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五廄庫 凡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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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徒二年。
若守掌不如法,以故緻盜者,各加一等。
故縱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主守」,不限有品、無品,謂親主當庫藏者。
不覺有人盜物,準絹「五疋笞二十」,不滿五疋,未合得罪。
「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
「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
「若守掌不如法」,謂防守、持更、鎖閉、封印乖違不如法,而緻盜者,「各加一等」,謂防衛不如法,有人從庫藏出又不搜檢緻盜,〔一二〕不覺上加一等,〔一三〕謂止減盜者一等;夜持時不如法,不覺盜,亦加一等,止減盜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覺盜,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
此是「各加一等」。
「故縱者,各與同罪」,謂防衛主司,并夜持時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縱盜者,並各與盜者同罪。
稱「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之例。
即故縱贓滿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絞。
若被強盜者,〔一四〕各勿論。
【疏】議曰:國家庫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盜,得罪重於盜者。
名例律「與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於庫藏條中特生此例:故縱贓四十九疋以下,與盜者罪同,不合除、免;滿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絞。
此謂故縱一人之罪。
若故縱頻盜及眾人盜者,各依累倍之法。
「若被強盜者,各勿論」,謂被威力盜之,非能拒得者,勿論。
211諸假請官物,事訖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疏】議曰:「假請官物」,謂有吉兇,應給威儀、鹵簿,或借帳幕、氊褥之類。
事訖,十日內皆合還官,若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
「十日加一等」,停留總過八十日,罪止杖一百。
因而私服用者,謂吉兇事過以後,別私服用者,每加一等,過八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備償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論。
【疏】議曰:假請官物有亡失者,若於請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備償如法;不自言失,被人舉者,以亡失論。
依雜律:「亡失官物者,準盜論減三等。
」又條:「亡失官私器物,各備償。
」故得亡失之罪,又備償之。
212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若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準盜論;文記,謂取抄署之類。
立判案,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一五〕謂所在之處,官物有官司執當者。
以此官物私自貸,若將貸人及貸之者,此三事,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準盜論。
「文記,謂取抄署之類」,謂雖無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領之類,皆同。
無文記以盜論者,與真盜同,若監臨主守自貸,亦加凡盜二等。
有文記者準盜論,並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立判案,減二等」,謂五疋杖九十之類。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減一等坐之。
雖貸亦同。
餘條公廨準此。
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
【疏】議曰:「即充公廨」,謂以官物迴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無文記、有文記、立判案,若官物從庫藏積聚之中,出付人將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準前官物應坐之罪,皆減一等坐之。
稱「私用」者,雖貸亦同。
「餘條公廨準此」,謂一部律內,但稱公廨私用及貸,皆準此減盜罪坐之。
「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即與真盜同,加常盜二等,徵倍贓,有官者除名。
故雲「依盜法」。
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者,徵判署之官。
下條私借亦準此。
【疏】議曰:監臨主守以官物貸人,「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謂無物可徵者,徵判署之官。
判案者為判官,署案者為主典及監事之類。
注雲「下條私借亦準此」,謂下條「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備償,亦徵判署之官,故雲「準此」。
213諸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過十日,坐贓論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臨主守之物,謂衣服、氊褥、帷帳、器玩之類,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將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
過十日,計所借之物,準坐贓論減二等,罪止徒二年。
214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暴敘不以時,緻有損敗者,計所損敗坐贓論。
州、縣以長官為首,監、署等亦準此。
【疏】議曰:倉,謂貯粟、麥之屬。
庫,謂貯器仗、綿絹之類。
積聚,謂貯柴草、雜物之所。
皆須高燥之處安置;其應暴敘之物,又須暴敘以時。
若安置不如法,暴敘不以時,而緻損敗者,計所損敗多少,坐贓論。
州、縣以長官為首,以下節級為從。
監、署等,有所損壞,亦長官為首,以次為從,故雲「亦準此」。
215諸財物應入官私而不入,不應入官私而入者,坐贓論。
【疏】議曰:凡是公私論競,割斷財物,應入官乃入私,應入私乃入官,應入甲而入乙,應入私而入公廨,各計所不應入而入,坐贓論。
216諸放散官物者,坐贓論。
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會,剩多之類。
物在,還官;已散用者,勿徵。
謂營造剩多,為物在。
祀畢食訖,為散用。
【疏】議曰:「放散官物」,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並謂官物還充官用者。
假有營造屋宅及供祠祀、宴會,料度剩多,各計所剩,坐贓論。
若物在未用,各準所剩還官。
若祠祀禮畢,宴會食盡及營造事訖,皆勿徵。
217諸應輸課稅及入官之物,而迴避詐匿不輸,或巧偽濕惡者,計所闕,準盜論。
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減四等。
【疏】議曰:「應輸課稅」,謂租、調、地稅之類,及應入官之物,而迴避詐匿,假作逗留,遂緻廢闕及巧偽濕惡,欺妄官司,皆總計所闕入官物數,準盜科罪,依法陪填。
主司知其迴避詐匿、
若守掌不如法,以故緻盜者,各加一等。
故縱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主守」,不限有品、無品,謂親主當庫藏者。
不覺有人盜物,準絹「五疋笞二十」,不滿五疋,未合得罪。
「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
「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
「若守掌不如法」,謂防守、持更、鎖閉、封印乖違不如法,而緻盜者,「各加一等」,謂防衛不如法,有人從庫藏出又不搜檢緻盜,〔一二〕不覺上加一等,〔一三〕謂止減盜者一等;夜持時不如法,不覺盜,亦加一等,止減盜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覺盜,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
此是「各加一等」。
「故縱者,各與同罪」,謂防衛主司,并夜持時之人及主守之司,故縱盜者,並各與盜者同罪。
稱「同罪」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之例。
即故縱贓滿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絞。
若被強盜者,〔一四〕各勿論。
【疏】議曰:國家庫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盜,得罪重於盜者。
名例律「與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於庫藏條中特生此例:故縱贓四十九疋以下,與盜者罪同,不合除、免;滿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絞。
此謂故縱一人之罪。
若故縱頻盜及眾人盜者,各依累倍之法。
「若被強盜者,各勿論」,謂被威力盜之,非能拒得者,勿論。
211諸假請官物,事訖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疏】議曰:「假請官物」,謂有吉兇,應給威儀、鹵簿,或借帳幕、氊褥之類。
事訖,十日內皆合還官,若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
「十日加一等」,停留總過八十日,罪止杖一百。
因而私服用者,謂吉兇事過以後,別私服用者,每加一等,過八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備償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論。
【疏】議曰:假請官物有亡失者,若於請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備償如法;不自言失,被人舉者,以亡失論。
依雜律:「亡失官物者,準盜論減三等。
」又條:「亡失官私器物,各備償。
」故得亡失之罪,又備償之。
212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若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準盜論;文記,謂取抄署之類。
立判案,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一五〕謂所在之處,官物有官司執當者。
以此官物私自貸,若將貸人及貸之者,此三事,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準盜論。
「文記,謂取抄署之類」,謂雖無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領之類,皆同。
無文記以盜論者,與真盜同,若監臨主守自貸,亦加凡盜二等。
有文記者準盜論,並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立判案,減二等」,謂五疋杖九十之類。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減一等坐之。
雖貸亦同。
餘條公廨準此。
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
【疏】議曰:「即充公廨」,謂以官物迴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無文記、有文記、立判案,若官物從庫藏積聚之中,出付人將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準前官物應坐之罪,皆減一等坐之。
稱「私用」者,雖貸亦同。
「餘條公廨準此」,謂一部律內,但稱公廨私用及貸,皆準此減盜罪坐之。
「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即與真盜同,加常盜二等,徵倍贓,有官者除名。
故雲「依盜法」。
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者,徵判署之官。
下條私借亦準此。
【疏】議曰:監臨主守以官物貸人,「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謂無物可徵者,徵判署之官。
判案者為判官,署案者為主典及監事之類。
注雲「下條私借亦準此」,謂下條「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備償,亦徵判署之官,故雲「準此」。
213諸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過十日,坐贓論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臨主守之物,謂衣服、氊褥、帷帳、器玩之類,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將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
過十日,計所借之物,準坐贓論減二等,罪止徒二年。
214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暴敘不以時,緻有損敗者,計所損敗坐贓論。
州、縣以長官為首,監、署等亦準此。
【疏】議曰:倉,謂貯粟、麥之屬。
庫,謂貯器仗、綿絹之類。
積聚,謂貯柴草、雜物之所。
皆須高燥之處安置;其應暴敘之物,又須暴敘以時。
若安置不如法,暴敘不以時,而緻損敗者,計所損敗多少,坐贓論。
州、縣以長官為首,以下節級為從。
監、署等,有所損壞,亦長官為首,以次為從,故雲「亦準此」。
215諸財物應入官私而不入,不應入官私而入者,坐贓論。
【疏】議曰:凡是公私論競,割斷財物,應入官乃入私,應入私乃入官,應入甲而入乙,應入私而入公廨,各計所不應入而入,坐贓論。
216諸放散官物者,坐贓論。
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會,剩多之類。
物在,還官;已散用者,勿徵。
謂營造剩多,為物在。
祀畢食訖,為散用。
【疏】議曰:「放散官物」,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並謂官物還充官用者。
假有營造屋宅及供祠祀、宴會,料度剩多,各計所剩,坐贓論。
若物在未用,各準所剩還官。
若祠祀禮畢,宴會食盡及營造事訖,皆勿徵。
217諸應輸課稅及入官之物,而迴避詐匿不輸,或巧偽濕惡者,計所闕,準盜論。
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減四等。
【疏】議曰:「應輸課稅」,謂租、調、地稅之類,及應入官之物,而迴避詐匿,假作逗留,遂緻廢闕及巧偽濕惡,欺妄官司,皆總計所闕入官物數,準盜科罪,依法陪填。
主司知其迴避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