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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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於入官者,為五十疋,坐贓緻罪,處徒三年。
注:罪法等者,謂若貿易官物,計其等準盜論,計所利以盜論之類。
【疏】議曰:貿易官物,已從上解。
或有判事枉法後,受絹十疋,五疋先許,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許,得枉法後然始總送,更有如此等事,並合累論。
故雲「之類」。
注:罪法不等者,謂若請官器仗,以亡失併從毀傷, 【疏】議曰:謂軍防之所,請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毀傷四百事,亦合杖八十。
故雜律雲:「請官器仗,以十分論,亡失二分,毀傷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毀傷六分,各杖一百。
」今以亡失二百事,累於毀傷四百事,〔七〕同毀傷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
【疏】議曰:職制律:「貢舉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不實,減一等。
失者,各減三等。
」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實,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實,亦合科杖一百。
須以故不實二人,併從失不實七人之上,為九人失不實,合徒一年。
又,戶婚律:「脫口以免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漏無課役口,四口為一口。
」假令脫有課役二口,合徒一年;漏無課役十口,亦合徒一年。
須以有課役二口,併於無課役十口之上,為無課役十二口,處徒一年半之類。
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
〔八〕 【疏】議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貿易官物直九疋,五疋準盜,合徒一年;計所利四疋,合杖九十。
「罪法等者則累論」,以四疋累於五疋上,總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從準盜,處徒一年。
併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毀傷二分,俱合杖六十。
以亡失一分,併毀傷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滿四分,不合加罪,止從亡失一分之類。
其應除、免、倍、沒、備償、罪止者,各盡本法。
【疏】議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財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財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竊盜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監臨受財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詐欺取財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贓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
又請矟十張,亡失一張,合杖六十。
其贓總累為坐贓五十疋,合徒三年,餘贓罪止不加。
據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盜者,倍備,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等,並沒官;亡失官矟,備償;坐贓,罪止徒三年之類。
如有二罪以上俱發者,即先以重罪官當,仍依例除、免,不得將為二罪唯從重論。
46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 【疏】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
「若大功以上親」,各依本服。
「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雖輕,論情重。
故有罪者並相為隱,反報俱隱。
此等外祖不及曾、高,外孫不及曾、玄也。
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 【疏】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
非「謀叛」以上,並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
【疏】議曰:假有鑄錢及盜之類,事須掩攝追收,遂「漏露其事」。
「及擿語消息」,謂報罪人所掩攝之事,令得隱避逃亡。
為通相隱,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疏】議曰:小功、緦麻,假有死罪隱藏,據凡人唯減一等,小功、緦麻又減凡人三等,總減四等,猶徒二年。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
問曰:「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得減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隱義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別。
律恐煩文,故舉相隱為例,亦減凡人三等。
47諸官戶、部曲、稱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官私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準良人。
【疏】議曰: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
部曲,謂私家所有。
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與官戶、部曲同。
官私奴婢有犯,本條有正文者,謂犯主及毆良人之類,各從正條。
其「本條無正文」,謂闌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詛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類,各準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議曰:犯徒者,準無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
準犯三流,亦止杖二百。
決訖,付官、主,不居作。
應徵正贓及贖無財者,準銅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 【疏】議曰:犯罪應徵正贓及贖,無財可備者,皆據其本犯及正贓,準銅每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
銅數雖多,不得過二百。
今直言正贓,不言倍贓者,正贓無財,猶許加杖放免;倍贓無財,理然不坐。
其有財堪備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廢疾,不合加杖,無財者放免。
【疏】議曰:謂以上應徵贖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檢復無財者,並放免不徵。
其部曲、奴婢應徵贓贖者,皆徵部曲及奴婢,不合徵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殺,主求免者,聽減死一等。
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
但奴殺奴是重,主求免者尚聽;部曲殺奴既輕,主求免者,亦得免。
既稱同主,即是私家。
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九〕 注: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律雲「各準良人」,悉準良人為法。
既犯親屬,不依求免減例。
48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
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
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49諸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
【疏】議曰:例雲「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鬥訟律「同謀共毆傷人,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
又,例雲「九品以上,犯流以下聽贖」;又斷獄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依決罰例」。
如此之類,並是與例不同,各依本條科斷。
即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
【疏】議曰:依詐
注:罪法等者,謂若貿易官物,計其等準盜論,計所利以盜論之類。
【疏】議曰:貿易官物,已從上解。
或有判事枉法後,受絹十疋,五疋先許,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許,得枉法後然始總送,更有如此等事,並合累論。
故雲「之類」。
注:罪法不等者,謂若請官器仗,以亡失併從毀傷, 【疏】議曰:謂軍防之所,請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毀傷四百事,亦合杖八十。
故雜律雲:「請官器仗,以十分論,亡失二分,毀傷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毀傷六分,各杖一百。
」今以亡失二百事,累於毀傷四百事,〔七〕同毀傷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
【疏】議曰:職制律:「貢舉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不實,減一等。
失者,各減三等。
」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實,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實,亦合科杖一百。
須以故不實二人,併從失不實七人之上,為九人失不實,合徒一年。
又,戶婚律:「脫口以免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漏無課役口,四口為一口。
」假令脫有課役二口,合徒一年;漏無課役十口,亦合徒一年。
須以有課役二口,併於無課役十口之上,為無課役十二口,處徒一年半之類。
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
〔八〕 【疏】議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貿易官物直九疋,五疋準盜,合徒一年;計所利四疋,合杖九十。
「罪法等者則累論」,以四疋累於五疋上,總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從準盜,處徒一年。
併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毀傷二分,俱合杖六十。
以亡失一分,併毀傷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滿四分,不合加罪,止從亡失一分之類。
其應除、免、倍、沒、備償、罪止者,各盡本法。
【疏】議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財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財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竊盜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監臨受財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詐欺取財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贓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
又請矟十張,亡失一張,合杖六十。
其贓總累為坐贓五十疋,合徒三年,餘贓罪止不加。
據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盜者,倍備,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等,並沒官;亡失官矟,備償;坐贓,罪止徒三年之類。
如有二罪以上俱發者,即先以重罪官當,仍依例除、免,不得將為二罪唯從重論。
46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 【疏】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
「若大功以上親」,各依本服。
「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雖輕,論情重。
故有罪者並相為隱,反報俱隱。
此等外祖不及曾、高,外孫不及曾、玄也。
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 【疏】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
非「謀叛」以上,並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
【疏】議曰:假有鑄錢及盜之類,事須掩攝追收,遂「漏露其事」。
「及擿語消息」,謂報罪人所掩攝之事,令得隱避逃亡。
為通相隱,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疏】議曰:小功、緦麻,假有死罪隱藏,據凡人唯減一等,小功、緦麻又減凡人三等,總減四等,猶徒二年。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
問曰:「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得減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隱義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別。
律恐煩文,故舉相隱為例,亦減凡人三等。
47諸官戶、部曲、稱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官私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準良人。
【疏】議曰: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
部曲,謂私家所有。
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與官戶、部曲同。
官私奴婢有犯,本條有正文者,謂犯主及毆良人之類,各從正條。
其「本條無正文」,謂闌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詛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類,各準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議曰:犯徒者,準無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
準犯三流,亦止杖二百。
決訖,付官、主,不居作。
應徵正贓及贖無財者,準銅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 【疏】議曰:犯罪應徵正贓及贖,無財可備者,皆據其本犯及正贓,準銅每二斤各加杖十,決訖付官、主。
銅數雖多,不得過二百。
今直言正贓,不言倍贓者,正贓無財,猶許加杖放免;倍贓無財,理然不坐。
其有財堪備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廢疾,不合加杖,無財者放免。
【疏】議曰:謂以上應徵贖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檢復無財者,並放免不徵。
其部曲、奴婢應徵贓贖者,皆徵部曲及奴婢,不合徵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殺,主求免者,聽減死一等。
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
但奴殺奴是重,主求免者尚聽;部曲殺奴既輕,主求免者,亦得免。
既稱同主,即是私家。
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九〕 注: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疏】議曰:律雲「各準良人」,悉準良人為法。
既犯親屬,不依求免減例。
48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
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
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49諸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
【疏】議曰:例雲「共犯罪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鬥訟律「同謀共毆傷人,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
又,例雲「九品以上,犯流以下聽贖」;又斷獄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依決罰例」。
如此之類,並是與例不同,各依本條科斷。
即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
【疏】議曰:依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