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官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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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八三〕漢書百官公卿表注作「分置北邊、西邊」。
〔八四〕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八五〕據初學記卷一二引補「與」字。
又初學記引書作漢官。
〔八六〕「家丞」原作「家乘」,諸本後漢書皇後紀皆作「家丞」,故據以改。
〔八七〕諸本後漢書鄧晨傳注均引作「私府長、食官長、永巷令」,故據以改補。
〔八八〕類聚卷四九、禦覽卷二三二「一日」均引作「百」。
又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亦作「累百巨萬」。
孫輯作「一日」,恐非。
〔八九〕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之文,「又改」上引有「後」字。
〔九0〕影宋本禦覽卷二三六「少藏」引作「小藏」。
〔九一〕影宋本禦覽卷二二九即引作「甘肥」。
〔九二〕據禦覽卷九七八引補「」字。
〔九三〕「宮」原誤作「官」,據後漢書桓帝紀注引改。
續漢志亦作「守宮令」。
〔九四〕續漢志補注、晉書輿服志「金取」上均引「說者」二字。
〔九五〕晉書輿服志、初學記卷二六、禦覽卷二一九「目」均引作「口」。
〔九六〕禦覽卷六八八「乃知」下引有「昔」字。
〔九七〕書鈔卷五八「問」上有「帝」字。
〔九八〕初學記引作漢官。
〔九九〕後漢書獻帝紀注、禦覽卷二一九均無「坐」字,通典職官正文亦同,據刪。
〔一00〕日本廣池本唐六典引作漢官。
〔一0一〕孔本書鈔卷五八「可正」引作「國正」。
〔一0二〕初學記卷一二、禦覽卷二一九均作漢官之文,而其下以小字引應劭注曰:「以青規地曰青蒲。
」文與漢書史丹傳應劭注同。
據此疑「漢官」或係「漢書」之誤。
〔一0三〕孔本書鈔卷五八引作「刁存」;初學記卷一二作「方存」,與陳本書鈔同;禦覽卷三六七則作「乃存」。
本輯從禦覽卷九八一、又卷二一九,作「廼存」。
按:刁、方、乃三字形近易訛。
嚴可均稿有案曰:「野客叢書二十五作『刁協』。
案:刁存是也。
刁協晉人,誤。
」嚴說近是。
〔一0四〕類聚卷一七「上出」作「帝賜」。
又「與含之」三字書鈔卷五八引作「教令含之」,類聚卷一七、禦覽卷三六七作「令含之」,初學記卷一二、禦覽卷二一九作「使含之」。
諸引各異。
〔一0五〕禦覽卷九八一「視」作「眡」。
眡,古視字,見玉篇。
〔一0六〕孔本書鈔卷五八、文選恩倖傳論注皆引有「黃門」二字,孫案非。
〔一0七〕後漢書獻帝紀注作「應劭曰」,未著明出何書。
而同注中前兩處引文明言出自漢官儀,此引不作「又曰」,疑非漢官儀之文。
〔一0八〕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一0九〕漢書張釋之傳注引如淳曰:「漢注貲五百萬得為常侍郎。
」據此疑書鈔原引「五」下脫「百」字。
〔一一0〕孔本書鈔卷五八「各一人」下引有「官無員」三字。
初學記卷一二引作「官並無員」。
〔一一一〕孔本書鈔卷五八、初學記卷一二「並」皆引作「夾」。
〔一一二〕據初學記卷一二引補「常」字。
又初學記引作漢官之文。
〔一一三〕後漢書桓帝紀注引作漢官。
〔一一四〕「綱紀」兩字誤倒,據原引以改。
〔一一五〕據唐六典卷一、禦覽卷二一0補「者」字。
〔一一六〕據唐六典卷一、禦覽卷二一0補「大夫」及「令」字。
〔一一七〕初學記卷一一引作漢官。
〔一一八〕唐六典卷一「傳」下有「呼」字。
〔一一九〕孔本書鈔卷五七引作漢舊儀,孫輯從陳本。
然此引與初學記卷一一引漢舊儀之文基本相同,疑當以孔本為是。
〔一二0〕初學記卷一一引作「營劭」。
然考之後漢書,既無營劭,也無營郃。
按續漢百官志注昭案曰:「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僕射是也。
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
』」又按魏志賈詡傳注引獻帝紀有「司隸榮邵」。
唐六典卷一亦引作「營邵」。
據此則「營劭」、「營郃」均係「營邵」之誤。
孫輯從文選注,非。
〔一二一〕類聚卷四八引作「龍,命汝作納言,朕命惟允」,與尚書舜典原文最切近。
〔一二二〕點校本後漢書光武帝紀注據東漢書刊誤補「常」字,甚是。
續漢百官志即作「常侍曹尚書」。
今據補。
〔一二三〕據初學記卷一一改「一」作「人」。
又其引作漢官之文。
〔一二四〕「袁紹檄豫州注」係「為袁紹檄豫州」之誤。
〔一二五〕初學記卷一一僅一引,孫注誤。
〔一二六〕初學記卷一一引作漢官。
〔一二七〕廣池本唐六典卷一考訂曰:「鄭氏通志略引漢官儀,『史』下有『籀』字,六典脫之。
」甚是。
通典亦作「史籀篇」,孫注誤。
〔一二八〕唐六典卷一「受書」引作「受事」。
〔一二九〕孔本書鈔卷八五引作漢官典儀。
孔廣陶按:「『典儀』當作『典職』。
本鈔六十諸尚書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職』。
」又禦覽禮儀部亦引作漢官典職。
孫輯乃沿陳本之訛。
〔一三0〕初學記卷一一「夜」上引有「晝」字。
〔一三一〕此上書鈔卷六0、初學記卷一一均作漢官典職之文,且「以」上皆引有「或」字。
按通典職官、唐六典卷一、錦綉萬花谷前集卷一二均有「或」字,禦覽偶脫之。
〔一三二〕據禦覽卷二一五、初學記卷一一引補「薰」字。
又初學記卷一一「端正」下有「妖麗」二字,「香爐」下有「香囊」二字,與他引異。
〔一三三〕孔本書鈔卷六0仍引作「賜服」,下又引「赤管大筆」等十字。
孫輯乃從陳本。
〔一三四〕初學記卷一一兩引此條,孫輯脫注。
〔一三五〕影宋本禦覽作「北宮二作」,孫輯所據本誤。
〔一三六〕初學記卷二一敘事引作漢書,事對中引作蔡質漢官。
又禦覽卷六0五亦作漢官典職之文。
孫輯引誤。
〔一三七〕廣池本唐六典作「尚書郎曹」。
〔一三八〕「明帝」原誤作「武帝」,據書鈔卷六0改。
〔一三九〕唐六典卷一「都座」作「都堂」。
而宋書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漢舊制。
〔一四0〕初學記卷一二末句下尚引「休有烈光」四字。
〔一四一〕初學記卷一二『曰』作「名」。
禦覽卷二二七則作「名曰」。
〔一四二〕「柱」原誤作「之」,據初學記卷一二、又卷二六、禦覽卷六八五引改。
又初學記卷一二「為柱」下有「言其審固不撓」六字。
禦覽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一四三〕禦覽卷二二七「觸」上有「主」字。
禦覽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觸不直」。
而初學記卷二六則引作「性觸不直」。
主、性形近易訛,疑此引「觸」上脫「性」字。
〔一四四〕影宋本禦覽卷二二七正引作「秦」。
〔一四五〕「服食部」係「器物部」之訛,且當注明有兩引。
〔一四六〕北圖藏明版錦綉萬花谷兩「柱史」皆作「柱後」,「冠」作「柱」。
孫氏所據本誤。
〔一四七〕左傳正義卷二六成公九年疏引漢官儀首句作「法冠,一曰柱後冠」。
〔一四八〕孔本書鈔卷六二引有「固」字,又「橈」作「撓」。
〔一四九〕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一五0〕續漢志補注有兩引,孫輯脫注。
〔一五一〕影宋本禦覽卷二三七引有「人」字。
〔一五二〕續漢志補注引作「光滿道路」,下尚有「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八字。
〔一五三〕孔本書鈔卷五四引作漢舊儀。
〔一五四〕該出處當作廣韻下平聲卷二鹽二十四注。
〔一五五〕「曰」原作「者」,據文選齊敬皇後哀策文注而改。
〔一五六〕「長信少府」、「長樂少府」原誤倒,據後漢書皇後紀注改正。
〔一五七〕「其非」原亦誤倒,據後漢書班彪傳注改正。
〔一五八〕沈家本諸史瑣言曰:中允,「續志作『中盾』」。
後漢書班彪傳注恐誤。
又據原引補「旦旦」二字。
〔一五九〕疑「永元」以下,乃劉昭之語。
〔一六0〕續漢志補注「貢篚」引作「直裝」,「朽濕」引作「敝朽」。
〔一六一〕續漢志補注脫「晉」字,作「霸國」。
禦覽卷二三六引有「晉」字,無「國」字。
孫輯從類聚卷四九。
〔一六二〕諸本後漢書張湛傳注「最北」下均有「門」字,故據補。
〔一六三〕諸本中唯點校本作「秩千石」。
按續漢志曰:「司馬一人,千石。
」掌諸門司馬、門候之城門校尉不過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門屯司馬豈能秩二千石!疑「二」字係衍文。
惠棟曰:「北宋本作『秩千石』。
」亦可證。
〔一六四〕水經注穀水注亦作「宿昔」。
又「來止」作「來在」。
又禦覽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飛」字。
〔一六五〕水經注穀水注、文選懷舊賦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據後漢書安帝紀注原引刪「七」字。
〔一六七〕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內」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熲傳注」係「張奐傳注」之誤。
〔一六九〕孔廣陶按:「考後漢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陽石公主巫蠱之獄起』句,則本鈔『子孫』固誤,而淵如作『公孫』亦非矣。
」今按:據漢書五行志所載,「陽石」當指陽石公主,而「子孫」指丞相公孫賀:「敬聲」即太僕敬聲,公孫賀之小。
疑此句當作「陽石、公孫賀、敬聲巫蠱之獄」。
〔一七0〕影宋本禦覽卷二五0「陛下」作「陛坐」。
本條又見書鈔卷六一,孫輯脫注。
〔一七一〕據子本書鈔卷六一改「寔領」作「寬饒」。
寬饒者,蓋寬饒也。
〔一七二〕孔本書鈔卷七三「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禦覽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孫氏所據本誤。
〔一七四〕影宋本禦覽卷二五二引作「分為東、西周」。
〔一七五〕類聚職官部誤作「洛陽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點校本續漢志補注「貶」作「罰」,「介」作「釐」。
〔一七七〕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南方」作「於南」。
〔一七八〕「職官部」係「州郡部」之誤。
〔一七九〕漢書武帝紀、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書鈔引誤。
〔一八0〕孔本書鈔卷七二「請罷」下有「刺史」二字。
又漢書朱博傳載翟方進奏言,「請罷」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據水經注河水注、類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類聚卷六亦引此句,孫輯脫注。
〔一八三〕按後漢書劉表傳作「荊州八郡」,則當包括章陵在內。
洪亮吉曰:「案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時所置,惟禰衡傳黃祖長子射為章陵太守。
魏志趙儼傳太祖征荊州,以儼領章陵太守。
劉表傳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儼前。
疑郡亦建安時所立也。
」黃山曰:「案續志劉注引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
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阯、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
』據此則官儀『江陵』確為『江夏』之誤,而章陵亦舊郡也。
疑光武改舂陵為章陵縣,後車駕屢幸,親祠園陵,嘗升為郡,旋又并省。
桓、靈時,因而復置。
傕、氾亂長安,圖籍盡亡,遂無可徵也。
觀表於初平元年至荊州,蒯越即雲荊州八郡,已數章陵矣,安得元郡為建安時立乎!」黃說是,可補洪說不足,又可證應劭所言八郡與漢末荊州建置不殊。
嚴可均立此案語,疑所不當疑,孫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後漢書桓帝紀注「補」作「捕」,不誤。
孫案非。
〔一八五〕黃山校補曰:「『十年』官本作『七年』。
據光武紀及續志,皆『六年』之訛。
」點校本據以改。
今亦從之。
又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補之。
〔一八六〕點校本據劉攽東漢書刊誤改耿恭傳注「郡」為「都尉」,是。
〔一八七〕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折衝」上均有「可」字,故據補。
〔一八八〕「肄」原作「詣」,諸本後漢書光武紀注皆作「肄」,故據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皆作「丞一人」,故改。
〔一九0〕「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據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引而改。
〔一九一〕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尉」下均有「遊徼、亭長」四字,與下文「皆」字相應,據補。
〔一九二〕點校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江南」作「汝南」。
按郡國志陽安縣正屬汝南郡。
孫輯從汲本、殿本,非。
今正之。
〔一九三〕漢書成帝紀注、河間獻王傳注均作漢官之文。
〔一九四〕諸本後漢書張奐傳注「上谷」下有「郡」字,據補。
又點校本改「密縣」為「甯縣」。
王先謙按:「作『甯』是。
」今亦據改。
〔一九五〕此四字孫氏所補,依例當作小字。
〔一九六〕「時班彪議」以下,乃李賢之語,孫輯誤引。
〔一九七〕「尉都」二字原誤倒,據後漢書光武帝紀注以正。
〔一九八〕後漢書明帝紀注「中央」下有「也」字。
〔一九九〕據影宋本禦覽卷二五一改「都護」作「校尉」。
〔二00〕後漢書鄧禹傳注原作「朝侯」,此乃孫輯沿嚴氏稿之訛。
〔二0一〕此三字亦孫氏所補,當作小字。
〔二0二〕「十一斛」原作「一十斛」,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通典職官引而改。
〔二0三〕後漢書牟融傳注作「字子廬」。
又初學記引書作漢官。
又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亦作「累百巨萬」。
孫輯作「一日」,恐非。
續漢志亦作「守宮令」。
」文與漢書史丹傳應劭注同。
據此疑「漢官」或係「漢書」之誤。
本輯從禦覽卷九八一、又卷二一九,作「
按:刁、方、乃三字形近易訛。
嚴可均稿有案曰:「野客叢書二十五作『刁協』。
案:刁存是也。
刁協晉人,誤。
」嚴說近是。
又「與含之」三字書鈔卷五八引作「教令含之」,類聚卷一七、禦覽卷三六七作「令含之」,初學記卷一二、禦覽卷二一九作「使含之」。
諸引各異。
而同注中前兩處引文明言出自漢官儀,此引不作「又曰」,疑非漢官儀之文。
」據此疑書鈔原引「五」下脫「百」字。
初學記卷一二引作「官並無員」。
又初學記引作漢官之文。
然此引與初學記卷一一引漢舊儀之文基本相同,疑當以孔本為是。
然考之後漢書,既無營劭,也無營郃。
按續漢百官志注昭案曰:「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僕射是也。
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
』」又按魏志賈詡傳注引獻帝紀有「司隸榮邵」。
唐六典卷一亦引作「營邵」。
據此則「營劭」、「營郃」均係「營邵」之誤。
孫輯從文選注,非。
續漢百官志即作「常侍曹尚書」。
今據補。
又其引作漢官之文。
」甚是。
通典亦作「史籀篇」,孫注誤。
孔廣陶按:「『典儀』當作『典職』。
本鈔六十諸尚書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職』。
」又禦覽禮儀部亦引作漢官典職。
孫輯乃沿陳本之訛。
按通典職官、唐六典卷一、錦
又初學記卷一一「端正」下有「妖麗」二字,「香爐」下有「香囊」二字,與他引異。
孫輯乃從陳本。
又禦覽卷六0五亦作漢官典職之文。
孫輯引誤。
而宋書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漢舊制。
禦覽卷二二七則作「名曰」。
又初學記卷一二「為柱」下有「言其審固不撓」六字。
禦覽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禦覽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觸不直」。
而初學記卷二六則引作「性觸不直」。
主、性形近易訛,疑此引「觸」上脫「性」字。
孫氏所據本誤。
後漢書班彪傳注恐誤。
又據原引補「旦旦」二字。
禦覽卷二三六引有「晉」字,無「國」字。
孫輯從類聚卷四九。
按續漢志曰:「司馬一人,千石。
」掌諸門司馬、門候之城門校尉不過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門屯司馬豈能秩二千石!疑「二」字係衍文。
惠棟曰:「北宋本作『秩千石』。
」亦可證。
又「來止」作「來在」。
又禦覽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飛」字。
」今按:據漢書五行志所載,「陽石」當指陽石公主,而「子孫」指丞相公孫賀:「敬聲」即太僕敬聲,公孫賀之小。
疑此句當作「陽石、公孫賀、敬聲巫蠱之獄」。
本條又見書鈔卷六一,孫輯脫注。
寬饒者,蓋寬饒也。
又漢書朱博傳載翟方進奏言,「請罷」下亦有「刺史」二字。
洪亮吉曰:「案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時所置,惟禰衡傳黃祖長子射為章陵太守。
魏志趙儼傳太祖征荊州,以儼領章陵太守。
劉表傳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儼前。
疑郡亦建安時所立也。
」黃山曰:「案續志劉注引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
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阯、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
』據此則官儀『江陵』確為『江夏』之誤,而章陵亦舊郡也。
疑光武改舂陵為章陵縣,後車駕屢幸,親祠園陵,嘗升為郡,旋又并省。
桓、靈時,因而復置。
傕、氾亂長安,圖籍盡亡,遂無可徵也。
觀表於初平元年至荊州,蒯越即雲荊州八郡,已數章陵矣,安得元郡為建安時立乎!」黃說是,可補洪說不足,又可證應劭所言八郡與漢末荊州建置不殊。
嚴可均立此案語,疑所不當疑,孫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孫案非。
據光武紀及續志,皆『六年』之訛。
」點校本據以改。
今亦從之。
又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補之。
按郡國志陽安縣正屬汝南郡。
孫輯從汲本、殿本,非。
今正之。
又點校本改「密縣」為「甯縣」。
王先謙按:「作『甯』是。
」今亦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