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 凡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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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
若事已經赦,雖須追究,並不合拷。
謂會赦移鄉及除、免之類。
【疏】議曰:「若贓狀露驗」,謂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檢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
若事已經赦者,雖須更有追究,並不合拷。
注雲「謂會赦移鄉及除、免之類」,謂殺人會赦,仍合移鄉;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會赦猶除名;監臨主守於所監守犯姦、〔一一〕盜、略人若受財而枉法,會赦仍合免所居官。
稱「之類」,謂會赦免死猶流,及盜、詐、枉法猶徵正贓,故雲「之類」。
477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疏】議曰:依獄官令: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
若訊未畢,〔一二〕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
」故此條拷囚不得過三度,杖數總不得過二百。
「杖罪以下」,謂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問不承,若欲須拷,不得過所犯笞、杖之數,謂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之類。
若本犯雖徒一年,應拷者亦得拷滿二百,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緻死者,徒二年。
【疏】議曰:「拷過三度」,謂雖二百杖,不得拷過三度。
「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謂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他法」。
犯者,合杖一百。
「杖數過者,反坐所剩」,謂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剩罪之類。
「以故緻死者」,謂拷過三度,或用他法及杖數有過,而緻死者,徒二年。
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緻死者,徒一年半。
若依法拷決,而邂逅緻死者,勿論;仍令長官等勘驗,違者杖六十。
拷決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疏】議曰:拷雖依法,囚身有瘡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
若決杖笞者,笞五十。
若囚瘡病未差,而拷及決杖笞緻死者,徒一年半。
若依法用杖,依數拷決,而囚邂逅緻死者,勿論。
「邂逅」,謂不期緻死而死,詩雲「邂逅相遇」,言不期而遇。
仍長官以下,並親自檢勘,知無他故,具為文案。
若長官等不即勘檢者,杖六十。
注雲「拷決之失」,謂訊囚及決杖笞,於法有失者,立案、不立案等。
其有失者,依職制律:「失者,聽減三等。
478諸拷囚限滿而不首者,反拷告人。
其被殺、被盜家人及親屬告者,〔一三〕不反拷。
被水火損敗者,亦同。
拷滿不首,取保並放。
違者,以故失論。
【疏】議曰:囚拷經三度,杖數滿二百而不首,「反拷告人」,謂還準前人拷數,反拷告人。
拷滿復不首,取保釋放。
其被殺、被盜之家,若家人及親屬告者,所訴盜、殺之人被拷滿不首者,各不反拷告人。
以殺、盜事重,例多隱匿,反拷告者,或不敢言。
若被人決水入家,放火燒宅之類,家人及親屬言告者,〔一四〕亦不反拷告人。
拷滿不首,取保並放。
「違者,以故失論」,違,謂若應反拷而不反拷及不應反拷而反拷者。
若故,依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論。
其本法不合拷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論。
其應取保放而不放者,從「不應禁而禁」;不取保放者,於律有違,當「不應得為」,流以上從重,徒罪以下從輕。
問曰:律雲:「拷滿不首,反拷告人。
」其告人是應議、請、減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為與奪? 答曰:律稱「反拷告人」,明須準前人杖數反拷。
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
是名「反拷告人」。
其應議、請、減人,不合反拷,須準前人拷杖數徵銅。
479諸鞫獄官,停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管,皆聽直牒追攝。
雖下司,亦聽。
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疏】議曰:「鞫獄官」,謂推鞫主司。
「停囚待對問」,謂囚徒侶見在他所,須追對問者。
雖職不相管,皆聽直牒。
稱「直牒」者,謂不緣所管上司,直牒所管追攝。
注雲「雖下司,亦聽」,假如大理及州、縣官,須追省、臺之人,皆得直牒追攝。
牒至,皆須即遣。
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480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
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疏】議曰:「鞫獄者」,謂推鞫之官,皆須依所告本狀推之,若於本狀之外,傍更推問,別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類。
若
若事已經赦,雖須追究,並不合拷。
謂會赦移鄉及除、免之類。
【疏】議曰:「若贓狀露驗」,謂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檢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
若事已經赦者,雖須更有追究,並不合拷。
注雲「謂會赦移鄉及除、免之類」,謂殺人會赦,仍合移鄉;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會赦猶除名;監臨主守於所監守犯姦、〔一一〕盜、略人若受財而枉法,會赦仍合免所居官。
稱「之類」,謂會赦免死猶流,及盜、詐、枉法猶徵正贓,故雲「之類」。
477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疏】議曰:依獄官令: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
若訊未畢,〔一二〕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
」故此條拷囚不得過三度,杖數總不得過二百。
「杖罪以下」,謂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問不承,若欲須拷,不得過所犯笞、杖之數,謂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之類。
若本犯雖徒一年,應拷者亦得拷滿二百,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緻死者,徒二年。
【疏】議曰:「拷過三度」,謂雖二百杖,不得拷過三度。
「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謂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他法」。
犯者,合杖一百。
「杖數過者,反坐所剩」,謂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剩罪之類。
「以故緻死者」,謂拷過三度,或用他法及杖數有過,而緻死者,徒二年。
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緻死者,徒一年半。
若依法拷決,而邂逅緻死者,勿論;仍令長官等勘驗,違者杖六十。
拷決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疏】議曰:拷雖依法,囚身有瘡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
若決杖笞者,笞五十。
若囚瘡病未差,而拷及決杖笞緻死者,徒一年半。
若依法用杖,依數拷決,而囚邂逅緻死者,勿論。
「邂逅」,謂不期緻死而死,詩雲「邂逅相遇」,言不期而遇。
仍長官以下,並親自檢勘,知無他故,具為文案。
若長官等不即勘檢者,杖六十。
注雲「拷決之失」,謂訊囚及決杖笞,於法有失者,立案、不立案等。
其有失者,依職制律:「失者,聽減三等。
478諸拷囚限滿而不首者,反拷告人。
其被殺、被盜家人及親屬告者,〔一三〕不反拷。
被水火損敗者,亦同。
拷滿不首,取保並放。
違者,以故失論。
【疏】議曰:囚拷經三度,杖數滿二百而不首,「反拷告人」,謂還準前人拷數,反拷告人。
拷滿復不首,取保釋放。
其被殺、被盜之家,若家人及親屬告者,所訴盜、殺之人被拷滿不首者,各不反拷告人。
以殺、盜事重,例多隱匿,反拷告者,或不敢言。
若被人決水入家,放火燒宅之類,家人及親屬言告者,〔一四〕亦不反拷告人。
拷滿不首,取保並放。
「違者,以故失論」,違,謂若應反拷而不反拷及不應反拷而反拷者。
若故,依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論。
其本法不合拷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論。
其應取保放而不放者,從「不應禁而禁」;不取保放者,於律有違,當「不應得為」,流以上從重,徒罪以下從輕。
問曰:律雲:「拷滿不首,反拷告人。
」其告人是應議、請、減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為與奪? 答曰:律稱「反拷告人」,明須準前人杖數反拷。
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
是名「反拷告人」。
其應議、請、減人,不合反拷,須準前人拷杖數徵銅。
479諸鞫獄官,停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管,皆聽直牒追攝。
雖下司,亦聽。
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疏】議曰:「鞫獄官」,謂推鞫主司。
「停囚待對問」,謂囚徒侶見在他所,須追對問者。
雖職不相管,皆聽直牒。
稱「直牒」者,謂不緣所管上司,直牒所管追攝。
注雲「雖下司,亦聽」,假如大理及州、縣官,須追省、臺之人,皆得直牒追攝。
牒至,皆須即遣。
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480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
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疏】議曰:「鞫獄者」,謂推鞫之官,皆須依所告本狀推之,若於本狀之外,傍更推問,別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類。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