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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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漢書紀雲:「辜較在所珍寶。
」又雲:「豪右辜榷。
」注雲:「前書音義曰:辜,障也。
榷,專也。
謂障餘人賣買,而自取其利也。
」障之亮切。
又音章。
更出古行切。
參市七南切。
駝徒何切。
騾郎戈切。
已過古臥切。
下同。
券昔願切。
聽悔荒對切。
令擾呂呈切。
下而小切。
隄防丁兮切。
下音房。
漂匹消切。
下同。
津濟音祭。
下同。
航音杭。
栰音伐。
下同。
若為于偽切。
聽載車載之載。
下及注同。
茹船人恕切。
易曰:「繻有衣袽。
」子夏作茹。
〔一六〕塞也。
湍磧他端切。
下七跡切。
卒遇倉沒切。
庫藏才浪切。
然火作「然」者,非。
〔一七〕離所力緻切。
壝唯癸切。
又音遺。
解牒古隘切。
漏洩私烈切。
簿書裴古切。
緻數色具切。
稼穡種曰稼,斂曰穡。
碣音揭。
各令呂呈切。
下同。
一當丁浪切。
戰陳直刃切。
棄擲直赤切。
之分扶問切。
違令力政切。
下注同。
捕亡第十一亡逃不擊,罪惡寖長。
建此捕律,以絕厲階。
裡悝首制捕法。
後魏益曰捕亡。
北齊改「亡」從「斷」。
後周易「斷」為「逃」。
隋世遂復為捕亡律。
將吏子亮切。
下同。
受使色吏切。
又如字。
逗留音豆。
下如字,又力救切。
字或作「遛」。
前漢匈奴傳雲:「祁連知虜在前,逗遛不進。
」孟康曰:「律語也。
謂軍行頓止,稽留不進也。
」顏師古曰:「逗,讀與住同。
又音豆。
」自首舒救切。
後倣此。
即為于偽切。
後「為捕」同。
拒音巨。
捍音汗。
迫音伯。
窘渠隕切。
折傷之舌切。
又時設切。
下同。
捕繫古詣切。
險難如字。
又乃旦切。
令得呂呈切。
至卷末同。
未斷丁亂切。
下同。
從駕才用切。
宦胡慣切。
償時亮切。
又音常。
過緻古臥切。
展轉陟兗切。
斷獄第十二易曰:「折獄緻刑。
」書曰:「惟刑之恤。
」期於□審多辟,〔一八〕傅緻平典。
斷獄之重,不其然乎?此篇所以殿諸律者,誠欲罰值其罪,人得其情也。
裡悝始造囚法。
魏世分出此篇。
北齊合於捕斷。
後周復為斷獄。
枷音加。
杻音醜。
脫去吐活切。
下起呂切。
下同。
迴易音亦。
下同。
所著張略切。
下同。
解脫佳買切。
下同。
未斷丁亂切。
下同。
為囚于偽切。
後「更為」同。
雇古暮切。
倩七政切。
導令呂呈切。
下「令其」、「即令」、「令失」並同。
翻方元切。
通傳直專切。
考訊音信。
下同。
覆參七南切。
追究居又切。
得過古臥切。
下同。
考掠音諒。
待差楚懈切。
病間也。
邂逅胡懈切。
下胡遘切。
意不期而事會之。
鞫居六切。
繫音計。
當處丁浪切。
劾胡得切。
麤七奴切。
捶之橤切。
恐迫丘勇切。
折傷之舌切。
又時設切。
律令力政切。
處分符問切。
後比必寐切。
又如字。
易者音亦。
別使色吏切。
下「遣使」同。
不當丁浪切。
處輕昌與切。
下「處重」及注同。
服辯符免切。
孕以證切。
斷屠音短。
報下胡駕切。
官任而鴆切。
下同。
愈以主切。
差也。
陪役薄回切。
律音義 承奉郎守大理評事知袁州萍鄉縣事充國子監說書臣楊中和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臣宋祁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兼北宅故河州觀察院教授臣公孫覺郎守 諸王府侍講兼國子監直講朝奉郎秘書省 承奉郎守太子右贊善大夫充國子監直講騎都尉臣楊安國 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兼侍講朝請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同修國史崇文院檢討知承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判國子監太常禮院輕車都尉始平郡開國侯食邑一千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馮元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中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寺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孫奭 天聖七年四月日準 敕送崇文院雕造 校勘記 〔一〕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十五」原訛作「十三」,據隋書刑法志改。
按:梁刑名十五等為:死罪一等(梟首及棄市),耐罪四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贖罪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
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
〔二〕器械「械」原作「盛」,據獨斷改。
〔三〕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常」原脫,據獨斷補。
〔四〕詛詈(注)側慮切「側」原訛「惻」,據廣韻改。
〔五〕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翊」原訛「相」。
按:唐三衛無相衛之名,舊唐書職官志列衛官為親衛、勳衛、翊衛,今據改。
〔六〕說文雲四丈也從八「八」原訛「入」,據說文改。
〔七〕六載「六」原訛「大」。
按:律文無「大載」,卷三名例律「除免及官當敘法」條律文作「六載之後聽敘」,今據改。
〔八〕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之類上「之」原涉下而脫,據周禮補。
〔九〕親為(注)于偽切「于」原訛「幹」,據廣韻改。
〔一0〕三宥曰遺忘「三」原訛「二」,據周禮改。
〔一一〕分行字也按:文不可解,「行」字疑為「衍」字之訛。
〔一二〕下至卷末皆同「末」原訛「朱」,形近緻訛也。
〔一三〕王者制以取重「王」原訛「三」,形近緻訛也。
〔一四〕後魏改曰盜律賊律「賊律」原訛「賊徒」,據卷十七賊盜律疏議、魏書刑罰志改。
〔一五〕下故令同「令」原訛「今」。
按:律文無「故今」,卷二十六雜律「向城官私宅射」條律文作「若教令入城及宅中」,今據改。
〔一六〕子夏作茹「茹」原訛「茄」。
按:此乃易既濟「繻有衣袽」釋雲,今據改。
〔一七〕然火(注)作然者非按:詳文意,二「然」不應同一,疑下「然」字當作「燃」。
蓋今本作「燃」,說文徐鉉注:「然,俗作燃,蓋後人增加。
」故此雲「作燃者非」也。
〔一八〕期於□審多辟按:□為原本殘缺,下同。
」後漢書紀雲:「辜較在所珍寶。
」又雲:「豪右辜榷。
」注雲:「前書音義曰:辜,障也。
榷,專也。
謂障餘人賣買,而自取其利也。
」障之亮切。
又音章。
更出古行切。
參市七南切。
駝徒何切。
騾郎戈切。
已過古臥切。
下同。
券昔願切。
聽悔荒對切。
令擾呂呈切。
下而小切。
隄防丁兮切。
下音房。
漂匹消切。
下同。
津濟音祭。
下同。
航音杭。
栰音伐。
下同。
若為于偽切。
聽載車載之載。
下及注同。
茹船人恕切。
易曰:「繻有衣袽。
」子夏作茹。
〔一六〕塞也。
湍磧他端切。
下七跡切。
卒遇倉沒切。
庫藏才浪切。
然火作「然」者,非。
〔一七〕離所力緻切。
壝唯癸切。
又音遺。
解牒古隘切。
漏洩私烈切。
簿書裴古切。
緻數色具切。
稼穡種曰稼,斂曰穡。
碣音揭。
各令呂呈切。
下同。
一當丁浪切。
戰陳直刃切。
棄擲直赤切。
之分扶問切。
違令力政切。
下注同。
捕亡第十一亡逃不擊,罪惡寖長。
建此捕律,以絕厲階。
裡悝首制捕法。
後魏益曰捕亡。
北齊改「亡」從「斷」。
後周易「斷」為「逃」。
隋世遂復為捕亡律。
將吏子亮切。
下同。
受使色吏切。
又如字。
逗留音豆。
下如字,又力救切。
字或作「遛」。
前漢匈奴傳雲:「祁連知虜在前,逗遛不進。
」孟康曰:「律語也。
謂軍行頓止,稽留不進也。
」顏師古曰:「逗,讀與住同。
又音豆。
」自首舒救切。
後倣此。
即為于偽切。
後「為捕」同。
拒音巨。
捍音汗。
迫音伯。
窘渠隕切。
折傷之舌切。
又時設切。
下同。
捕繫古詣切。
險難如字。
又乃旦切。
令得呂呈切。
至卷末同。
未斷丁亂切。
下同。
從駕才用切。
宦胡慣切。
償時亮切。
又音常。
過緻古臥切。
展轉陟兗切。
斷獄第十二易曰:「折獄緻刑。
」書曰:「惟刑之恤。
」期於□審多辟,〔一八〕傅緻平典。
斷獄之重,不其然乎?此篇所以殿諸律者,誠欲罰值其罪,人得其情也。
裡悝始造囚法。
魏世分出此篇。
北齊合於捕斷。
後周復為斷獄。
枷音加。
杻音醜。
脫去吐活切。
下起呂切。
下同。
迴易音亦。
下同。
所著張略切。
下同。
解脫佳買切。
下同。
未斷丁亂切。
下同。
為囚于偽切。
後「更為」同。
雇古暮切。
倩七政切。
導令呂呈切。
下「令其」、「即令」、「令失」並同。
翻方元切。
通傳直專切。
考訊音信。
下同。
覆參七南切。
追究居又切。
得過古臥切。
下同。
考掠音諒。
待差楚懈切。
病間也。
邂逅胡懈切。
下胡遘切。
意不期而事會之。
鞫居六切。
繫音計。
當處丁浪切。
劾胡得切。
麤七奴切。
捶之橤切。
恐迫丘勇切。
折傷之舌切。
又時設切。
律令力政切。
處分符問切。
後比必寐切。
又如字。
易者音亦。
別使色吏切。
下「遣使」同。
不當丁浪切。
處輕昌與切。
下「處重」及注同。
服辯符免切。
孕以證切。
斷屠音短。
報下胡駕切。
官任而鴆切。
下同。
愈以主切。
差也。
陪役薄回切。
律音義 承奉郎守大理評事知袁州萍鄉縣事充國子監說書臣楊中和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臣宋祁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兼北宅故河州觀察院教授臣公孫覺郎守 諸王府侍講兼國子監直講朝奉郎秘書省 承奉郎守太子右贊善大夫充國子監直講騎都尉臣楊安國 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兼侍講朝請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同修國史崇文院檢討知承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判國子監太常禮院輕車都尉始平郡開國侯食邑一千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馮元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中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太常寺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孫奭 天聖七年四月日準 敕送崇文院雕造 校勘記 〔一〕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十五」原訛作「十三」,據隋書刑法志改。
按:梁刑名十五等為:死罪一等(梟首及棄市),耐罪四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贖罪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
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
〔二〕器械「械」原作「盛」,據獨斷改。
〔三〕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常」原脫,據獨斷補。
〔四〕詛詈(注)側慮切「側」原訛「惻」,據廣韻改。
〔五〕親勳翊衛及備身名衛官「翊」原訛「相」。
按:唐三衛無相衛之名,舊唐書職官志列衛官為親衛、勳衛、翊衛,今據改。
〔六〕說文雲四丈也從八「八」原訛「入」,據說文改。
〔七〕六載「六」原訛「大」。
按:律文無「大載」,卷三名例律「除免及官當敘法」條律文作「六載之後聽敘」,今據改。
〔八〕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之類上「之」原涉下而脫,據周禮補。
〔九〕親為(注)于偽切「于」原訛「幹」,據廣韻改。
〔一0〕三宥曰遺忘「三」原訛「二」,據周禮改。
〔一一〕分行字也按:文不可解,「行」字疑為「衍」字之訛。
〔一二〕下至卷末皆同「末」原訛「朱」,形近緻訛也。
〔一三〕王者制以取重「王」原訛「三」,形近緻訛也。
〔一四〕後魏改曰盜律賊律「賊律」原訛「賊徒」,據卷十七賊盜律疏議、魏書刑罰志改。
〔一五〕下故令同「令」原訛「今」。
按:律文無「故今」,卷二十六雜律「向城官私宅射」條律文作「若教令入城及宅中」,今據改。
〔一六〕子夏作茹「茹」原訛「茄」。
按:此乃易既濟「繻有衣袽」釋雲,今據改。
〔一七〕然火(注)作然者非按:詳文意,二「然」不應同一,疑下「然」字當作「燃」。
蓋今本作「燃」,說文徐鉉注:「然,俗作燃,蓋後人增加。
」故此雲「作燃者非」也。
〔一八〕期於□審多辟按:□為原本殘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