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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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絞。

    注雲「因私事鬥競者,非」,謂不涉制敕,別因他事,私自鬥競;或雖因公事論競,不幹預制敕者:並從「毆詈」本法。

     123諸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券。

    」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據此驛數以為行程,〔一0〕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議曰:「軍務要速」,謂是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告賊之類,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裡,是為「加三等」。

    「有所廢闕者」,謂稽遲廢闕經略、掩襲、告報之類。

    「違一日加役流」,稱日者,須滿百刻。

    為由驛使稽遲,遂陷敗戶口、軍人、衛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諸城戍者,絞。

    若臨軍對寇,告報稽期者,自從「乏軍興」之法。

     124諸驛使無故,以書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

    若緻稽程,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即為軍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

    有所廢闕者,從前條。

    其非專使之書,而便寄者,勿論。

     【疏】議曰:有軍務要速,或追徵報告,如此之類,遣專使乘驛,齎送文書。

    「無故」,謂非身患及父母喪者,以所齎文書,別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書者,各徒一年。

    「若緻稽程」,謂行不充驛數,計程重於徒一年者,即以受書行者為首,驛使為從。

    此謂常行驛使而立罪名。

    即為軍事警急,報告征討、掩襲、救援及境外消息之類而稽留,罪在驛使,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

    注雲「有所廢闕者,從前條」,謂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

    「其非專使之書」,謂非故遣專使所齎之書,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並勿論。

     125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

    若依式應須遣使詣闕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公式令:「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

    」而所司乃不遣驛非應遣驛,而所司乃遣驛,若違者:各杖一百。

    又,依儀制令:「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後加號,皇後、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餘附表。

    」此即應遣使詣闕,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雲「罪亦如之」。

     126諸驛使受書,不依題署,誤詣他所者,隨所稽留以行書稽程論減二等。

    若由題署者誤,坐其題署者。

     【疏】議曰:文書行下,各有所詣,應封題署者,具注所詣州府。

    使人乃不依題署,誤詣他所,因此稽程者,隨所稽留,準上條行書稽留之程減二等,謂違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若有軍務要速者,加三等。

    有所廢闕者,從加役流上減二等,徒二年半。

    以故有所陷敗,亦從絞上減二等,徒三年。

    「若由題署者誤」,謂元題署者錯誤,即罪其題署之人,驛使不坐。

     127諸增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

    應乘驛驢而乘馬者減一等。

    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

    餘條驛司準此。

     【疏】議曰:依公式令:「給驛:〔一一〕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遞減職事官一疋;餘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

    皆數外別給驛子。

    此外須將典吏者,臨時量給。

    」此是令文本數。

    數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

    「應乘驛驢而乘驛馬者」,又準駕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給馬。

    使迴及餘使,並給驢。

    」即是應乘驢之人,而乘馬,各減增乘馬罪一等。

    主司知情與同罪者,謂驛馬主司知增乘驛馬,及知應乘驢而乘馬等情者,皆與乘者同罪。

    不知情者,勿論。

    餘條驛司準此者,謂「枉道」及「越過齎私物」之類。

     128諸乘驛馬輒枉道者,一裡杖一百,五裡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

    謂越過所詣之處。

    經驛不換馬者,杖八十。

    無馬者,不坐。

     【疏】議曰:乘驛馬者,皆依驛路而向前驛。

    若不依驛路別行,是為「枉道」。

    「越至他所者」,注雲「謂越過所詣之處」,假如從京使向洛州,無故輒過洛州以東,即計裡加「枉道」一等。

    「經驛不換馬」,至所經之驛,若不換馬者,杖八十。

    因而緻死,依廄牧令:「乘官畜產,非理緻死者,備償。

    」「無馬者不坐」,謂在驛無馬,越過者無罪,因而緻死者不償。

     問曰:假有使人乘驛馬枉道五裡,經過反覆,往來便經十裡,如此犯者,從何科斷? 答曰:律雲「枉道」,〔一二〕本慮馬勞,又恐行遲,於事稽廢。

    既有往來之理,亦計十裡科論。

     129諸乘驛馬齎私物,謂非隨身衣、仗者。

    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驛驢減二等。

    餘條驛驢準此。

     【疏】議曰:乘驛馬者,〔一三〕唯得齎隨身所須衣、仗。

    衣謂衣被之屬,仗謂弓刀之類。

    除此之外,輒齎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驛驢減二等」,謂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

    餘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