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官舊儀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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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率更長三不會輒斥。
官奴擇給書計,從侍中以下為倉頭,青幘,與百官從事從入殿中。
省中待使令者,皆官婢,擇年八歲以上衣緣按:「緣」字疑「綠」字之訛。
曰宦人,不得出省門。
置都監。
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給使尚書。
侍中皆使官婢,不得使宦人。
奴婢欲自贖,錢千萬,免為庶人。
宮殿中宦者署、郎署,皆官奴婢。
傳言曰作者,歌傳以呼召侍中以下署長。
○本注曰:宦者及郎署長各顧門戶,擇官奴赤幘,部領作者,掃除曰正。
○本注曰:歌傳取於雒陽。
古周時傳呼聲法。
按:此注當在「歌傳以呼召」句下。
天子六廄,未央廄、承華廄、騊駼廄、路軨廄、騎馬廄、大廄,馬皆萬匹。
中黃門駙馬、大宛、〔五〕汗血馬、乾河馬、天馬、果下馬。
○本注曰:果下馬,高三尺,駕輦。
大宛、汗血馬皆高七尺。
乾河馬,華山神馬種也。
長安城方六十裡,按:後漢書郡國志京兆尹條下注雲:「長安城方六十三裡。
」漢志似誤。
經緯各十五裡,〔六〕十二城門,積九百七十三頃,百二十亭。
長安城方六十裡,中皆屬長安令。
置左、右尉。
城東、城南置廣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
皇後、太子各食四十縣,曰湯沐邑。
按:藝文類聚引此文作「三十縣」。
帝子為王。
王國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輔王。
僕一人,秩千石。
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漢官官吏。
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調除。
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
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
當有為,移書告內史。
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
太守、按:「太守」當作「太傅」。
相置長史,中尉及內史令置丞一人,皆六百石。
成帝時,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
是後相、中尉爭權,與王遞相奏,常不和。
王子為侯。
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獻于漢廟,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
大祠曰飲酎,飲酎受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王奪戶,侯免國。
漢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斷獄。
都尉治獄,都尉治盜賊甲卒兵馬。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
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
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置長史一人,掌兵馬。
丞一人,治民。
當兵行,長史領。
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
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裡。
民應令選為亭長。
〔七〕
亭長課射,遊徼徼循。
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
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鼓武字衍。
吏,赤幘大冠,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按:此文原本自「甲鎧鼓」以上為一條,而「武吏赤幘大冠」以下別為一條。
今考北堂書鈔引此文雲:「亭長習設五兵,五兵言弩,戟,刀,劍,鎧也。
」其於五兵不數盾者,蓋傳寫脫漏,而並不及鼓,則「鼓」字自當屬下文讀。
續漢書志注引此亦作「鼓吏赤幘」雲雲,無「武」字。
原本既分為兩條,又衍一「武」字,俱誤。
設十裡一亭,亭長、亭候;五裡一郵,郵閒相去二裡半,司姦盜。
亭長持三尺闆以劾賊,〔八〕索繩以收執盜。
舊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領平鎖署。
按:此句疑有脫誤。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捕盜賊得捕格。
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
戶口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
大縣兩尉,小縣一尉,丞一人。
三百石丞、縣長黃綬,皆大冠。
亡新令長為宰,皆小冠,號曰夫子。
亡新時有五百石,八百石。
府下置詔獄。
○
官奴擇給書計,從侍中以下為倉頭,青幘,與百官從事從入殿中。
省中待使令者,皆官婢,擇年八歲以上衣緣
曰宦人,不得出省門。
置都監。
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給使尚書。
侍中皆使官婢,不得使宦人。
奴婢欲自贖,錢千萬,免為庶人。
宮殿中宦者署、郎署,皆官奴婢。
傳言曰作者,歌傳以呼召侍中以下署長。
○本注曰:宦者及郎署長各顧門戶,擇官奴赤幘,部領作者,掃除曰正。
○本注曰:歌傳取於雒陽。
古周時傳呼聲法。
天子六廄,未央廄、承華廄、騊駼廄、路軨廄、騎馬廄、大廄,馬皆萬匹。
中黃門駙馬、大宛、
○本注曰:果下馬,高三尺,駕輦。
大宛、汗血馬皆高七尺。
乾河馬,華山神馬種也。
長安城方六十裡,
」漢志似誤。
經緯各十五裡,
長安城方六十裡,中皆屬長安令。
置左、右尉。
城東、城南置廣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
皇後、太子各食四十縣,曰湯沐邑。
帝子為王。
王國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輔王。
僕一人,秩千石。
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漢官官吏。
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調除。
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
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
當有為,移書告內史。
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
太守、
相置長史,中尉及內史令置丞一人,皆六百石。
成帝時,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
是後相、中尉爭權,與王遞相奏,常不和。
王子為侯。
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獻于漢廟,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
大祠曰飲酎,飲酎受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王奪戶,侯免國。
漢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斷獄。
都尉治獄,都尉治盜賊甲卒兵馬。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
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
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置長史一人,掌兵馬。
丞一人,治民。
當兵行,長史領。
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
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裡。
民應令選為亭長。
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
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鼓武
吏,赤幘大冠,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今考北堂書鈔引此文雲:「亭長習設五兵,五兵言弩,戟,刀,劍,鎧也。
」其於五兵不數盾者,蓋傳寫脫漏,而並不及鼓,則「鼓」字自當屬下文讀。
續漢書志注引此亦作「鼓吏赤幘」雲雲,無「武」字。
原本既分為兩條,又衍一「武」字,俱誤。
設十裡一亭,亭長、亭候;五裡一郵,郵閒相去二裡半,司姦盜。
亭長持三尺闆以劾賊,
舊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領平鎖署。
按:此句疑有脫誤。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捕盜賊得捕格。
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
戶口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
大縣兩尉,小縣一尉,丞一人。
三百石丞、縣長黃綬,皆大冠。
亡新令長為宰,皆小冠,號曰夫子。
亡新時有五百石,八百石。
府下置詔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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