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七衛禁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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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
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
〔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
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
隨開皇改為衛禁律。
衛者,言警衛之法;禁者,以關禁為名。
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58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闌,謂不應入而入者。
【疏】議曰:太者,大也。
廟者,貌也。
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
山陵者,三秦記雲:「秦謂天子墳雲山,漢雲陵,亦通言山陵。
」言高大如山如陵。
兆域門者,孝經雲:「蔔其宅兆。
」既得吉兆,周兆以為塋域。
皆置宿衛防守,應入出者悉有名籍。
不應入而入,為「闌入」,各得二年徒坐。
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禦在所一等,流三千裡。
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太廟室之坐。
〔二〕 越垣者,徒三年。
太社,各減一等。
守衛不覺,減二等;守衛,謂持時專當者。
【疏】議曰:不從門為「越」。
垣者,牆也。
越太廟、山陵垣者,各徒三年。
越太社垣及闌入門,皆減太廟一等。
「守衛」,謂軍人於太廟、山陵、太社防守宿衛者,若不覺越垣及闌入,各減罪人罪二等。
守衛,謂防守衛士晝夜分時專當者,非持時者不坐。
主帥又減一等。
主帥,謂親監當者。
【疏】議曰:「主帥」,謂領兵宿衛太廟、山陵、太社三所者。
但當檢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
又減守衛人罪一等,唯坐親監當者。
故縱者,各與同罪。
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疏】議曰:「故縱者」,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與犯法者同罪。
餘條守衛宮殿及諸防禁之處,皆有監門及守衛,故縱不覺,得罪各準此。
59諸闌入宮門,徒二年。
闌入宮城門,亦同。
餘條應坐者,亦準此。
【疏】議曰: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
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
餘條應坐者,亦準此宮門得罪,謂「越垣」及「防禁違式」、「冒代」之類。
殿門,徒二年半。
持仗者,各加二等。
仗,謂兵器杵棒之屬。
餘條稱仗準此。
【疏】議曰:太極等門為殿門,闌入者,徒二年半。
持仗各加二等,謂將兵器、杵棒等闌入宮門,得徒三年;闌入殿門,得流二千裡。
兵器,謂弓箭、刀矟之類。
杵棒,或鐵或木為之皆是,故雲「之屬」。
餘條,謂下文「持仗及至禦在所者」,并「持仗強盜者」,並準此。
入上閤內者,絞;若有仗衛,同闌入殿門法。
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亦準此。
【疏】議曰:上閤之內,謂太極殿東為左上閤,殿西為右上閤,其門無籍,應入者準敕引入,闌入者絞。
若有仗衛者,上閤之中,不立仗衛,內坐喚仗,始有仗入。
其有不應入而入者,同闌入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裡。
「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謂肅章、虔化等門,而得通內,而輒闌入者,並得絞罪。
若有仗衛,亦同殿門法。
若持仗及至禦在所者,斬。
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謂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諸門,并不持仗而至禦在所者,各斬。
迷誤,謂非故闌入者,上請聽敕。
即應入上閤內,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上閤內者,謂奉敕喚仗,隨仗引入者,得帶刀子之屬。
若仗不在內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闌入論。
若非兵器、杵棒之屬,止得絞刑;持仗者,斬。
仗雖入,不應帶橫刀而帶入者,減二等。
【疏】議曰:仗雖入上閤內,不應帶橫刀而輒帶入者,減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闌入禦膳所者,流三千裡。
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議曰:禦膳所,謂供禦造食之處,其門亦禁。
不應入而入者,流三千裡。
闌入禁苑者,徒一年。
禁苑,謂禦苑,其門有籍禁。
禦膳以下闌入,雖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諸闌入者,以踰閾為限。
至閾未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閾者,謂門限。
闌入之人,行至門限未踰過,若至宮門,得杖八十。
宮內人不應入殿門,至殿門閾未踰者,杖九十。
殿內宿衛人至上閤閾未踰者,杖一百
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
〔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
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
隨開皇改為衛禁律。
衛者,言警衛之法;禁者,以關禁為名。
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58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闌,謂不應入而入者。
【疏】議曰:太者,大也。
廟者,貌也。
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
山陵者,三秦記雲:「秦謂天子墳雲山,漢雲陵,亦通言山陵。
」言高大如山如陵。
兆域門者,孝經雲:「蔔其宅兆。
」既得吉兆,周兆以為塋域。
皆置宿衛防守,應入出者悉有名籍。
不應入而入,為「闌入」,各得二年徒坐。
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禦在所一等,流三千裡。
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太廟室之坐。
〔二〕 越垣者,徒三年。
太社,各減一等。
守衛不覺,減二等;守衛,謂持時專當者。
【疏】議曰:不從門為「越」。
垣者,牆也。
越太廟、山陵垣者,各徒三年。
越太社垣及闌入門,皆減太廟一等。
「守衛」,謂軍人於太廟、山陵、太社防守宿衛者,若不覺越垣及闌入,各減罪人罪二等。
守衛,謂防守衛士晝夜分時專當者,非持時者不坐。
主帥又減一等。
主帥,謂親監當者。
【疏】議曰:「主帥」,謂領兵宿衛太廟、山陵、太社三所者。
但當檢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
又減守衛人罪一等,唯坐親監當者。
故縱者,各與同罪。
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疏】議曰:「故縱者」,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與犯法者同罪。
餘條守衛宮殿及諸防禁之處,皆有監門及守衛,故縱不覺,得罪各準此。
59諸闌入宮門,徒二年。
闌入宮城門,亦同。
餘條應坐者,亦準此。
【疏】議曰: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
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
餘條應坐者,亦準此宮門得罪,謂「越垣」及「防禁違式」、「冒代」之類。
殿門,徒二年半。
持仗者,各加二等。
仗,謂兵器杵棒之屬。
餘條稱仗準此。
【疏】議曰:太極等門為殿門,闌入者,徒二年半。
持仗各加二等,謂將兵器、杵棒等闌入宮門,得徒三年;闌入殿門,得流二千裡。
兵器,謂弓箭、刀矟之類。
杵棒,或鐵或木為之皆是,故雲「之屬」。
餘條,謂下文「持仗及至禦在所者」,并「持仗強盜者」,並準此。
入上閤內者,絞;若有仗衛,同闌入殿門法。
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亦準此。
【疏】議曰:上閤之內,謂太極殿東為左上閤,殿西為右上閤,其門無籍,應入者準敕引入,闌入者絞。
若有仗衛者,上閤之中,不立仗衛,內坐喚仗,始有仗入。
其有不應入而入者,同闌入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裡。
「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謂肅章、虔化等門,而得通內,而輒闌入者,並得絞罪。
若有仗衛,亦同殿門法。
若持仗及至禦在所者,斬。
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謂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諸門,并不持仗而至禦在所者,各斬。
迷誤,謂非故闌入者,上請聽敕。
即應入上閤內,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上閤內者,謂奉敕喚仗,隨仗引入者,得帶刀子之屬。
若仗不在內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闌入論。
若非兵器、杵棒之屬,止得絞刑;持仗者,斬。
仗雖入,不應帶橫刀而帶入者,減二等。
【疏】議曰:仗雖入上閤內,不應帶橫刀而輒帶入者,減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闌入禦膳所者,流三千裡。
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議曰:禦膳所,謂供禦造食之處,其門亦禁。
不應入而入者,流三千裡。
闌入禁苑者,徒一年。
禁苑,謂禦苑,其門有籍禁。
禦膳以下闌入,雖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諸闌入者,以踰閾為限。
至閾未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閾者,謂門限。
闌入之人,行至門限未踰過,若至宮門,得杖八十。
宮內人不應入殿門,至殿門閾未踰者,杖九十。
殿內宿衛人至上閤閾未踰者,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