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舊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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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時,案:三字從北堂書鈔設官部引補禦史中丞督司隸,司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二千石以下至墨綬。
案:「刺史」二字從太平禦覽職官部引補。
北堂書鈔引作「禦史中丞督司隸,司隸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墨綬」,文與此異。
〔一七〕
大夫見孝廉、上計丞、長史,皆於宮司馬門外,案:「於宮」二字本作「放官」,從北堂書鈔設官部引改。
比丞相掾史白錄。
禦史大夫寺在司馬門內,門無塾,門案:太平禦覽職官部引無上「門」字。
〔一八〕初學記職官部引作「門無扁題」。
署用梓闆,不起郭邑,題曰禦史大夫寺。
大夫初拜,策曰:「惟五鳳三年正月乙巳,禦史大夫之官,皇帝延登,親詔之曰:『禦史大夫其進,虛受朕言。
朕鬱于大道,獲保宗廟,兢兢師師,夙夜思己失,不遑康寧,晝思百姓未能綏。
於戲禦史大夫,其帥意盡心,以補朕闕。
於戲九卿、群大夫,百官慎哉!不勗于厥職,厥有常辟,往悉乃心,和裕開賢,俾賢能反本乂民,靡諱朕躬。
天下之眾,受制於朕,以法為命,可不慎歟?於戲禦史大夫,其誡之。
』」 禦史大夫案:四字從續漢志補注引補。
此條本與上文相連,今從續漢志補注,別為一條。
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案:「殿」本作「數」,從續漢志補注引改。
布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案:「同」字從續漢志補注引補。
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
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案:「有」字本在「郡國」上,從續漢志補注引改。
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
方察不稱者,案:「者」下本有「也」字。
又無下文一段,從續漢志補注引刪改。
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
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
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
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
」校勘記
〔一〕孔本書鈔卷一三一、影宋本禦覽卷六八二引皆有「玉」字,孫氏刪之,非。
〔二〕此引從禦覽卷六八二,非。
當依書鈔卷一三一引作「自秦以來」。
〔三〕據通典卷二四、禦覽卷二二七補「四人」二字。
四庫館臣輯漢官舊儀即作「四人持書給事」。
〔四〕續漢百官志補注引蔡質漢儀作「主封門」,通典卷二二同。
〔五〕此出處當作廣韻卷三上平聲三十四果注。
〔六〕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均作「拜名」,孫案非,且斷句亦誤。
〔七〕諸本續漢志補注均作「印為章」,孫案非。
又「也」字見通典禮部,非出於職官部。
〔八〕影宋本禦覽卷二0四作「兩黑轓」,與類聚同。
〔九〕類聚卷四五、禦覽卷二0四均作「戈絳」,孫案非。
〔一0〕據四庫館臣輯本補「通」字。
〔一一〕司直秩比二千石,不當與諫大夫同列,原引不誤。
〔一二〕漢書王尊傳如淳注引有「事」字。
〔一三〕唯點校本續漢志補注作「謹」,與永樂大典同。
〔一四〕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所引乃漢舊儀,無「宮」下「門」字。
孫氏言出漢官儀,乃涉百官公卿表旁注而誤。
又師古注曰「胡廣雲主宮闕之門內衛士,於周垣下為區廬。
區廬者,若今之杖宿屋矣」,較禦覽之引更詳確。
又影宋本禦覽卷二二九「宮」作「京」,引胡廣注則「寺」作「之」,「舍」作「者」,亦與孫案異。
〔一五〕孔本書鈔卷一0三仍引作「下」。
〔一六〕據四庫館臣輯本補「史」字。
〔一七〕孔本書鈔卷六二與四庫館臣輯本同。
孫案乃沿陳本之訛。
〔一八〕影宋本禦覽卷二二五引有上「門」字。
北堂書鈔引作「禦史中丞督司隸,司隸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墨綬」,文與此異。
比丞相掾史白錄。
禦史大夫寺在司馬門內,門無塾,門
署用梓闆,不起郭邑,題曰禦史大夫寺。
大夫初拜,策曰:「惟五鳳三年正月乙巳,禦史大夫之官,皇帝延登,親詔之曰:『禦史大夫其進,虛受朕言。
朕鬱于大道,獲保宗廟,兢兢師師,夙夜思己失,不遑康寧,晝思百姓未能綏。
於戲禦史大夫,其帥意盡心,以補朕闕。
於戲九卿、群大夫,百官慎哉!不勗于厥職,厥有常辟,往悉乃心,和裕開賢,俾賢能反本乂民,靡諱朕躬。
天下之眾,受制於朕,以法為命,可不慎歟?於戲禦史大夫,其誡之。
』」 禦史大夫
此條本與上文相連,今從續漢志補注,別為一條。
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
布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
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
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
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
方察不稱者,
又無下文一段,從續漢志補注引刪改。
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
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
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
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
」
當依書鈔卷一三一引作「自秦以來」。
四庫館臣輯漢官舊儀即作「四人持書給事」。
又「也」字見通典禮部,非出於職官部。
孫氏言出漢官儀,乃涉百官公卿表旁注而誤。
又師古注曰「胡廣雲主宮闕之門內衛士,於周垣下為區廬。
區廬者,若今之杖宿屋矣」,較禦覽之引更詳確。
又影宋本禦覽卷二二九「宮」作「京」,引胡廣注則「寺」作「之」,「舍」作「者」,亦與孫案異。
孫案乃沿陳本之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