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四名例 凡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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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謀反、大逆人家資合沒官者。
赦書到後,罪人雖已決訖,其物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
若簿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並不合放免。
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
【疏】議曰:若反、逆之罪仍未處決,罪人雖已斷訖,其身尚存者,物雖送官,但未經分配者,並從赦原。
即緣坐家口,雖已配沒,罪人得免者,亦免。
【疏】議曰:謂反逆人家口合緣坐沒官,罪人於後蒙恩得免,緣坐者雖已配沒,亦從放免。
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緣坐免法。
問曰:但是緣坐遇恩,罪人得免。
其有罪人不合免者,緣坐亦有免法以否? 答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污其室宅,除惡務本。
罪人既不會赦,緣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皆隨罪人為法。
其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緣坐雖及家口,其惡不同反、逆。
又,律文特顯反逆緣坐,為與十惡同科,不得請、減及贖,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
自餘緣坐流,並得減、贖,不除名。
雖雲合流,得減、贖者,明即與反、逆緣坐不同。
赦書若十惡不原,非反、逆緣坐人仍從恩免,以其身非十惡,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33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息,皆為見在。
【疏】議曰:在律,「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
自外諸條,皆約此六贓為罪。
但以此贓而入罪者,正贓見在未費用者,官物還官,私物還主。
轉易得他物者,謂本贓是驢,迴易得馬之類。
及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
問曰:假有盜得他人財物,即將興易及出舉,別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贓本是人、畜,展轉經歷數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為處分? 答曰:律注雲:「生產蕃息」,〔九〕本據應產之類而有蕃息。
若是興生、出舉而得利潤,皆用後人之功,本無財主之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後人。
其有展轉而得,知情者,蕃息物並還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後人。
又問:有人知是贓婢,故買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 答曰:知是贓婢,本來不合交關,違法故買,意在姦偽。
贓婢所產,不合從良,止是生產蕃息,依律隨母還主。
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徵,別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疏】議曰:因贓斷死及以贓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業,贓已費用,矜其流、死,其贓不徵。
若未經奏畫,會赦免流、死者,徵贓如法。
畫訖會恩,即同免例。
注雲「別犯流及身死者」,謂雖不因贓配流,別為他罪流配及雖非身被刑戮,而別有死亡者,本犯之贓費用已盡,亦從免例。
餘皆徵之。
盜者,倍備。
【疏】議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贓見在,并已費用,並在徵限,故曰「餘皆徵之」。
「盜者,倍備」,謂盜者以其貪財既重,故令倍備,謂盜一尺,徵二尺之類。
若計庸、賃為贓者,亦勿徵。
【疏】議曰:庸,謂私役使所監臨及借車馬之屬,計庸一日為絹三尺,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賃,謂碾磑、邸店、舟船之類,須計賃價為坐。
既計庸、賃為贓,其贓元非正物,故雖非會赦,其贓並亦不徵。
餘條庸、賃皆準此。
會赦及降者,盜、詐、枉法猶徵正贓; 【疏】議曰:謂會赦及降,唯盜、詐、枉法三色,正贓猶徵,各還官、主,盜者免倍贓。
故雲「猶徵正贓」。
謂赦前事發者。
若赦後事發,捉獲見贓,準鬥訟律徵之。
問曰:枉法會赦,正贓猶徵。
未知此贓還官、還主?須定明例。
答曰:彼此俱罪之贓,例並合沒,雖復首得原罪,正贓猶徵如法。
其贓追沒,於法何疑。
餘贓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並從赦降原。
【疏】議曰:「餘贓非見在」,赦前已費用盡,若非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息者,皆非見在之贓。
及收贖之物者,謂犯罪徵銅,依令節級各依期限。
限內未送,並從赦、降原;過限不送,不在免限。
稱限內不送,唯據贖銅,餘贓舊無限約,逢赦並皆放免。
其犯罪應贖徵銅,送有期限,違限不納,會赦不原。
故雲「限內未送者」,唯為贖銅生文,不為餘贓立制。
問曰:收贖之人,身在外處,雖對面斷罪,又牒本貫徵銅,未知以牒到本屬為期,即據斷日作限? 答曰:依令:「任官應免課役,皆據蠲符到日為限。
」其徵銅之人,雖對面斷訖,或有一身被禁,所屬在遠,雖被釋放,無銅可輸,符下本屬徵收,須據符到徵日為限。
若取對面為定,何煩更牒本屬。
34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疏】議曰:贓謂罪人所取之贓,皆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
依令:「每月,旬別三等估。
」其贓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
假有人蒲州盜鹽,嶲州事發,鹽已費用,依令「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於嶲州斷決之類。
縱有賣買貴賤,與估不同,亦依估價為定。
問曰:贓若見在犯處,可以將贓對平。
如其先已費損,懸平若為準定?又有獲贓之所,與犯處不同,或遠或近,並合送平以否?
赦書到後,罪人雖已決訖,其物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
若簿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並不合放免。
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
【疏】議曰:若反、逆之罪仍未處決,罪人雖已斷訖,其身尚存者,物雖送官,但未經分配者,並從赦原。
即緣坐家口,雖已配沒,罪人得免者,亦免。
【疏】議曰:謂反逆人家口合緣坐沒官,罪人於後蒙恩得免,緣坐者雖已配沒,亦從放免。
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緣坐免法。
問曰:但是緣坐遇恩,罪人得免。
其有罪人不合免者,緣坐亦有免法以否? 答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污其室宅,除惡務本。
罪人既不會赦,緣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皆隨罪人為法。
其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緣坐雖及家口,其惡不同反、逆。
又,律文特顯反逆緣坐,為與十惡同科,不得請、減及贖,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
自餘緣坐流,並得減、贖,不除名。
雖雲合流,得減、贖者,明即與反、逆緣坐不同。
赦書若十惡不原,非反、逆緣坐人仍從恩免,以其身非十惡,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33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息,皆為見在。
【疏】議曰:在律,「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
自外諸條,皆約此六贓為罪。
但以此贓而入罪者,正贓見在未費用者,官物還官,私物還主。
轉易得他物者,謂本贓是驢,迴易得馬之類。
及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
問曰:假有盜得他人財物,即將興易及出舉,別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贓本是人、畜,展轉經歷數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為處分? 答曰:律注雲:「生產蕃息」,〔九〕本據應產之類而有蕃息。
若是興生、出舉而得利潤,皆用後人之功,本無財主之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後人。
其有展轉而得,知情者,蕃息物並還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後人。
又問:有人知是贓婢,故買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 答曰:知是贓婢,本來不合交關,違法故買,意在姦偽。
贓婢所產,不合從良,止是生產蕃息,依律隨母還主。
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徵,別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疏】議曰:因贓斷死及以贓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業,贓已費用,矜其流、死,其贓不徵。
若未經奏畫,會赦免流、死者,徵贓如法。
畫訖會恩,即同免例。
注雲「別犯流及身死者」,謂雖不因贓配流,別為他罪流配及雖非身被刑戮,而別有死亡者,本犯之贓費用已盡,亦從免例。
餘皆徵之。
盜者,倍備。
【疏】議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贓見在,并已費用,並在徵限,故曰「餘皆徵之」。
「盜者,倍備」,謂盜者以其貪財既重,故令倍備,謂盜一尺,徵二尺之類。
若計庸、賃為贓者,亦勿徵。
【疏】議曰:庸,謂私役使所監臨及借車馬之屬,計庸一日為絹三尺,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賃,謂碾磑、邸店、舟船之類,須計賃價為坐。
既計庸、賃為贓,其贓元非正物,故雖非會赦,其贓並亦不徵。
餘條庸、賃皆準此。
會赦及降者,盜、詐、枉法猶徵正贓; 【疏】議曰:謂會赦及降,唯盜、詐、枉法三色,正贓猶徵,各還官、主,盜者免倍贓。
故雲「猶徵正贓」。
謂赦前事發者。
若赦後事發,捉獲見贓,準鬥訟律徵之。
問曰:枉法會赦,正贓猶徵。
未知此贓還官、還主?須定明例。
答曰:彼此俱罪之贓,例並合沒,雖復首得原罪,正贓猶徵如法。
其贓追沒,於法何疑。
餘贓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並從赦降原。
【疏】議曰:「餘贓非見在」,赦前已費用盡,若非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息者,皆非見在之贓。
及收贖之物者,謂犯罪徵銅,依令節級各依期限。
限內未送,並從赦、降原;過限不送,不在免限。
稱限內不送,唯據贖銅,餘贓舊無限約,逢赦並皆放免。
其犯罪應贖徵銅,送有期限,違限不納,會赦不原。
故雲「限內未送者」,唯為贖銅生文,不為餘贓立制。
問曰:收贖之人,身在外處,雖對面斷罪,又牒本貫徵銅,未知以牒到本屬為期,即據斷日作限? 答曰:依令:「任官應免課役,皆據蠲符到日為限。
」其徵銅之人,雖對面斷訖,或有一身被禁,所屬在遠,雖被釋放,無銅可輸,符下本屬徵收,須據符到徵日為限。
若取對面為定,何煩更牒本屬。
34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疏】議曰:贓謂罪人所取之贓,皆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
依令:「每月,旬別三等估。
」其贓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
假有人蒲州盜鹽,嶲州事發,鹽已費用,依令「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於嶲州斷決之類。
縱有賣買貴賤,與估不同,亦依估價為定。
問曰:贓若見在犯處,可以將贓對平。
如其先已費損,懸平若為準定?又有獲贓之所,與犯處不同,或遠或近,並合送平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