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關燈
,減一等。

     【疏】議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

    奴婢、部曲,雖屬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

    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罪無首從。

    注雲「被告者,同首法」,謂其主雜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為首之法,奴婢獲罪,主得免科。

    奴婢為主隱,雖告,準名例律,相容隱告言,自合同首。

    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隱」條無相隱字故。

    「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裡數者,為同加杖二百。

    「大功以下親,徒一年」,稱大功以下,小功、緦麻亦同。

    此等並謂告得實。

    「誣告重者」,謂所誣之罪重於徒一年。

    「緦麻,加凡人一等」,若誣告主緦麻親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之類。

    大功以下諸親,犯有輕重,應計等級加者,但重於徒一年,皆準此加法。

    「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謂奴婢本無良狀,而妄訴良,雲主壓充賤者,合徒三年。

    不同誣告主者,開其自理之路。

    部曲,減一等。

    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限。

     350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疏】議曰:誣告本屬府主等,加所誣罪二等者,謂誣告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類。

    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事虛,亦準比徒法加罪。

    其有緦麻以上親,任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自依「告親」法;若告尊長,各從重論。

     351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裡。

    謂絕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棄置、懸之俱是。

     【疏】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潛投犯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

    故注雲「謂絕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

    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

    假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

    非是投匿,所以科「違令」。

    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期親卑幼,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

    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

    是大功相犯,不合減一等、二等,他皆倣此。

    告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即依減法。

     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

    官司受而為理者,加二等。

    被告者,不坐。

    輒上聞者,徒三年。

     【疏】議曰:匿名之書,不合檢校,得者即須焚之,以絕欺詭之路。

    得書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

    官司既不合理,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處徒二年。

    被告者,假令事實,亦不合坐。

    若是書不原事,〔六〕以後別有人論告,還合得罪。

    輒上聞者,合徒三年。

    若得告反逆之書,事或不測,理須聞奏,不合燒除。

     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虛或實,捉獲所投之人,未知若為科罪? 答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之路。

    但反逆之徒,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送官聞奏。

    狀既是實,便須上請聽裁;告若是虛,理依誣告之法。

     352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

    其為獄官酷己者,聽之。

     【疏】議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為獄官酷己者得告,自餘他罪並不得告發。

    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嬰枷鎖,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舉他事。

    又準獄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領送。

    」即明知謀叛以上,聽告;餘準律不得告舉。

     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

    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疏】議曰:老、小及篤疾之輩,犯法既得勿論,唯知謀反、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

    自餘他事,不得告言。

    如有告發,不合為受。

    官司受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推罪三等。

    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十之類。

     問曰:有人被囚禁,更首別事,其事與餘人連坐,官司合受以否? 答曰:律雲「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

    」〔七〕此既首論身事,非關別告他人,縱連傍人,官司亦合為受。

    被首之者,仍依法推科。

     353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之官不得輒受。

    其謀叛以上及盜者,聽受,即送隨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