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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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诏修問刑條例,吏書屠公镛與大理少卿王鋪有隙,因言鋪系儀賓之弟,不當居辇下,乃出為參政。

    遂條為例,至今遵之。

    不知國初王親多掌禁兵為輔佐曷,嘗有是邪。

     年号彳巳前代者三,前涼張重華,五代蠻人張遇賢,宋方臘皆僣。

    永樂元武宗太子阿速急人,即位上都僣,天順夏主李乾順僣,正德正德紀元诏下馬家,宰試選人,題為宰相須用讀書人論,蓋用宋事以譏内閣也。

     仁壽太後之喪,予時在膳部奉檄治喪事,英廟山陵不與,孝莊合多有議者,奪于仁壽竟不行。

    仁壽崩,上召内閣屏内,臣密語以手盡圖示之,必欲通圹中隔道合于一旦,曰:此先帝意也,可令禮部蔔日行之,無所避忌。

    于是孝莊乃合英廟玄宮焉。

     李中丞充嗣巡撫吳中,欲均田賦,問其利害于一達官,答曰:吾不知利害,但聞國初有滕尚書者魯建此議,高皇怒其變亂黃冊,腰斬于市。

    李公不敢更言均賦矣。

    嘉靖間,王守儀銳意均之,節奉明诏不顧也。

    吾長洲田畝均三鬥七升,水卿下田十年不三四登者大受其害。

    而高卿腴田亦不為益何也?文襄公之法,四鬥五鬥額田半折白銀,每銀一兩準來三石六鬥七十,而上全折花銀。

    每銀一兩準米四石征收之法,先米白銀次之,花銀又次之,故民力舒焉。

    今畝征米二鬥,銀八分五厘,淮米一鬥七升,則銀一兩,土折米二石。

    又一時并征,民不堪命。

     文襄之良法盡壞,而美意亦不複在民。

    今計蘇州多米萬石,以明诏之故不敢作正,故有司征收用新法,戶部會計用舊額,巡撫者亦不究其故,上下相蒙以為利。

     孝皇時,管河通政奏巡按禦史陸偁,私變均徭則例,又擅革接遞夫役,召内閣曰:陸偁為禦史,乃敢擅作均徭則例,減舊制夫役。

    劉公健對曰:均徭亦是禦史所管。

    上曰:何不奏請?對曰:多是革弊興利,豈可罪之乎?上曰:已姑令回話,縱不深罪亦須薄懲,今府縣往往違诏亂法,更賦變徭,刻為成書肆行于時,漫無纖舉者。

     《皇明祖訓》所以教戒後世者甚備,獨委任閹人之禁無之,世以為怪,或雲本有此條,因闆在司禮監削去耳。

    閹人當刑無斬首,惟剝皮、淩遲二條以其刑餘之人也。

     正統庚辰,戶部尚書黃公福言天下學校宜得實才,乃設提調學校之官,以憲臣為之賜玺書以行。

     正德丁醜,浙藩林少參塾莆田人錄革除間死事之臣,刻之十得五六,甯波郡守王公璡,山東日照人,聞變造戰艦,将完,文廟已入甯波衛。

    官械公至南京,上問造艦何為,答曰:由海道趍瓜州以截來路。

    上義而釋之,卒于林下先大夫。

    帝言之惜少參不獲聞也。

     元天曆戊辰,婁宿降靈,高皇帝以是年生。

    至洪武戊寅而婁星複明。

    洪武元年正月慧出昴,是年元運除舊,高皇布新是昴宿實應胡星也。

    正統己巳熒惑入南鬥,車駕北狩。

     永樂末,诏許學官考滿無功績者有子嗣,願自淨入宮中。

     訓女官時有十餘人,獨王振官至太監,正統初居中用事。

    張太後崩,權傾内外,遂成土木之禍。

     翰林院學士一人多或三五人閣老,洛陽劉公健修會典成翰林,一時升學士者十人。

    時,餘姚謝公遷以禮書為大學士在内閣,吾蘇吳公寬以禮書在東閣,南昌張公昇為禮書,湯陰衰公守直以禮書掌通政事,賈公斌以禮書掌鴻胪事,神樂觀道士崔志端以禮書掌太常事京師,為之語曰:禮部六尚書為黃老翰林十學士,三是白丁朝紳,一時盛傳。

    蓋十學士内三人皆成化戊戌閣老萬公安所選為庶吉士者,至是三十年而公論終莫掩也。

     高皇推卿相聘儒士皆有敕,今惟内閣吏部元臣降手敕而已。

     國初命百官禮儀皆尚左,改右丞相為左丞相,餘官如之。

     按漢尚右,如周勃為右承相,陳平為左丞相是也。

    豈尚左之說,因循至我朝始定,而其間或有因革耶? 國初,以禮部尚書崔亮議周官五祀止于歲終臘祭,朝廷祭門戶中霤竈井,四品以上中霤門竈三神,五品以下門竈二神命為令。

    又诏以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壽星五神為中祀,命翰林院撰文。

     國初,工部尚書黃肅坐法當笞,上曰:六卿之職不宜以細故加辱,命以俸贖罪,今諸臣有過罰俸當始此。

     高皇時,谕禮部臣曰:古者士大夫祭宗廟亦有服,其見私親尊長,亦有公服,其議制度等殺以聞,于是定議别制,梁冠、縫衣、縫裳、革帶、大帶、白襪、烏寫佩绶其衣裳。

    三品以上用佩绶,三品以下用袂祭服。

    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三品以下去佩绶。

    從之仍令如式,制祭服賜公侯,各一襲以為祭家廟用之。

    又議古祭享無上香之禮,命罷之。

     洪武間,以河間知府楊冀安等來朝,命吏部精别賢否,第為三等,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職不稱者為下,不與宴。

    序立于門宴者出,然後退。

     今此制亦間行之,然但以宴其第居上者。

     欽天監漏刻博士元統推演大統曆積分之數,上進雲:臣聞磨勘司令王道亨言,有郭伯玉者,西安府郿縣人也,糧明九數之理,深通曆教之源,若得此人推大統曆法庶幾可成,一代之制上是其言。

     翰林待诏朱善言:臣見民間婚姻之訟,非姑舅之子若女,則兩姨之子若女,蓋以于法不當為婚,故為仇家。

    所訟或以聘而見絕,或既婚而複離,或成婚有年兒女成行逼而奪之,使夫婦分離,子母永隔。

    按律尊屬卑幼相與為婚者有禁,若謂父母之姊妹與已之身,是謂姑舅兩姨之子,彼為姑舅兩姨之女,本無尊卑之嫌,古人未嘗以為非也。

    欲以臣奏下群臣弛其禁,上然其言。

    今《大明律》中乃載若娶己之姑舅兩妻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不知朱善之言與頒律之時孰為前後也。

     遣進士分巡郡邑,廷議以新進士未經事宜,令行監察禦史事,而以久任禦史一人與,俱皆厚遣之。

     上嘗以給事中魏敏、卓敬等八十一人适符周元士之數,改為元士繼。

    又以六科為士之本源,又改為士源後仍改為給事中。

     孝宗登極之日,有掌酒内官攜其所美兒入内,俄以禁嚴不得出,懼而投之酒饣瓦,為同輩所發。

    上怒吉:是兒奚罪,立命斬之。

    諸太監叩頭請貸曰:今日吉辰不宜刑戮。

    上不聽,命諸珰盛服觀刑。

    又一豎有寵舉膳時,或令匍匐作犬飼,以為笑。

     他日入光祿寺,庖人誤污其履,豎怒蹴之至死。

    上即收下獄,豎涕泣求哀,上太息曰:法者祖宗所立,朕安敢貸!竟戮以抵罪。

     孝宗時,主事李夢陽上疏,有六害、二病、三漸之說,語侵貴戚,貴戚惡之,宣言曰:彼所謂張氏誰邪中外,度其必有深禍。

    早朝上忽問李夢陽事如何,劉健疑上怒,解之曰:夢陽往生,忘議時政,惟陛下宥罪,以開言路。

    上作色曰:夢陽為朝廷書言,孰謂狂邪?健出不意,慚感無地。

    時中宮力請誅之,上曰:此直臣也,何可深罪,止令覆奏罰俸數月。

     學士張元祯進所著《太極論》,上寘懷中時出展誦,凡數日乃已。

    聖性好學如此時語,侍臣雲:人于身心當自檢束,已不能檢而欲服人,其能乎? 文恪公言,高皇克陳友諒,俘其妻,孥曰:我自起兵以來,未嘗納人子女,今友諒三犯我金陵,四犯我太平,我甚恨之,其妻阇氏可沒入掖庭。

    未幾生子,友諒遺腹也,封潭王國于長沙。

    将之國,阇氏語之曰:爾乃漢王陳友諒子,汝父被殺,吾為汝忍死于此仇,日當為父複此仇也。

    故事:諸王來朝者,皆止于宮中,潭王來觐入止宮,不以禮自檢。

    歸國發兵反,高皇遣太傅徐達之子讨之,潭王堅閉城門,抱其幼兒繞城上行,取銅牌書其上雲:甯見閻王不見賊王。

    因擲于城外,遂舉火阖宮盡焚,攜其子投隍塹而死。

    高皇大怒,因假妖星亂宮為辭,盡戮宮人。

    皇後脫簪珥待罪僅免,餘悉殲除焉。

     太祖南都建文官開濟等宅,甚宏麗,因呼為樣房,至今猶呼品官房。

     太祖建都金陵,四方運舟,悉由大江。

    至洪武十三年,海運遼東以供軍饷。

    文皇肇建北京江南糧舡,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白河運至通州。

    一由江入淮,曆黃河至陽武縣,陸運至衛輝府,由衛河運至通州。

    永樂九年,以濟甯州同知潘叔正言,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丁夫十六萬五千,浚元會通河,自濟甯至臨清,三百八十五裡,漕舟始達于通州。

    而永樂十年,宋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造淺船五百艘,撥運淮楊徐兖等處歲糧一百萬石,由會通攢運,以補海運一年之數,永樂十三年始罷。

     洪武甲戌五月,兵部試尚書茹瑺奏禮庶子襲父秩,止封贈嫡母所生,庶母無封贈制。

    劉三吾奏宋制母以子貴,庶母亦依所生之秩封贈,诏從之。

    後複以茹劉二公言,宋嫡繼母亡,許封贈所生之母,無正妻、次妻并封者,今議正妻、次妻有子無子皆得封贈。

    如正妻有子,次妻無子,俱存未有定論,上曰制封嫡母正妻所生則兼從宋制,見行事例。

    但嫡母在,生母不得受封。

    亡後始乞恩,若父秩貴于子,則以父秩封之。

     洪武丙寅,命翰林院議軍官男侄贊職襲叔伯職事,乃弟襲兄,養子女婿承襲養父母,封贈禮制事見條例。

    但養子女婿事載功臣錄,以後未有聞者。

     給事中寇瑊臨汝人,仕仁廟朝,少孤鞠于祖母王,及登朝以妻所得封邑回,授朝臣得回封祖母。

    自瑊始又著令不封贈父母,不許先封妻室。

     中書舍人許應會試,如弘治之屠徑是也。

    亦許應卿舉,如成化之呂常心是也,教官登第者尤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