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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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脅虛業反。
怕懼上普駕反。
督領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
猶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
訓成也。
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
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弦。
埋瘞〔一七五〕音異。
即葬也。
周晬子對反。
謂今年二月初三日,至來年二月初三日,為周晬也。
斃必異反。
死也。
拉幹上力合反。
拉幹,即折脅也。
校勘記 〔一〕洎(注)巨至切訓及按:此原在「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濫觴」條下。
〔二〕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原脫。
按:詳下釋文,實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語義,與前條「宥」無涉,此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正文補。
〔三〕誣按:正文無「誣」。
〔四〕訴按:正文無「訴」。
〔五〕炯誡按:正文「炯」作「明」,此蓋顧跋所謂「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湮沒「沒」原訛「落」,據正文改。
〔七〕象魏原作小字,與前條「紫微」釋文相連作一條。
按:詳下釋文,乃解正文中「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一語,與「紫微」意無涉,蓋顧跋所謂「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據正文析出。
〔八〕公山弗擾為其宰「公山弗擾」原作大字,另成一條。
按:詳其上下語意相連,蓋顧跋所謂「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九〕弗擾原作小字,與上相連。
按:正文有「公山弗擾」,此下釋文專解「公山弗擾」,是應別自為條,今為析出。
〔一0〕梟鏡「鏡」原作「鴟」。
按:此蓋釋文所據本避宋諱改「鏡」為「鴟」,今據正文迴改。
〔一一〕嫡子「嫡」上原衍「具為」二字,今據正文刪。
〔一二〕劾按:正文無「劾」。
〔一三〕錯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靡」原訛「罪」,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按:唐韻「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原作小字與前「膳」條相連為一條。
按二者內容不合,此當釋正文引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者,今據以析出。
〔一五〕忠養之原作「奉養之」,據正文改。
按:此引禮文,禮記內則即作「忠」。
〔一六〕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服」上原衍「見受」二字,據正文刪。
〔一八〕妻以夫為天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扆者」,詳下釋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語意,蓋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二0〕其如繼先代之後「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其如」,詳其上下語意相連,今予合併。
〔二一〕到貞觀改為加役流「貞」原避宋諱作「正」,「加」原脫,今據正文改補。
〔二二〕祝網原作小字,與前條「覃」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祝網」。
詳下釋文,所解者亦為「祝網」,非「覃」條所能包容,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二三〕生禮死事原作「以生禮事死」,蓋涉釋文而誤。
今據正文刪改。
按: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鄭注即為「生禮死事」。
〔二四〕附籍原作「附籍者」,今據原文刪「者」。
〔二五〕左降官按:正文無「左降官」。
〔二六〕殯葬按:正文無「殯葬」。
〔二七〕奔喪者按:正文無「奔喪者」。
〔二八〕鉗按:正文無「鉗」。
〔二九〕荒服(注)按三禮雲「荒服」下原衍「者」字,據正文刪。
「三」原訛「二」,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三0〕被髮左衽「左衽」原脫,據文化本附釋文補。
〔三一〕齠齔按:正文無「齠齔」,有「未齔」。
〔三二〕準禮仍為不孝原脫。
按:詳其下釋意,與上條「忿恨」無涉,乃解正文中「準禮仍為不孝」一語,蓋屬「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補。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凊」、「省」、「哂」原為大字,各自成條。
按:正文無「凊」、「省」、「哂」,此蓋音解「準禮仍為不孝」條釋文中「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三四〕邸店按:此原在「駝」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蠲」條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條。
按:正文無「蹶」、「中」,此蓋音解「甲弩」條釋文中「以蹶張」、「中且深」,誤為析出。
今予合併。
〔三六〕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右」原脫,文不可解。
按:上雲左昭右穆,則昭穆左右相對,今據補。
〔三七〕復除「復」上原衍「今」字,據正文刪。
按:其下釋文亦僅解「復除」二字。
〔三八〕借貣正文「貣」作「貸」。
按:「貸」、「貣」通假。
〔三九〕長官「長官」原誤倒,據正文乙。
〔四0〕為首原作小字,與「長官」條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為首」,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四一〕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原作小字,與「駮正」條釋文相
怕懼上普駕反。
督領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
猶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
訓成也。
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
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弦。
埋瘞〔一七五〕音異。
即葬也。
周晬子對反。
謂今年二月初三日,至來年二月初三日,為周晬也。
斃必異反。
死也。
拉幹上力合反。
拉幹,即折脅也。
校勘記 〔一〕洎(注)巨至切訓及按:此原在「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濫觴」條下。
〔二〕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原脫。
按:詳下釋文,實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語義,與前條「宥」無涉,此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正文補。
〔三〕誣按:正文無「誣」。
〔四〕訴按:正文無「訴」。
〔五〕炯誡按:正文「炯」作「明」,此蓋顧跋所謂「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湮沒「沒」原訛「落」,據正文改。
〔七〕象魏原作小字,與前條「紫微」釋文相連作一條。
按:詳下釋文,乃解正文中「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一語,與「紫微」意無涉,蓋顧跋所謂「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據正文析出。
〔八〕公山弗擾為其宰「公山弗擾」原作大字,另成一條。
按:詳其上下語意相連,蓋顧跋所謂「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九〕弗擾原作小字,與上相連。
按:正文有「公山弗擾」,此下釋文專解「公山弗擾」,是應別自為條,今為析出。
〔一0〕梟鏡「鏡」原作「鴟」。
按:此蓋釋文所據本避宋諱改「鏡」為「鴟」,今據正文迴改。
〔一一〕嫡子「嫡」上原衍「具為」二字,今據正文刪。
〔一二〕劾按:正文無「劾」。
〔一三〕錯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靡」原訛「罪」,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按:唐韻「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原作小字與前「膳」條相連為一條。
按二者內容不合,此當釋正文引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者,今據以析出。
〔一五〕忠養之原作「奉養之」,據正文改。
按:此引禮文,禮記內則即作「忠」。
〔一六〕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服」上原衍「見受」二字,據正文刪。
〔一八〕妻以夫為天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扆者」,詳下釋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語意,蓋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二0〕其如繼先代之後「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條。
按:正文無「其如」,詳其上下語意相連,今予合併。
〔二一〕到貞觀改為加役流「貞」原避宋諱作「正」,「加」原脫,今據正文改補。
〔二二〕祝網原作小字,與前條「覃」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祝網」。
詳下釋文,所解者亦為「祝網」,非「覃」條所能包容,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二三〕生禮死事原作「以生禮事死」,蓋涉釋文而誤。
今據正文刪改。
按: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鄭注即為「生禮死事」。
〔二四〕附籍原作「附籍者」,今據原文刪「者」。
〔二五〕左降官按:正文無「左降官」。
〔二六〕殯葬按:正文無「殯葬」。
〔二七〕奔喪者按:正文無「奔喪者」。
〔二八〕鉗按:正文無「鉗」。
〔二九〕荒服(注)按三禮雲「荒服」下原衍「者」字,據正文刪。
「三」原訛「二」,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三0〕被髮左衽「左衽」原脫,據文化本附釋文補。
〔三一〕齠齔按:正文無「齠齔」,有「未齔」。
〔三二〕準禮仍為不孝原脫。
按:詳其下釋意,與上條「忿恨」無涉,乃解正文中「準禮仍為不孝」一語,蓋屬「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補。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凊」、「省」、「哂」原為大字,各自成條。
按:正文無「凊」、「省」、「哂」,此蓋音解「準禮仍為不孝」條釋文中「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三四〕邸店按:此原在「駝」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蠲」條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條。
按:正文無「蹶」、「中」,此蓋音解「甲弩」條釋文中「以蹶張」、「中且深」,誤為析出。
今予合併。
〔三六〕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右」原脫,文不可解。
按:上雲左昭右穆,則昭穆左右相對,今據補。
〔三七〕復除「復」上原衍「今」字,據正文刪。
按:其下釋文亦僅解「復除」二字。
〔三八〕借貣正文「貣」作「貸」。
按:「貸」、「貣」通假。
〔三九〕長官「長官」原誤倒,據正文乙。
〔四0〕為首原作小字,與「長官」條釋文相連為一條。
按:正文有「為首」,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四一〕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原作小字,與「駮正」條釋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