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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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之物,皆有所司執持修整,自有常法。
不如法者,杖八十。
「若進禦乖失者」,依禮「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類,各依禮法,如有乖失違法者,合杖一百。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者,車謂輅車,馬謂禦馬。
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
〔九〕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鑾鳴之類,是為「調習」。
若不如此,或禦馬驚駭,車、輿及鞍、轡之屬有損壞,各徒二年。
雖不如法,未將進禦者,減三等。
應供奉之物闕乏者,徒一年;其雜供有闕,笞五十。
〔一0〕 【疏】議曰:「應供奉之物」,謂衣服、飲食之類。
但是應供奉者,皆須預備,有闕乏者,即徒一年。
雜供有闕者,謂非尋常應供奉之物,可供而闕者,笞五十。
106諸主司私借乘輿服禦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
非服而禦之物,徒一年。
在司服用者,各減一等。
非服而禦,謂帷帳幾杖之屬。
〔一一〕 【疏】議曰:乘輿服禦物,主司持護修整,常須如法,若有私借,或將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
「非服而禦之物」,謂除服禦物之外,應供禦所用者,得徒一年。
雖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減罪一等:服禦物,徒三年上減;非服而禦,徒一年上減。
是為「各減一等」。
注:非服而禦,謂帷帳幾杖之屬。
【疏】議曰:帷帳幾杖之屬者,謂筆硯、書史、器玩等,是應供禦所須,非服用之物。
色類既多,故雲「之屬」。
107諸監當官司及主食之人,誤將雜藥至禦膳所者,絞。
所,謂監當之人應到之處。
【疏】議曰:禦廚造膳,從造至進,皆有監當官司。
依令:「主食升階進食。
」但是雜藥,誤將至禦膳所者,絞。
「雜藥」,謂合和為藥,堪服餌者。
若有毒性,雖不合和,亦為「雜藥」。
108諸外膳,謂供百官。
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
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及簡擇不淨者,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廚所營,名為「外膳」,故注雲「謂供百官」。
「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訖,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
「穢惡之物」,謂不淨物之類在食飲中,及簡擇有不淨,其所由者,得笞五十。
若有誤失者,各減二等:誤犯食禁者,笞五十;誤簡不淨,笞三十。
109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
大事,謂潛謀討襲及收捕謀叛之類。
【疏】議曰:依鬥訟律:「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
」其知謀反、大逆、謀叛,皆合密告,或掩襲寇賊,此等是「大事應密」,不合人知。
輒漏洩者,絞。
注雲「大事,謂潛謀討襲」者,討謂命將誓師,潛謀征討;襲謂不聲鍾鼓,掩其不備者。
既有潛謀討襲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雲「謀叛之類」。
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漏洩於蕃國使者,加一等。
仍以初傳者為首,〔一二〕傳至者為從。
即轉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論。
【疏】議曰:「非大事應密」,謂依令「仰觀見風雲氣色有異,密封奏聞」之類。
有漏洩者,是非大事應密,合徒一年半。
國家之事,不欲蕃國聞知,若漏洩於蕃國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
其大事,縱漏洩於蕃國使,亦不加至斬。
漏洩之事,「以初傳者為首」,首謂初漏洩者。
「傳至者為從」,謂傳至罪人及蕃使者。
其間展轉相傳大事者,杖八十。
「非大事者,勿論」,非大事,雖應密,而轉傳之人並不坐。
110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兵書,七曜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私習天文者亦同。
〔一三〕其緯、候及論語讖,不在禁限。
【疏】議曰:玄象者,玄,天也,謂象天為器具,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
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
故天垂象,聖人則之。
」尚書雲:「在璇璣玉衡,以齊七政。
」天文者,史記天官書雲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則觀於天文。
」圖書者,「河出圖,洛出書」是也。
讖書者,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徵祥之書。
兵書,謂太公六韜、黃石公三略之類。
七曜曆,謂日、月、五星之曆。
太一、雷公式者,並是式名,以占吉兇者。
私家皆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若將傳用,言涉不順者,自從「造祅言」之法。
「私習天文者」,謂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二年徒坐。
緯、候及讖者,五經緯、尚書中候、論語讖,並不在禁限。
111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
不如法者,杖八十。
「若進禦乖失者」,依禮「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類,各依禮法,如有乖失違法者,合杖一百。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者,車謂輅車,馬謂禦馬。
其「之屬」,謂羊車及輦等。
〔九〕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鑾鳴之類,是為「調習」。
若不如此,或禦馬驚駭,車、輿及鞍、轡之屬有損壞,各徒二年。
雖不如法,未將進禦者,減三等。
應供奉之物闕乏者,徒一年;其雜供有闕,笞五十。
〔一0〕 【疏】議曰:「應供奉之物」,謂衣服、飲食之類。
但是應供奉者,皆須預備,有闕乏者,即徒一年。
雜供有闕者,謂非尋常應供奉之物,可供而闕者,笞五十。
106諸主司私借乘輿服禦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
非服而禦之物,徒一年。
在司服用者,各減一等。
非服而禦,謂帷帳幾杖之屬。
〔一一〕 【疏】議曰:乘輿服禦物,主司持護修整,常須如法,若有私借,或將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
「非服而禦之物」,謂除服禦物之外,應供禦所用者,得徒一年。
雖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減罪一等:服禦物,徒三年上減;非服而禦,徒一年上減。
是為「各減一等」。
注:非服而禦,謂帷帳幾杖之屬。
【疏】議曰:帷帳幾杖之屬者,謂筆硯、書史、器玩等,是應供禦所須,非服用之物。
色類既多,故雲「之屬」。
107諸監當官司及主食之人,誤將雜藥至禦膳所者,絞。
所,謂監當之人應到之處。
【疏】議曰:禦廚造膳,從造至進,皆有監當官司。
依令:「主食升階進食。
」但是雜藥,誤將至禦膳所者,絞。
「雜藥」,謂合和為藥,堪服餌者。
若有毒性,雖不合和,亦為「雜藥」。
108諸外膳,謂供百官。
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
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及簡擇不淨者,笞五十。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廚所營,名為「外膳」,故注雲「謂供百官」。
「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訖,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
「穢惡之物」,謂不淨物之類在食飲中,及簡擇有不淨,其所由者,得笞五十。
若有誤失者,各減二等:誤犯食禁者,笞五十;誤簡不淨,笞三十。
109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
大事,謂潛謀討襲及收捕謀叛之類。
【疏】議曰:依鬥訟律:「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
」其知謀反、大逆、謀叛,皆合密告,或掩襲寇賊,此等是「大事應密」,不合人知。
輒漏洩者,絞。
注雲「大事,謂潛謀討襲」者,討謂命將誓師,潛謀征討;襲謂不聲鍾鼓,掩其不備者。
既有潛謀討襲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雲「謀叛之類」。
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漏洩於蕃國使者,加一等。
仍以初傳者為首,〔一二〕傳至者為從。
即轉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論。
【疏】議曰:「非大事應密」,謂依令「仰觀見風雲氣色有異,密封奏聞」之類。
有漏洩者,是非大事應密,合徒一年半。
國家之事,不欲蕃國聞知,若漏洩於蕃國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
其大事,縱漏洩於蕃國使,亦不加至斬。
漏洩之事,「以初傳者為首」,首謂初漏洩者。
「傳至者為從」,謂傳至罪人及蕃使者。
其間展轉相傳大事者,杖八十。
「非大事者,勿論」,非大事,雖應密,而轉傳之人並不坐。
110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兵書,七曜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私習天文者亦同。
〔一三〕其緯、候及論語讖,不在禁限。
【疏】議曰:玄象者,玄,天也,謂象天為器具,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
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
故天垂象,聖人則之。
」尚書雲:「在璇璣玉衡,以齊七政。
」天文者,史記天官書雲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則觀於天文。
」圖書者,「河出圖,洛出書」是也。
讖書者,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徵祥之書。
兵書,謂太公六韜、黃石公三略之類。
七曜曆,謂日、月、五星之曆。
太一、雷公式者,並是式名,以占吉兇者。
私家皆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若將傳用,言涉不順者,自從「造祅言」之法。
「私習天文者」,謂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二年徒坐。
緯、候及讖者,五經緯、尚書中候、論語讖,並不在禁限。
111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