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八捕亡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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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流、徒囚」,謂或流或徒者。

    各在其役限內而亡者,注雲犯流、徒應配及移鄉人,未到配所而逃亡者,各與流徒囚役限內而亡罪同,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

    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流三千裡。

     主守不覺失囚,減囚罪三等;即不滿半年徒者,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監當官司,又減三等。

    故縱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主守」,謂主守囚徒之人及部領流移人等。

    不覺囚亡,「減囚罪三等」,謂從囚本罪上減三等,不從逃坐減之。

    「即不滿半年徒者」,謂徒役將滿,餘日不滿半年徒,而有逃亡者,不計逃日而科,唯據亡人之數為罪,「一人笞三十,三人加一等」,謂四人亡,合笞四十;不覺二十二人亡,即至罪止,合杖一百。

    「監當官司,又減三等」,謂減主守罪三等,不覺二十二人亡者,罪止杖七十。

    「故縱者,各與同罪」,稱「各」者,謂監當官司及主守,各與亡囚本犯罪同。

     460諸宿衛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即從駕行而亡者,加一等。

     【疏】議曰:「宿衛人」,謂諸衛大將軍以下、當番衛士以上。

    在直番限內,而有逃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計一十七日流三千裡。

    直滿以後,即同在家亡法。

    即從駕行者,以其陪從事重,故加宿衛一等之坐,亡者一日徒一年,二日加一等,十五日流三千裡。

     問曰:衛士於宮城外守衛,或於京城諸司守當,或被配於王府上番,如此之徒,而有逃亡者,合科何罪? 答曰:宮城之外,兼及皇城、京城,若有逃亡,罪亦與宿衛不別。

    若其準減三等之例,即太輕於在家而亡。

    是知守當雜犯,有減三等之科;逃亡之辜,得罪與宿衛不異。

     461諸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亡者,太常音聲人亦同。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主司不覺亡者,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諸司工、樂、雜戶,注雲「太常音聲人亦同」。

    丁夫、雜匠,並據在役逃亡;工、樂以下,在家亡者亦是。

    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主司謂監當主司,不覺逃亡者,計人數坐之,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四十一人逃亡,即至罪止杖一百。

    主司故縱者,各與逃亡者同罪。

     即人有課役,全戶亡者,亦如之;若有軍名而亡者,加一等。

    其人無課役及非全戶亡者,減二等;即女戶亡者,又減三等。

    其裡正及監臨主司故縱戶口亡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人有課役」,謂或有課無役,或有役無課,而全戶亡者,亦如丁夫在役逃罪,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有軍名而亡」,謂衛士、掌閑、駕士、幕士之類,名屬軍府者,總是「有軍名」。

    其幕士屬衛尉,駕士屬太僕之類,不隸軍府者,即不同軍名之例。

    有軍名而亡者,雖非全戶,加一等,合流二千裡。

    「其人無課役」,謂全戶亡者;其有課役,謂「非全戶亡者」:各減有課役全戶亡罪二等,罪止徒二年。

    若其人無課役,又非全戶亡者,又減二等,罪止徒一年。

    「即女戶亡」,亦謂全戶而亡者,「又減三等」,總減有課役亡者五等,罪止杖一百;婦女非全戶亡,又減二等,合杖八十。

    「其裡正及監臨主司」,折衝府於軍人,亦同監臨之例,故縱戶口、軍人亡者,各與亡者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問曰:有軍名而亡,於他處附貫,課役如法,唯無軍名,合當何罪? 答曰:「逃亡」之罪,多據闕課;無課之輩,責其「浮遊」。

    亦既編戶,見在課役如法,準式仍徵賦役,附處復有課輸於官,課役無違,唯免軍名,合罪依例「逃亡自首,減罪二等」坐之,仍勒還本所。

     462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還者,亦如之。

    若營求資財及學宦者,各勿論。

    闕賦役者,各依亡法。

     【疏】議曰:「非亡」,謂非避事逃亡,而流宕他所者,〔四〕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杖一百。

    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歸者,亦同浮浪之罪。

    若營求資財者,謂貿遷有無,遠求利潤;「及學宦者」,或負笈從師,或棄繻求仕,各遂其業:故並勿論。

    「闕賦役者,各依亡法」,謂因此不歸,緻闕賦役,各準逃亡之法,依狀科罪:若全戶者,罪止徒三年;非全戶者,減二等。

     463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部曲、私奴婢亦同。

    主司不覺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故縱官戶亡者,與同罪;奴婢,準盜論。

    即誘導官私奴婢亡者,準盜論,仍令備償。

     【疏】議曰:官戶及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注雲「部曲、私奴婢亦同」,部曲雖取良人之女,其妻若逃亡,罪同部曲。

    「主司不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