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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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
〔一四〕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議曰:制書,在令無有程限,成案皆雲「即日行下」,稱即日者,謂百刻內也。
寫程:「通計符、移、關、牒,滿二百紙以下,給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
所加多者,總不得過五日。
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
軍務急速,皆當日並了。
」成案及計紙程外仍停者,是為「稽緩」,一日笞五十。
注雲「謄制、敕、符、移之類」,謂奉正制、敕,更謄已出,符、移、關、解、刺、牒皆是,故言「之類」。
一日加一等,計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議曰:「官文書」,謂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
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
其通判及勾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程;經四人以上,給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
若有機速,不在此例。
」機速,謂軍機急速,不必要準案程。
應了不了,亦準稽程法。
除此之外,皆準事。
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失錯者,杖一百。
失錯,謂失其旨。
【疏】議曰:「被制書」,謂奉制。
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問曰:條雲「被制書施行而違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條「稽緩制書」,注雲:「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
」即明制、敕之義,輕重不殊。
其奏抄禦親畫聞,制則承旨宣用,禦畫不輕承旨,理與制書義同。
113諸受制忘誤及寫制書誤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
轉受者,減一等。
【疏】議曰:謂承制之人,忘誤其事及寫制書脫剩文字,並文字錯失。
事若未失者,謂未失制書之意,合笞五十。
「已失」,謂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
「轉受者減一等」,若宣制忘誤及寫制失錯,轉受者雖自錯誤,為非親承制敕,故減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
故雲「轉受者減一等」。
校勘記 〔一〕雜任以上「雜」原訛「離」,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二〕詐而不實者「而」原脫,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補。
〔三〕謂一人杖九十「一」原訛「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按:文雲「減初置人罪一等」,初置人「一人杖一百」,此當為「一人杖九十」。
〔四〕唯試策不及第「試」原訛「隻」,據文化本改。
〔五〕皆不得習穢惡之事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大唐開元禮三「習」作「預」。
按:「習」蓋唐人避代宗諱改。
〔六〕賊盜律盜大祀神禦物之類各本「賊」原脫。
按:賊盜律疏議曰:「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
」作「盜律」非也。
查全書征引多作「賊盜律」,間有作「盜律」者,今併據補,以下不再出校。
〔七〕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者醫」原誤倒,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職制戶婚律殘卷(以下簡稱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乙正。
〔八〕料理簡擇不精者「簡」原作「揀」。
按:孫奭律音義雲「作揀者非」,今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敦煌寫本伯三六九0職制律疏殘卷、律附音義改。
下同。
〔九〕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其之屬」,至正本、岱本作「稱之屬」,文化本作「稱之屬者」。
〔一0〕其雜供有闕笞五十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八字。
伯三六0八多見武後時期新字,當為武後時期之寫本,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因而疑此八字「并為武後或武後以後所增竄」。
〔一一〕謂帷帳幾杖之屬「謂」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按:本條疏文引律注即有「謂」字。
〔一二〕仍以初傳者為首「者」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一三〕私習天文者亦同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注。
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疑今本此注為「武後或武後以後所增竄」。
〔一四〕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謄」原訛「騰」,據文化本、律附音義改。
按:說文「謄,迻書也」。
〔一四〕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議曰:制書,在令無有程限,成案皆雲「即日行下」,稱即日者,謂百刻內也。
寫程:「通計符、移、關、牒,滿二百紙以下,給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
所加多者,總不得過五日。
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
軍務急速,皆當日並了。
」成案及計紙程外仍停者,是為「稽緩」,一日笞五十。
注雲「謄制、敕、符、移之類」,謂奉正制、敕,更謄已出,符、移、關、解、刺、牒皆是,故言「之類」。
一日加一等,計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議曰:「官文書」,謂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
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獄案辯定須斷者三十日程。
其通判及勾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程;經四人以上,給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
若有機速,不在此例。
」機速,謂軍機急速,不必要準案程。
應了不了,亦準稽程法。
除此之外,皆準事。
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失錯者,杖一百。
失錯,謂失其旨。
【疏】議曰:「被制書」,謂奉制。
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問曰:條雲「被制書施行而違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條「稽緩制書」,注雲:「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
」即明制、敕之義,輕重不殊。
其奏抄禦親畫聞,制則承旨宣用,禦畫不輕承旨,理與制書義同。
113諸受制忘誤及寫制書誤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
轉受者,減一等。
【疏】議曰:謂承制之人,忘誤其事及寫制書脫剩文字,並文字錯失。
事若未失者,謂未失制書之意,合笞五十。
「已失」,謂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
「轉受者減一等」,若宣制忘誤及寫制失錯,轉受者雖自錯誤,為非親承制敕,故減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
故雲「轉受者減一等」。
校勘記 〔一〕雜任以上「雜」原訛「離」,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二〕詐而不實者「而」原脫,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補。
〔三〕謂一人杖九十「一」原訛「二」,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按:文雲「減初置人罪一等」,初置人「一人杖一百」,此當為「一人杖九十」。
〔四〕唯試策不及第「試」原訛「隻」,據文化本改。
〔五〕皆不得習穢惡之事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大唐開元禮三「習」作「預」。
按:「習」蓋唐人避代宗諱改。
〔六〕賊盜律盜大祀神禦物之類各本「賊」原脫。
按:賊盜律疏議曰:「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
」作「盜律」非也。
查全書征引多作「賊盜律」,間有作「盜律」者,今併據補,以下不再出校。
〔七〕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者醫」原誤倒,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職制戶婚律殘卷(以下簡稱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乙正。
〔八〕料理簡擇不精者「簡」原作「揀」。
按:孫奭律音義雲「作揀者非」,今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敦煌寫本伯三六九0職制律疏殘卷、律附音義改。
下同。
〔九〕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其之屬」,至正本、岱本作「稱之屬」,文化本作「稱之屬者」。
〔一0〕其雜供有闕笞五十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八字。
伯三六0八多見武後時期新字,當為武後時期之寫本,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因而疑此八字「并為武後或武後以後所增竄」。
〔一一〕謂帷帳幾杖之屬「謂」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按:本條疏文引律注即有「謂」字。
〔一二〕仍以初傳者為首「者」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
〔一三〕私習天文者亦同按: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無此注。
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疑今本此注為「武後或武後以後所增竄」。
〔一四〕謄制敕符移之類皆是「謄」原訛「騰」,據文化本、律附音義改。
按:說文「謄,迻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