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凡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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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有所妨者,杖八十。
其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以故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疏】議曰:耳鼻孔竅皆為要所,輒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
本條毆罪重者,依毆法;毆未有罪者,亦不科。
「其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謂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馬私去梯轡,或飢渴之人屏去飲食之類。
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竅之中,而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若殺凡人或傷尊長應死,或於卑幼及賤人雖殺不合償死,及傷尊卑、貴賤各有等差,須依鬥訟律,〔一〕從本犯科斷,故雲「各以鬥殺傷論」。
若恐迫人,使畏懼緻死傷者,各隨其狀,以故、鬥、戲殺傷論。
【疏】議曰:若恐迫人者,謂恐動逼迫,使人畏懼,而有死傷者。
若履危險,臨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墜陷而緻死傷者,依故殺傷法;若因鬥,恐迫而緻死傷者,依鬥殺傷法;或因戲恐迫,使人畏懼緻死傷者,以戲殺傷論。
若有如此之類,各隨其狀,依故、鬥、戲殺傷法科罪。
262諸造畜蠱毒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
及教令者,絞;造畜者同居家口雖不知情,若裡正坊正、村正亦同。
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裡。
【疏】議曰:蠱有多種,罕能究悉,事關左道,不可備知。
或集合諸蠱,置於一器之內,久而相食,諸蟲皆盡,若蛇在,即為「蛇蠱」之類。
造謂自造,畜謂傳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雲「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
若自造,若傳畜貓鬼之類,及教令人,並合絞罪。
若同謀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從。
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異,雖不知情,若裡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裡。
問曰:律文唯言裡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縣知情之法。
若州、縣官司知而不糾,復合何罪? 答曰:裡正之等,親管百姓,既同裡閈,多相諳委。
州、縣去人稍遠,管戶又多,是故律文遂無節制。
若知而不糾,依鬥訟律:「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
糾彈之官,唯減二等。
」 造畜者雖會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裡。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即以蠱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坐。
【疏】議曰:造畜蠱毒之人,雖會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裡。
注雲:「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據此,老、幼及篤疾,身自犯罪,猶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無同居家口共去,〔二〕其老、小及篤疾不能自存,〔三〕故從放免。
即造畜蠱毒之人,以蠱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四〕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毒情者,並免流罪。
問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
假有親兄弟,大房造蠱,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蠱毒家口,會赦猶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聽住。
若以蠱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情者,不坐。
雖復兄弟相毒,終是被毒之人父母,既無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問:老、小、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其家總無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為有同流家口,老、小、篤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許轉事,奴婢比之資財,諸條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問:依律:「犯罪未發自首,合原。
」造畜蠱毒之家,良賤一人先首,事既首訖,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許自新。
蠱毒已成,自新難雪,比之會赦,仍並從流。
263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
雖毒藥,可以療病,買者將毒人,賣者不知情,不坐。
即賣買而未用者,流二千裡。
【疏】議曰:凡以毒藥藥人,謂以鴆毒、冶葛、烏頭、附子之類堪以殺人者,將用藥人,及賣者知情,並合科絞。
注雲:謂堪以殺人者。
雖毒藥,〔五〕可以療病,買者將以毒人,賣者不知毒人之情,賣者不坐。
「即賣買而未用者」,謂買毒藥,擬將殺人,賣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裡。
問曰:毒藥藥人合絞。
其有尊卑、長幼、貴賤,得罪並依律以否? 答曰:律條簡要,止為凡人生文。
其有尊卑、貴賤,例從輕重相舉。
若犯尊長及貴者,各依謀殺已殺法;如其施於卑賤,亦準謀殺已殺論。
如其藥而不死者,並同謀殺已傷之法。
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緻死者絞;即人自食緻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盜而食者,不坐。
【疏】議曰:「脯肉有毒」,謂曾經人食,為脯肉所病者。
有餘,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須絕根本。
違者,杖九十。
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將更與人食,或將出賣,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緻死者,絞。
「即人自食緻死者」,謂有餘,不速焚之,雖不與人,其人自食,因即緻
其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以故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疏】議曰:耳鼻孔竅皆為要所,輒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
本條毆罪重者,依毆法;毆未有罪者,亦不科。
「其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謂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馬私去梯轡,或飢渴之人屏去飲食之類。
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竅之中,而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若殺凡人或傷尊長應死,或於卑幼及賤人雖殺不合償死,及傷尊卑、貴賤各有等差,須依鬥訟律,〔一〕從本犯科斷,故雲「各以鬥殺傷論」。
若恐迫人,使畏懼緻死傷者,各隨其狀,以故、鬥、戲殺傷論。
【疏】議曰:若恐迫人者,謂恐動逼迫,使人畏懼,而有死傷者。
若履危險,臨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墜陷而緻死傷者,依故殺傷法;若因鬥,恐迫而緻死傷者,依鬥殺傷法;或因戲恐迫,使人畏懼緻死傷者,以戲殺傷論。
若有如此之類,各隨其狀,依故、鬥、戲殺傷法科罪。
262諸造畜蠱毒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
及教令者,絞;造畜者同居家口雖不知情,若裡正坊正、村正亦同。
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裡。
【疏】議曰:蠱有多種,罕能究悉,事關左道,不可備知。
或集合諸蠱,置於一器之內,久而相食,諸蟲皆盡,若蛇在,即為「蛇蠱」之類。
造謂自造,畜謂傳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雲「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
若自造,若傳畜貓鬼之類,及教令人,並合絞罪。
若同謀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從。
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異,雖不知情,若裡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裡。
問曰:律文唯言裡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縣知情之法。
若州、縣官司知而不糾,復合何罪? 答曰:裡正之等,親管百姓,既同裡閈,多相諳委。
州、縣去人稍遠,管戶又多,是故律文遂無節制。
若知而不糾,依鬥訟律:「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
糾彈之官,唯減二等。
」 造畜者雖會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裡。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即以蠱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坐。
【疏】議曰:造畜蠱毒之人,雖會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裡。
注雲:「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據此,老、幼及篤疾,身自犯罪,猶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無同居家口共去,〔二〕其老、小及篤疾不能自存,〔三〕故從放免。
即造畜蠱毒之人,以蠱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四〕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毒情者,並免流罪。
問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
假有親兄弟,大房造蠱,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蠱毒家口,會赦猶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聽住。
若以蠱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情者,不坐。
雖復兄弟相毒,終是被毒之人父母,既無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問:老、小、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
其家總無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為有同流家口,老、小、篤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許轉事,奴婢比之資財,諸條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問:依律:「犯罪未發自首,合原。
」造畜蠱毒之家,良賤一人先首,事既首訖,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許自新。
蠱毒已成,自新難雪,比之會赦,仍並從流。
263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
雖毒藥,可以療病,買者將毒人,賣者不知情,不坐。
即賣買而未用者,流二千裡。
【疏】議曰:凡以毒藥藥人,謂以鴆毒、冶葛、烏頭、附子之類堪以殺人者,將用藥人,及賣者知情,並合科絞。
注雲:謂堪以殺人者。
雖毒藥,〔五〕可以療病,買者將以毒人,賣者不知毒人之情,賣者不坐。
「即賣買而未用者」,謂買毒藥,擬將殺人,賣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裡。
問曰:毒藥藥人合絞。
其有尊卑、長幼、貴賤,得罪並依律以否? 答曰:律條簡要,止為凡人生文。
其有尊卑、貴賤,例從輕重相舉。
若犯尊長及貴者,各依謀殺已殺法;如其施於卑賤,亦準謀殺已殺論。
如其藥而不死者,並同謀殺已傷之法。
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緻死者絞;即人自食緻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盜而食者,不坐。
【疏】議曰:「脯肉有毒」,謂曾經人食,為脯肉所病者。
有餘,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須絕根本。
違者,杖九十。
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將更與人食,或將出賣,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緻死者,絞。
「即人自食緻死者」,謂有餘,不速焚之,雖不與人,其人自食,因即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