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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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一〕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
〔二〕稟氣含靈,人為稱首。
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
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
時遇澆淳,用有眾寡。
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
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
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
鹹有天秩,典司刑憲。
大道之化,擊壤無違。
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
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臯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三〕則風俗通所雲「臯陶謨:虞造律」是也。
律者,訓銓,訓法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故銓量輕重,依義制律。
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
」注雲:「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
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
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
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
又,廣雅雲:「疏者,識也。
」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
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四〕漢書雲:「削牘為疏。
」故雲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
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
」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
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
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裡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
後周復為刑名。
隋因北齊,更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
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
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五〕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
不有解釋,觸塗睽誤。
皇帝彜憲在懷,納隍興軫。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1 笞刑五:〔六〕笞一十。
贖銅一斤。
笞二十。
贖銅二斤。
笞三十。
贖銅三斤。
笞四十。
贖銅四斤。
笞五十。
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
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
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
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七〕當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
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
孝經援神契雲:「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禮雲:「刑者,侀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孝經鉤命決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
」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
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數,亦準此。
2 杖刑五:杖六十。
贖銅六斤。
杖七十。
贖銅七斤。
杖八十。
贖銅八斤。
杖九十。
贖銅九斤。
杖一百。
贖銅十斤。
【疏】議曰:說文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
」國語雲:「薄刑用鞭撲。
」書雲:「鞭作官刑。
」猶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
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
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損。
爰洎隨室,以杖易鞭。
今律雲「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制也。
3 徒刑五:一年。
贖銅二十斤。
一年半。
贖銅三十斤。
二年。
贖銅四十斤。
二年半。
贖銅五十斤。
三年。
贖銅六十斤。
【疏】議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並徒刑也。
蓋始於周。
4 流刑三:二千裡。
贖銅八十斤。
二千五百裡。
贖銅九十斤。
三千裡。
贖銅一百斤。
【疏】議曰:書雲:「流宥五刑。
」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
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
蓋始於唐虞。
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5 死刑二:絞。
斬。
贖銅一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姦,本欲生之,義期止殺。
絞、斬之坐,刑之極也。
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雲:「死者,澌也。
消盡為澌。
」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
」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
」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
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
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雲:「金作贖刑。
」注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
」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注雲:「六兩曰鍰。
鍰,黃鐵也。
」晉律:「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
」今古贖刑,輕重異制,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6 十惡: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
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
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
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
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八〕數存於十。
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
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
左傳雲:「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
」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
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注: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
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
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
不敢指斥尊號,故託雲「社稷」。
周禮雲「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潛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惡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宗者,尊也。
廟者,貌也。
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
或雲,帝王之葬,如山如陵
〔二〕稟氣含靈,人為稱首。
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
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
時遇澆淳,用有眾寡。
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
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
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
鹹有天秩,典司刑憲。
大道之化,擊壤無違。
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
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臯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三〕則風俗通所雲「臯陶謨:虞造律」是也。
律者,訓銓,訓法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故銓量輕重,依義制律。
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
」注雲:「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
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
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
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
又,廣雅雲:「疏者,識也。
」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
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四〕漢書雲:「削牘為疏。
」故雲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
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
」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
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
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裡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
後周復為刑名。
隋因北齊,更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
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
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五〕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
不有解釋,觸塗睽誤。
皇帝彜憲在懷,納隍興軫。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1 笞刑五:〔六〕笞一十。
贖銅一斤。
笞二十。
贖銅二斤。
笞三十。
贖銅三斤。
笞四十。
贖銅四斤。
笞五十。
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
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
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
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七〕當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
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
孝經援神契雲:「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禮雲:「刑者,侀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孝經鉤命決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
」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
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數,亦準此。
2 杖刑五:杖六十。
贖銅六斤。
杖七十。
贖銅七斤。
杖八十。
贖銅八斤。
杖九十。
贖銅九斤。
杖一百。
贖銅十斤。
【疏】議曰:說文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
」國語雲:「薄刑用鞭撲。
」書雲:「鞭作官刑。
」猶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
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
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損。
爰洎隨室,以杖易鞭。
今律雲「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制也。
3 徒刑五:一年。
贖銅二十斤。
一年半。
贖銅三十斤。
二年。
贖銅四十斤。
二年半。
贖銅五十斤。
三年。
贖銅六十斤。
【疏】議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並徒刑也。
蓋始於周。
4 流刑三:二千裡。
贖銅八十斤。
二千五百裡。
贖銅九十斤。
三千裡。
贖銅一百斤。
【疏】議曰:書雲:「流宥五刑。
」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
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
蓋始於唐虞。
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5 死刑二:絞。
斬。
贖銅一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姦,本欲生之,義期止殺。
絞、斬之坐,刑之極也。
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雲:「死者,澌也。
消盡為澌。
」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
」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
」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
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
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雲:「金作贖刑。
」注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
」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注雲:「六兩曰鍰。
鍰,黃鐵也。
」晉律:「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
」今古贖刑,輕重異制,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6 十惡: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
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
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
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
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八〕數存於十。
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
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
左傳雲:「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
」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
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注: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
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
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
不敢指斥尊號,故託雲「社稷」。
周禮雲「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潛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惡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宗者,尊也。
廟者,貌也。
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
或雲,帝王之葬,如山如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