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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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從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雖行、受有殊,各依本首從為法,止用一人為首,餘為從坐。

    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為從行而不受分,仍以甲為首,乙為從之類。

     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專進止者為首,造意者為從,至死者減一等。

    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強盜,杖八十。

     【疏】議曰:假有甲造意行盜而不行,所盜得財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為處分方略,即「行人專進止者」,乙合為首,甲不行為從,其強盜應至死者,減死一等,流三千裡。

    雖有從名,流罪以下,仍不得減。

    其共謀竊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

    若謀強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為從坐。

    共強盜者,罪無首從。

     【疏】議曰:行盜本不同謀,相遇共盜者,即以臨盜之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皆為從。

    注雲「共強盜者,罪無首從」,謂強盜雖本不同謀,但是同行,並無首從。

     主遣部曲、奴婢盜者,雖不取物,仍為首;若行盜之後,知情受財,強盜、竊盜,並為竊盜從。

     【疏】議曰:主遣當家部曲、奴婢行盜,雖不取所盜之物,主仍為行盜首,部曲、奴婢為從。

    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盜,主後知情受財,準所受多少,不限強之與竊,並為竊盜從。

    假有部曲等先強盜、竊盜得財,主後知情,受絹五疋,合杖一百之類。

     問曰:有人行盜,其主先不同謀,乃遣部曲、奴婢隨他人為盜。

    為遣行人元謀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 答曰:盜者首出元謀,若元謀不行,即以臨時專進止為首。

    今奴婢之主既不元謀,又非行色,但以處分奴婢,隨盜求財。

    奴婢之此行,由主處分,今所問者,乃是他人元謀,主雖驅使家人,不可同於盜者元謀。

    〔六〕既自有首,其主即為從論,計入奴婢之贓,準為從坐。

    假有奴婢逐他人,〔七〕總盜五十疋絹,奴婢分得十疋,奴婢為五十疋從,徒三年;主為十疋從,合徒一年之類。

     298諸共謀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共謀者受分,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並為竊盜從;若不受分,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並笞五十。

     【疏】議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謀強盜,甲為首,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甲雖不行,共謀受分。

    甲既造意,為竊盜首;餘行者,並為竊盜從。

    甲若不受分,復不行,為竊盜從;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

    前條竊盜從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條笞五十者,為元謀強盜故也。

     若共謀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強盜,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疏】議曰:同謀行竊盜,臨時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為強盜。

    其不行者是元謀造意,受強盜贓分,不限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

    其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299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裡;三犯流者,絞。

    三盜止數赦後為坐。

    其於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行盜之人,實為巨蠹。

    屢犯明憲,罔有悛心。

    前後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

    故有強盜、竊盜,經斷更為,三犯徒者,流二千裡;三犯流者,絞。

    亦謂斷後又為者。

    其未斷經降、慮者,不入「三犯」之限。

    注雲「三盜皆據赦後為坐」,〔八〕謂據赦後三犯者,不論赦前犯狀為數。

    「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謂自依親屬本條,不用此「三犯」之律。

    案職制律:「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假有於堂兄弟婦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盜徒、流以上,並不入「三犯」之例。

     問曰:有三犯死罪,會降皆至流、徒,或一兩度止犯流、徒,或一兩度從死會降,總計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後」之文,不言降前之犯。

    死罪會降,止免極刑;流、徒之科,本法仍在。

    然其所犯本坐,重於正犯徒、流,準律而論,總當三犯之例。

     300諸盜,公取、竊取皆為盜。

    器物之屬須移徒,闌圈繫閉之屬須絕離常處,放逸飛走之屬須專制,乃成盜。

    若畜產伴類隨之,不併計。

    即將入己及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之。

     【疏】議曰:「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竊取」,謂方便私竊其財:皆名為盜。

    注雲「器物之屬須移徒」者,謂器物、錢帛之類,須須徙離於本處。

    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應須馱載者,雖移本處,未馱載間,猶未成盜。

    但物有巨細,難以備論,略舉綱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