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十斷獄 凡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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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會赦者,改從本犯近流及還所枉告身;若未奏畫及流人未到流所會赦者,即從赦原。

    若應徵銅而處輕為重,其銅或在限外未輸,或在限內納訖,會赦者,並改從輕法,其剩納者,卻還;未送者,依輕罪數徵納。

    若限內未納會赦者,從赦並免。

    稱「輕」者,全免亦是。

    故令雲:「犯罪未斷決,逢格改者,格重,聽依犯時;格輕,聽從輕法。

    」即總全無罪,亦名輕法。

    其「處重為輕,即依輕法」,假令犯十惡,非常赦所不免者,當時斷為輕罪及全放,並依赦前斷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

    常赦所不免者,謂雖會赦,猶處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鄉者。

     【疏】議曰:「常赦所不免者」,赦書雲「罪無輕重,皆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雲「依常律」。

    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兄姊、小功尊屬、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獄成會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會赦移鄉等是。

     即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重,違者各以故、失論。

     【疏】議曰:「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假如貞觀九年三月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並免。

    其常赦所不免、十惡、祅言惑眾、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

    」據赦,十惡之罪,赦書不免;「謀叛」即當十惡,未上道者,赦特從原。

    叛罪雖重,赦書定罪名合從輕,不得引律科斷,若比附入重。

    違者,以故、失論。

     489諸聞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惡逆,若部曲、奴婢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以赦原。

    即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會赦,猶流二千裡。

     【疏】議曰:「聞知有恩赦而故犯」,謂赦書未出,私自聞知,而故犯罪者;「及犯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名「惡逆」;若部曲,客女亦同,并奴婢毆及謀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以赦原。

    即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此等雖會赦免死,猶流二千裡。

     490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辯。

    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

    違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疏】議曰:「獄結竟」,謂徒以上刑名,長官同斷案已判訖,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之罪名,仍取囚服辯。

    其家人、親屬,唯止告示罪名,不須問其服否。

    囚若不服,聽其自理,依不服之狀,更為審詳。

    若不告家屬罪名,或不取囚服辯及不為審詳,流、徒罪並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491諸緣坐應沒官而放之,及非應沒官而沒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論。

     【疏】議曰:賊盜律:「謀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孫、兄弟、姊妹,並沒官。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

    出養、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並不追坐。

    」若應沒而放,應放而沒,各依流罪以故失論,謂反逆緣坐流三千裡,沒官罪重,須用三千裡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裡流;若失,同失出入三千裡流。

    稱「放」者,應沒遣流,與全放無別;應流遣沒,得罪亦同。

     492諸徒、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不得過罪人之罪。

     【疏】議曰:「徒、流應送配所」,謂徒罪斷訖,即應役身。

    準獄官令:〔四〕「犯徒應配居作,在京送將作監,在外州者供當處官役。

    」案成即送,而稽留不送;其流人,準令:「季別一遣。

    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內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

    」違而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五十二日罪止徒二年。

    注雲「不得過罪人之罪」,謂罪人應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徒一年之類。

     493諸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及欠負應徵,違限不送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除、免、官當,應追告身,違限不送者,亦如之。

     【疏】議曰:「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備謂亡失官私器物,各備償;贖謂犯法之人,應徵銅贖;沒謂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沒官;入者,謂得闌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