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蝗考全文

關燈
蝻将到處,預掘長溝,深廣各二尺,溝中相去丈許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衆不論老弱悉要趨赴,沿溝擺列,或持箒,或持撲打器具,或持鍬鍤,毎五十人用一人鳴鑼其後,蝻聞金聲努力跳躍,或作或止漸令近溝,臨溝即大擊不止,蝻驚入溝中,勢如注水,衆各緻力,掃者自掃,撲者自撲,埋者自埋,至溝坑具滿而止,前村如此,後村復然。

    一邑如此,他邑復然,當浄盡矣。

    若蝗如豆大尚未可食,長寸以上即燕齊之民,畚盛嚢括負戴而歸,烹煮暴乾以供食也。

    其三:振羽能飛,飛即蔽天,又能渡水。

    撲治不及。

    則視其落處,糾集人衆各用繩兜兜取,布嚢盛貯。

    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殺而埋之。

    然論粟易則有一説: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近,其人假令鄉民去邑數十裡負蝗易米,一往一返即二日矣。

    臣所見蝗盛時,幕天匝地,一落田間廣數裡,厚數尺,行二三日乃盡。

    此時蝗極易得,官粟有幾,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錢近其,人而易之,随收随給,即以數文錢易蝗一石,民猶勸為之矣。

    或言:差官下鄉一行人従,未免蠶食裡正民戶,不可不戒。

    臣以為不然也,此時為民除患,膚髪可捐,更率人蠶食,尚可謂官乎。

    佐貳為此,正官安在。

    正官為此,院道安在。

    不於此輩,創一警百而懲噎廢食,亦復何官不可廢,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豈乏義士,若紳、若弁、青衿、義民擇其善者,無不可使,亦且有自願捐貲者,何必官也。

    其給粟則以得蝗之,難易為差,無須預定矣。

     ◎ 事後剪除之法 則:淳熙令之取掘蟲子是也。

    元史《食貨志》亦雲:毎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内,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

    臣按:蝗蟲遺子,必擇堅垎黑土髙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

    深不及一寸,仍留孔竅,且同生而羣飛羣食,其下子必同時同地勢,如蜂窠易尋覔也。

    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百餘。

    或雲: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

    夏月之子易成,八日内遇雨則爛壊,否則至十八日生蝗矣。

    冬月之子難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壊不成,亦非能入地千尺也。

    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閒可以從容搜索。

    官司即以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苐。

    得子有難易,受粟宜有等差,且念其衝冒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事可矣。

    臣按:已上諸事,皆須集合衆力,無論一身、一家、一邑、一郡不能獨成其功。

    即百舉一隳猶足僨事。

    唐 開元四年夏五月,勅委使者詳察州縣,勤惰者各以名聞,由是連嵗蝗災不至大饑,蓋以此也。

    臣故謂:主持在各撫按,勤事在各郡邑,盡力在各郡邑之民,所惜者北土閒曠之地,土曠人稀,毎遇災時,蝗陣如雲,荒田如海,集合佃衆猶如晨星,畢力討除百不及一,徒有傷心慘目而已。

    昔年,蝗至常州,數日而盡,雖縁官勤亦因民衆以此思之,乃愈見均民之不可已也。

     陳龍正曰:蝗可和野菜煮食。

    見於《範仲淹疏》又曝亁可代鰕米,盡力捕之既除害又佐食,何憚不為,然西北,人肯食,東南,人不肯食,亦以水區被蝗時少,不習見聞故耳。

    崇禎辛巳,嘉湖旱蝗,鄊民捕蝗飼鴨,鴨極易肥大,又山中人畜豬不能買食,試以蝗飼之,其豬初重二十斤,旬日肥大至五十餘斤,可見世間物性,宜於鳥獸食者,人食之未必宜。

    若人可食者,鳥獸無反不可食之理。

    蝗可供豬鴨無怪也,推之恐不止此,特表而出之。

     陳芳生曰:蝗未作,修徳以弭之,蝗既作,必捕殺,以殄之。

    雖為事不同而道則無二,疽已發於背,而進以調元氣之説,曰吾何事乎。

    刀針吾知,元氣未及調,而毒已内攻心肺死矣。

    倪若水盧懐慎所見,殆調元氣于疽發之際者,與大約鄙劣惰懦之夫,視生民之死生,國家之存亡,都無與於已,而惟恐我之稍拂,乎鬼則禍将立至,使朝廷下一令曰:蝗初作守。

    令捕不盡,緻為民害。

    奪其職,沒入其家以備賑。

    則畏禍之念更切於諂鬼,而蝗可立盡。

    淳熙之勅似猶未嚴也,蓋天下之禍易於漫衍者,必於初發治之,則為力易而所害不大。

    而鄙夫非禍将切身,必不肯竭力以從事。

    故愚謂:捕蝗之令必嚴其法,以督之。

    蓋亦一家哭不如一路哭之,意且古良吏,蝗毎不入其境。

    今有事於捕,已可愧矣。

    捕之而復不力,則良心已無,雖嚴罰豈為過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