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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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賊盜律者,魏文侯時,裡悝首制法經,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

    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

    北齊合為賊盜律。

    後周為劫盜律,復有賊叛律。

    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

    前禁擅發兵馬,此須防止賊盜,故次擅興之下。

     248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

     【疏】議曰: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

    而有狡豎兇徒,謀危社稷,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

    名例:「稱謀者,二人以上。

    若事已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大逆者,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反則止據始謀,〔一〕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言「皆」者,罪無首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雲「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

    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

    部曲妻及客女,並與部曲同。

    〔二〕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緣坐。

    注雲「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謂「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賊消息」,此等之罪,緣坐各及婦人,其年六十及廢疾亦免。

    故雲「婦人應緣坐者,準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雖與反逆人別籍,得罪皆同。

    若出繼同堂以外,即不合緣坐。

    〔三〕 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

    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

    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裡,資財不在沒限。

    其謀大逆者,絞。

     【疏】議曰:即雖謀反者,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動眾人之意;雖騁兇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雖有反謀,無能為害者:亦皆斬。

    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裡,資財不在沒限。

    注雲「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

    〔四〕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應;或假託靈異,妄稱兵馬;或虛論反狀,妄說反由:如此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謂一身合絞,妻子不合緣坐。

    「謀大逆者,絞」,上文「大逆」即據逆事已行,此為謀而未行,唯得絞罪。

    律不稱「皆」,自依首從之法。

     問曰:反、逆人應緣坐,其妻妾據本法,雖會赦猶離之、正之;其繼、養子孫依本法,雖會赦合正之。

    準離之、正之,即不在緣坐之限。

    反、逆事彰之後,始訴離之、正之,如此之類,並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於開塞,一律不可兩科,執憲履繩,務從折中。

    違法之輩,已汨朝章,雖經大恩,法須離、正。

    離、正之色,即是凡人。

    離、正不可為親,須從本宗緣坐。

     249諸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沒限。

    雖同居,非緣坐及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各準分法留還。

    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

     【疏】議曰:「緣坐非同居者」,謂謀反、大逆人親伯叔兄弟已分異訖,〔五〕田宅、資財不在沒限。

    雖見同居,準律非緣坐,謂非期以上親及子孫,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謂無夫者,律文不載,並非緣坐。

    其「緣坐人子孫」,謂伯叔子及兄弟孫,據律亦不緣坐。

    「各準分法留還」,謂未經分異,犯罪之後,並準戶令分法。

    其孫婦,雖非緣坐,夫沒即合歸宗,準法不入分限。

    注雲「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各準戶內應分人多少,人別得準一子分法留還。

     問曰:「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

    」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孫,或一孫反逆,或一男見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孫。

    老者若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見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為四分。

    若三男死盡,依令諸子均分,老人共十孫為十一分,留一分與老者,是為「各準一子分法」。

     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

    出養、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

    出養者,從所養坐。

    道士及婦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議曰:「女許嫁已定」,謂有許婚之書及私約,或已納娉財,雖未成,皆歸其夫。

    「出養」,謂男女為人所養。

    「入道」,謂為道士、女官,若僧、尼。

    「娉妻未成者」,雖克吉日,男女未相見,並不追坐。

    出養者,從所養家緣坐,不涉本生。

    「道士及婦人」,稱道士,僧、尼亦同;婦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

    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

    「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謀反、大逆,並無緣坐,故雲「止坐其身」。

     問曰: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