。
注: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解雖非理者,謂責情及下考解官者;或雖經當、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留者:並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
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
令雲:「養素丘園,徵聘不赴,子孫得以徵官為蔭。
」並同正官。
「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寶府薩寶、祅正等,皆視流內品。
」若以視品官當罪、減、贖,皆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蔭其親屬。
其薩寶既視五品,聽蔭親屬。
用蔭者,存亡同。
【疏】議曰:應取議、請、減蔭親屬者,親雖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蔭而犯所蔭尊長, 【疏】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親蔭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並不得為蔭。
【疏】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但旁蔭己身者,尊長、卑幼皆是。
假如藉伯叔母蔭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蔭而犯姪之父母之類,並不得以蔭論。
文稱「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婦犯夫既得用子蔭,明夫犯婦亦取子蔭可知。
其子孫例別生文,不入「所親」之限。
即取子孫蔭者,違犯父、祖教令及供養有闕,亦得以蔭贖論。
若取父蔭而犯祖者,不得為蔭。
若犯父者,得以祖蔭。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蔭論。
【疏】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釋訖。
若其毆告,亦不得蔭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
雖出,亦同。
【疏】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並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關恩澤,
故雲「期以上」。
其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五〕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合徒者;「故毆人至廢疾應流」,謂恃蔭合贖,故毆人至廢疾,準犯應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謂計盜罪至徒以上,強盜不得財亦同;及婦人犯姦者:並亦不得減贖。
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減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疏】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於監守內犯十惡及盜,婦人姦入「內亂」者,並合除名。
若男夫犯盜,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並合免官。
其於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及故毆凡人至廢疾應流,並合官當。
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者,留爵收贖。
縱有官爵合減,亦不得減。
故雲「各從除、免、當、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減贖。
若會降,合減贖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蔭、應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聽贖者,有不聽贖者。
止如加役流、反逆緣坐流、不孝流,此三流會降,並聽收贖。
其子孫犯過失流,雖會降,亦不得贖。
何者?文雲:〔六〕「於期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徒,不得減贖。
」此雖會降,猶是過失應徒,故不合贖。
其有官者,自準除、免、當、贖之例。
本法既不合例減,降後亦不得減科。
其會赦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12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不得蔭親屬。
【疏】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鄉君等是也。
邑號者,國、郡、縣、鄉等名號是也。
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
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七〕注雲:〔八〕「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
」故犯罪應議、請、減、贖者,各依其夫品,從議、請、減、贖之法。
若犯除、免、官當者,亦準男夫之例。
故雲「各從議、請、減、贖、當、免之律」。
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蔭親屬。
若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疏】議曰:別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並從議、請、減、贖之例,留官收贖。
13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
妾之犯罪,不可配決。
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聽用贖論;其贖條內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
若妾自有子孫及取餘親蔭者,假非十惡,聽依贖例。
14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一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疏】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後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
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
【疏】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自首減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
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
又,斷獄律雲:「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各減故、失一等。
」謂故減故一等,失減失一等,是名「故失減」。
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
若有議、請、減之類,各又更減一等,是名「得累減」。
15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
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緻仕、得替、省員、廢州縣之類,應入議、請、減、贖及蔭親屬者,並與見任同。
注: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疏】議曰:解雖非理者,謂責情及下考解官者;或雖經當、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留者:並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
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
令雲:「養素丘園,徵聘不赴,子孫得以徵官為蔭。
」並同正官。
「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寶府薩寶、祅正等,皆視流內品。
」若以視品官當罪、減、贖,皆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蔭親之例。
【疏】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蔭其親屬。
其薩寶既視五品,聽蔭親屬。
用蔭者,存亡同。
【疏】議曰:應取議、請、減蔭親屬者,親雖死亡,皆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蔭而犯所蔭尊長, 【疏】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親蔭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並不得為蔭。
【疏】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但旁蔭己身者,尊長、卑幼皆是。
假如藉伯叔母蔭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蔭而犯姪之父母之類,並不得以蔭論。
文稱「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婦犯夫既得用子蔭,明夫犯婦亦取子蔭可知。
其子孫例別生文,不入「所親」之限。
即取子孫蔭者,違犯父、祖教令及供養有闕,亦得以蔭贖論。
若取父蔭而犯祖者,不得為蔭。
若犯父者,得以祖蔭。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蔭論。
【疏】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釋訖。
若其毆告,亦不得蔭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
雖出,亦同。
【疏】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並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疏】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關恩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