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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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山陵」。
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
其闕者,爾雅釋宮雲:「觀謂之闕。
」郭璞雲:「宮門雙闕也。
」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一0〕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四曰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一〕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
嗣續妣祖,承奉不輕。
梟鏡其心,〔一二〕愛敬同盡,〔一三〕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一四〕 注: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五〕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
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
「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
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
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雲「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
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
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
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
禮雲:「所從亡,則已。
」〔一六〕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
「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注: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
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
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
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
即未成者,不入十惡。
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
故禮運雲:「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
」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 【疏】議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
」職制律又雲:「凡言祀者,祭、享同。
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
」神禦之物者,謂神祇所禦之物。
本條注雲:「謂供神禦者,帷帳幾杖亦同。
」造成未供而盜,亦是。
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
乘輿服禦物者,謂主上服禦之物。
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乘輿」以言之。
本條注雲:「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
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禦物。
」 注:盜及偽造禦寶; 【疏】議曰:說文雲:「璽者,印也。
」古者尊卑共之,左傳雲:「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
」是其義也。
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
開元歲中,改璽曰「寶」。
本條雲「偽造皇帝八寶」,此言「禦寶」者,為攝三後寶並入十惡故也。
注: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 【疏】議曰:合和禦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
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注:若造禦膳,誤犯食禁;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
」所司特宜敬慎,營造禦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注:禦幸舟船,誤不牢固;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禦,故曰「禦幸舟船」。
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
但「禦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禦,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
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
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
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注: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
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
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注: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本條直雲「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
詛猶祝也,詈猶罵也。
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
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裡。
」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
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
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
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
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
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注:若供養有闕; 【疏】議曰:禮雲:「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
」〔二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
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
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
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
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
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樂之類。
「釋服從吉」,謂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
」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
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
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
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雲:「講信修睦。
」孝經雲:「民用和睦。
」睦者,親也。
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注: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
若
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
其闕者,爾雅釋宮雲:「觀謂之闕。
」郭璞雲:「宮門雙闕也。
」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一0〕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四曰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一〕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
嗣續妣祖,承奉不輕。
梟鏡其心,〔一二〕愛敬同盡,〔一三〕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一四〕 注: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五〕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
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
「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
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
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雲「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
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
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
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
禮雲:「所從亡,則已。
」〔一六〕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
「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注: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
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
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
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
即未成者,不入十惡。
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
故禮運雲:「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
」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 【疏】議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
」職制律又雲:「凡言祀者,祭、享同。
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
」神禦之物者,謂神祇所禦之物。
本條注雲:「謂供神禦者,帷帳幾杖亦同。
」造成未供而盜,亦是。
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
乘輿服禦物者,謂主上服禦之物。
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乘輿」以言之。
本條注雲:「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
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禦物。
」 注:盜及偽造禦寶; 【疏】議曰:說文雲:「璽者,印也。
」古者尊卑共之,左傳雲:「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
」是其義也。
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
開元歲中,改璽曰「寶」。
本條雲「偽造皇帝八寶」,此言「禦寶」者,為攝三後寶並入十惡故也。
注: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 【疏】議曰:合和禦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
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注:若造禦膳,誤犯食禁;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
」所司特宜敬慎,營造禦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注:禦幸舟船,誤不牢固;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禦,故曰「禦幸舟船」。
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
但「禦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禦,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
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
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
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注: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
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
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注: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本條直雲「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
詛猶祝也,詈猶罵也。
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
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裡。
」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
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
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
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
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
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注:若供養有闕; 【疏】議曰:禮雲:「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
」〔二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
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
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
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
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
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樂之類。
「釋服從吉」,謂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
」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
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
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
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雲:「講信修睦。
」孝經雲:「民用和睦。
」睦者,親也。
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注: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