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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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疏】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裡,是為「二罪以上俱發」。

    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一〕用官當訖,更徵銅十斤;既犯盜徒罪,仍合免官。

    是為「以重者論」。

     注: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疏】議曰:以上三事,並非應累斷者,雖從兵器處罪,仍具條三種犯狀,不得將盜一年徒罪,累於私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雲「不累輕以加重」。

    所以「具條其狀」者,〔二〕一彰罪多,二防會赦。

    雜犯死罪,經赦得原;蠱毒流刑,逢恩不免故也。

     注: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疏】議曰:謂甲過失折人二支應流,依法聽贖;私有禁兵器合徒,官當,即以官當為重。

    若白丁犯者,即從禁兵器徒一年半,即居作為重罪。

    若更多犯,自依從重法。

     問曰:有七品子犯折傷人,合徒一年,應贖;又犯盜,合徒一年,家有親老,應加杖。

    二罪俱發,何者為重? 答曰:律以贖法為輕,加杖為重,故盜者不得以蔭贖。

    家有親老,聽加杖放之,即是加杖為重罪。

    若贖一年半徒,自從重斷徵贖,不合從輕加杖。

     等者,從一。

     【疏】議曰:假有白丁,犯盜五疋,合徒一年;又鬥毆折傷人,亦合徒一年。

    此名「等者」,須從一斷。

     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三〕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疏】議曰:假有甲折乙一齒,合徒一年,又折丙一指,亦合徒一年。

    折齒之罪先發,已經配徒一年,或無兼丁及家有親老,已經決杖一百二十,有折指之罪後發,即從「等者勿論」。

    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者,甲若毆丙,折二指以上,合徒一年半,更須加役半年;甲若單丁,又加杖二十。

    是為「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之法。

     即以贓緻罪,〔四〕頻犯者並累科; 【疏】議曰:假有受所監臨,一日之中,三處受絹一十八疋,或三人共出一十八疋,同時送者,各倍為九疋而斷,此名「以贓緻罪,頻犯者並累科」。

     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贓併滿輕贓,各倍論。

    累,謂止累見發之贓。

    倍,謂二尺為一尺。

    不等,謂以強盜、枉法等贓,併從竊盜、受所監臨之類。

    即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監守頻盜者,〔五〕累而不倍。

     【疏】議曰:「罪法不等者」,為犯強盜、枉法、不枉法、竊盜、受所監臨等,並是輕重不等。

    「即以重贓併滿輕贓」,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

    準此以上五處贓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為五十疋,合流二千裡之類。

     注:累,謂止累見發之贓。

    倍,謂二尺為一尺。

     【疏】議曰:假有官人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財物,各有八疋之贓,甲乙二人先發,贓有一十六疋,累而倍之,止依八疋而斷,依律科流,除名已訖;其丙丁二人贓物於後重發,即累見發之贓,別更科八疋之罪。

    後發者與前既等,理從勿論,不得累併前贓作一十六疋、斷作死罪之類。

     問曰:有人枉法受一十五疋,七疋先發,已斷流訖,八疋後發,若為科斷? 答曰:枉法之贓,若一人邊而取,前發者雖已斷訖,後發者還須累論,併取前贓,更科全罪,不同頻犯止累見發之贓。

    通計十五疋,斷從絞坐。

    無祿之人,自依減法。

     又問:脫有十人共行,資財同在一所,盜者一時將去,得同頻犯以否? 答曰:律注雲:「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監守內頻盜,累而不倍。

    」除此三事,皆合倍論。

    十人之財,一時俱取,雖復似非頻犯,終是物主各別,元非一人之物,理與十處盜同,坐同頻犯,贓合倍折。

    若物付一人專掌,失即專掌者陪,理同一人之財,不得將為頻盜。

     注:不等,謂以強盜、枉法等贓,併從竊盜、受所監臨之類。

     【疏】議曰:強盜、枉法,計贓是重;竊盜、受所監臨,準贓乃輕。

    故名「不等」。

    假如強盜併從竊盜者,謂如有人諸處頻犯竊盜,已得八十二疋,累贓倍論,得四十一疋,罪合流三千裡;復於諸處頻犯強盜,得財一十八疋,累贓倍得九疋,亦合流三千裡。

    今將強盜九疋,併於竊盜四十一疋上,滿五十疋,處加役流。

    其枉法併從受所監臨者,假如官人頻受所監臨財物,倍得二十一疋二丈,合徒一年半;復頻受枉法贓,倍得二疋二丈,亦合徒一年半。

    今將枉法贓二疋二丈,併於受所監臨財物二十一疋二丈,〔六〕總為二十四疋,科徒二年。

    其有強盜併入受所監臨,枉法併從竊盜,如此之類,俱以重贓併從輕贓者,皆同「併滿」之法。

     注:即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監守頻盜者,累而不倍。

     【疏】議曰:假有十人,同為鑄錢,官司於彼受物,是為「因事受財」,十人共以錢物行求,是為「同事共與」;或斷一人之事,頻受其財,是為「一事頻受」;若當庫人於所當庫內,若縣令於其所部頻盜者:此等三事,各累而不倍。

    若同事別與,或別事同與,各依前倍論,不同此例。

     其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 【疏】議曰:一事分為二罪者,假將私馬直絹五疋,博取官馬直絹十疋,依律:「貿易官物,計其等準盜論,計所利以盜論。

    」須分官馬十疋出兩種罪名:五疋等者,準盜論,合徒一年;五疋利者,以盜論,亦合徒一年。

    累為十疋,處徒一年半是也。

    此為庶人有兼丁作法。

    若是官人、品子應贖及單丁之人,用法各別。

    假有品官貿易官物,五疋是利,即合免官。

    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訖,仍徵銅十斤。

    若六品以下監臨官司,便同自盜。

    若將以盜五疋,累於準盜五疋上,從準盜作法,合徒一年半。

    累併既不加重,止從一重論,直取以盜五疋,加凡盜二等,處徒二年,仍除名。

    其品子應贖者,直取五疋利,徒一年真役為重。

     罪法不等者,則以重法併滿輕法。

    罪法等者,謂若貿易官物,計其等準盜論,計所利以盜論之類。

    罪法不等者,謂若請官器仗,以亡失併從毀傷,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

     【疏】議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賦斂於一家,得絹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贓論,合徒二年半;五疋入私,以枉法論,亦合徒二年半。

    即以入私五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