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習部 授曲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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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須憐我。
字頭、字尾及餘音,皆須隐而不現,使聽者聞之,但有其音,并無其字,始稱善用頭尾者;一有字迹,則沾泥帶水,有不如無矣。
○字忌模糊 學唱之人,勿論巧拙,隻看有口無口;聽曲之人,慢講精粗,先問有字無字。
字從口出,有字即有口。
如出口不分明,有字若無字,是說話有口,唱曲無口,與啞人何異哉?啞人亦能唱曲,聽其呼号之聲即可見矣。
常有唱完一曲,聽者止聞其聲,辨不出一字者,令人悶殺。
此非唱曲之料,選材者任其咎,非本優之罪也。
舌本生成,似難強造,然于開口學曲之初,先能淨其齒頰,使出口之際,字字分明,然後使工腔闆,此回天大力,無異點鐵成金,然百中遇一,不能多也。
○曲嚴分合 同場之曲,定宜同場,獨唱之曲,還須獨唱,詞意分明,不可犯也。
常有數人登場,每人一隻之曲,而衆口同聲以出之者,在授曲之人,原有淺深二意:淺者慮其冷靜,故以發越見長;深者示不參差,欲以翕如見好。
嘗見《琵琶。
賞月》一折,自“長空萬裡”以至“幾處寒衣織未成”,俱作合唱之曲,谛聽其聲,如出一口,無高低斷續之痕者,雖曰良工心苦,然作者深心,于茲埋沒。
此折之妙,全在共對月光,各談心事,曲既分唱,身段即可分做,是清淡之内原有波瀾。
若混作同場,則無所見其情,亦無可施其态矣。
惟“峭寒生”二曲可以同唱,定四曲定該分唱,況有“合前”數句振起神情,原不慮其太冷。
他劇類此者甚多,舉一可以概百。
戲場之曲,雖屬一人而可以同唱者,惟行路出師等劇,不問詞理異同,皆可使衆聲合一。
場面似鬧,曲聲亦宜鬧,靜之則相反矣。
○鑼鼓忌雜 戲場鑼鼓,筋節所關,當敲不敲,不當敲百敲,與宜重而輕,宜輕反重者,均足令戲文減價。
此中亦具至理,非老于優孟者不知。
最忌在要緊關頭,忽然打斷。
如說白未了之際,曲調初起之時,橫敲亂打,蓋卻聲音,使聽白者少聽數句,以緻前後情事不連,審音者未聞起調,不知以後所唱何曲。
打斷曲文,罪猶可恕,抹殺賓白,情理難容。
予觀場每見此等,故為揭出。
又有一出戲文将了,止餘數句賓白未完,而此未完之數句,又系關鍵所在,乃戲房鑼鼓早已催促收場,使說與不說同者,殊可痛恨。
故疾徐輕重之間,不可不急講也。
場上之人将要說白,見鑼鼓未歇,宜少停以待之,不則過難專委,曲白鑼鼓,均分其咎矣。
○吹合宜低 絲、竹、肉三音,向皆孤行獨立,未有合用之者,合之自近年始。
三籁齊鳴,天人合一,亦金聲玉振之遺意也,未嘗不佳;但須以肉為主,而絲竹副之,使不出自然者,亦漸近自然,始有主行客随之妙。
迩來戲房吹合之聲,皆高于場上之曲,反以絲竹為主,而曲聲和之,是座客非為聽歌而來,乃聽鼓樂而至矣。
從來名優教曲,總使聲與樂齊,箫笛高一字,曲亦高一字,箫笛低一字,曲亦低一字。
然相同之中,即有高低輕重之别,以其教曲之初,即以箫笛代口,引之使唱,原系聲随箫笛,非以箫笛随聲,習久成性,一到聲上,不知不覺而以曲随箫笛矣。
正之當用何法?曰:家常理曲,不用吹合,止于場上用之,則有吹合亦唱,無吹合亦唱,不靠吹合為主。
譬之小兒學行,終日倚牆靠壁,舍此不能舉步,一旦去其牆壁,偏使獨行,行過一次兩次,則雖見牆壁而不靠矣。
以予見論之,和箫和笛之時,當比曲低一字,曲聲高于吹合,則絲竹之聲亦變為肉,尋其附和之痕而不得矣。
正音之法,有過此者乎?然此法不宜概行,當視唱曲之人之本領。
如一班之中,有一二喉音最亮者,以此法行之,其餘中人以下之材,俱照常格。
倘不分高下,一例舉行,則良法不終,而怪予立言之誤矣。
吹合之聲,場上可少,教曲學唱之時,必不可少,以其能代師口,而司熔鑄變化之權也。
何則?不用箫笛,止憑口授,則師唱一遍,徒亦唱一遍,師住口而徒亦住口,聰慧者數遍即熟,資質稍鈍者,非數十百遍不能,以師徒之間無一轉相授受之人也。
自有此物,隻須師教數遍,齒牙稍利,即有箫笛引之。
随箫随笛之際,若曰無師,則輕重病徐之間,原有法脈準繩,引人歸于勝地;若曰有師,則師口并無一字,已将此曲交付其徒。
先則人随箫笛,後則箫笛随人,是金蟬脫殼之法也。
“庾公之斯,學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于我。
”箫笛二物,即曲中之尹公他也。
但庾公之斯與子濯孺子,昔未見面,而今同在一堂耳。
若是,則吹合之力讵可少哉?予恐此書一出,好事者過聽予方言,謬視箫笛為可棄,故複補論及此。
字頭、字尾及餘音,皆須隐而不現,使聽者聞之,但有其音,并無其字,始稱善用頭尾者;一有字迹,則沾泥帶水,有不如無矣。
○字忌模糊 學唱之人,勿論巧拙,隻看有口無口;聽曲之人,慢講精粗,先問有字無字。
字從口出,有字即有口。
如出口不分明,有字若無字,是說話有口,唱曲無口,與啞人何異哉?啞人亦能唱曲,聽其呼号之聲即可見矣。
常有唱完一曲,聽者止聞其聲,辨不出一字者,令人悶殺。
此非唱曲之料,選材者任其咎,非本優之罪也。
舌本生成,似難強造,然于開口學曲之初,先能淨其齒頰,使出口之際,字字分明,然後使工腔闆,此回天大力,無異點鐵成金,然百中遇一,不能多也。
○曲嚴分合 同場之曲,定宜同場,獨唱之曲,還須獨唱,詞意分明,不可犯也。
常有數人登場,每人一隻之曲,而衆口同聲以出之者,在授曲之人,原有淺深二意:淺者慮其冷靜,故以發越見長;深者示不參差,欲以翕如見好。
嘗見《琵琶。
賞月》一折,自“長空萬裡”以至“幾處寒衣織未成”,俱作合唱之曲,谛聽其聲,如出一口,無高低斷續之痕者,雖曰良工心苦,然作者深心,于茲埋沒。
此折之妙,全在共對月光,各談心事,曲既分唱,身段即可分做,是清淡之内原有波瀾。
若混作同場,則無所見其情,亦無可施其态矣。
惟“峭寒生”二曲可以同唱,定四曲定該分唱,況有“合前”數句振起神情,原不慮其太冷。
他劇類此者甚多,舉一可以概百。
戲場之曲,雖屬一人而可以同唱者,惟行路出師等劇,不問詞理異同,皆可使衆聲合一。
場面似鬧,曲聲亦宜鬧,靜之則相反矣。
○鑼鼓忌雜 戲場鑼鼓,筋節所關,當敲不敲,不當敲百敲,與宜重而輕,宜輕反重者,均足令戲文減價。
此中亦具至理,非老于優孟者不知。
最忌在要緊關頭,忽然打斷。
如說白未了之際,曲調初起之時,橫敲亂打,蓋卻聲音,使聽白者少聽數句,以緻前後情事不連,審音者未聞起調,不知以後所唱何曲。
打斷曲文,罪猶可恕,抹殺賓白,情理難容。
予觀場每見此等,故為揭出。
又有一出戲文将了,止餘數句賓白未完,而此未完之數句,又系關鍵所在,乃戲房鑼鼓早已催促收場,使說與不說同者,殊可痛恨。
故疾徐輕重之間,不可不急講也。
場上之人将要說白,見鑼鼓未歇,宜少停以待之,不則過難專委,曲白鑼鼓,均分其咎矣。
○吹合宜低 絲、竹、肉三音,向皆孤行獨立,未有合用之者,合之自近年始。
三籁齊鳴,天人合一,亦金聲玉振之遺意也,未嘗不佳;但須以肉為主,而絲竹副之,使不出自然者,亦漸近自然,始有主行客随之妙。
迩來戲房吹合之聲,皆高于場上之曲,反以絲竹為主,而曲聲和之,是座客非為聽歌而來,乃聽鼓樂而至矣。
從來名優教曲,總使聲與樂齊,箫笛高一字,曲亦高一字,箫笛低一字,曲亦低一字。
然相同之中,即有高低輕重之别,以其教曲之初,即以箫笛代口,引之使唱,原系聲随箫笛,非以箫笛随聲,習久成性,一到聲上,不知不覺而以曲随箫笛矣。
正之當用何法?曰:家常理曲,不用吹合,止于場上用之,則有吹合亦唱,無吹合亦唱,不靠吹合為主。
譬之小兒學行,終日倚牆靠壁,舍此不能舉步,一旦去其牆壁,偏使獨行,行過一次兩次,則雖見牆壁而不靠矣。
以予見論之,和箫和笛之時,當比曲低一字,曲聲高于吹合,則絲竹之聲亦變為肉,尋其附和之痕而不得矣。
正音之法,有過此者乎?然此法不宜概行,當視唱曲之人之本領。
如一班之中,有一二喉音最亮者,以此法行之,其餘中人以下之材,俱照常格。
倘不分高下,一例舉行,則良法不終,而怪予立言之誤矣。
吹合之聲,場上可少,教曲學唱之時,必不可少,以其能代師口,而司熔鑄變化之權也。
何則?不用箫笛,止憑口授,則師唱一遍,徒亦唱一遍,師住口而徒亦住口,聰慧者數遍即熟,資質稍鈍者,非數十百遍不能,以師徒之間無一轉相授受之人也。
自有此物,隻須師教數遍,齒牙稍利,即有箫笛引之。
随箫随笛之際,若曰無師,則輕重病徐之間,原有法脈準繩,引人歸于勝地;若曰有師,則師口并無一字,已将此曲交付其徒。
先則人随箫笛,後則箫笛随人,是金蟬脫殼之法也。
“庾公之斯,學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于我。
”箫笛二物,即曲中之尹公他也。
但庾公之斯與子濯孺子,昔未見面,而今同在一堂耳。
若是,則吹合之力讵可少哉?予恐此書一出,好事者過聽予方言,謬視箫笛為可棄,故複補論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