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舊儀補遺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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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令」字。
又書鈔卷六二、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均有「眉」字,據補。
〔一四〕據孔本書鈔卷六三補「便」字。
通典卷二八亦作「便弓馬者」。
〔一五〕孔本書鈔卷四五引作「主治廄五署郎」,「獄」字在前引「未央廄」下。
又初學記卷二0亦作「未央廄獄」。
〔一六〕「設官部」係「刑法部」之訛。
〔一七〕漢書景帝紀注、三輔黃圖卷四「頭」均作「匹」。
孫輯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
〔一八〕後漢書和帝紀注引作漢官儀。
〔一九〕「設官部」係「刑法部」之誤。
〔二0〕據禦覽卷二一三補「座」字。
又其引乃漢官儀之文,孫氏既已輯入漢官儀,于此不當復出。
〔二一〕孔本書鈔卷五五「以」下有「新平」二字。
此引文句怪譎,疑有脫誤。
〔二二〕孔本書鈔卷五五「太官」下有「令」字。
〔二三〕影宋本禦覽卷二三0作「主飯肉,湯官酒」,且為小注。
續漢志亦曰「湯官丞主酒」。
孫輯引有誤。
〔二四〕禦覽卷二二九作「大置酒」,又卷八一六作「大置酒日」。
〔二五〕此四字孫氏所補,依例當作小注。
〔二六〕此三字亦當作小注。
〔二七〕孔本書鈔卷五七首引有「尚書令并掌詔奏,既置」九字。
〔二八〕漢書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漢儀注僅「寺互」二字,餘皆如淳之語。
〔二九〕「設官部」乃「刑法部」之誤。
〔三0〕據孔本書鈔卷六一補「及」字。
又孔本作漢官儀之文。
〔三一〕孔本書鈔卷六一引作漢官儀。
〔三二〕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二一「諸」下均引有「吏」字。
〔三三〕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三一皆作「諸侯王黃金璽」。
又續漢志補注引東觀書亦作「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
據疑此引「黃金」當在「印」上,且「印」亦當作「璽」。
〔三四〕漢書百官公卿表注「二百石以上」引在「銅印」之上,且有「至」字與「四百石」三字相啣接。
又孔本書鈔卷一三一「四百石」作「三百石」,無「章二百石」以下。
〔三五〕此引實出文選範蔚宗宦者傳論注,其引「郡國」作「郡分」。
又書鈔卷六二、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均有「眉」字,據補。
通典卷二八亦作「便弓馬者」。
又初學記卷二0亦作「未央廄獄」。
孫輯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
又其引乃漢官儀之文,孫氏既已輯入漢官儀,于此不當復出。
此引文句怪譎,疑有脫誤。
續漢志亦曰「湯官丞主酒」。
孫輯引有誤。
又孔本作漢官儀之文。
又續漢志補注引東觀書亦作「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
據疑此引「黃金」當在「印」上,且「印」亦當作「璽」。
又孔本書鈔卷一三一「四百石」作「三百石」,無「章二百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