頤養部 療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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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哉? ○一心鐘愛之藥 三曰一心鐘愛之人,可以當藥。

    人心私愛,必有所鐘。

    常有君不得之于臣,父不得之于子,而極疏極遠極不足愛之人,反為精神所注,性命以之者,即是鐘情之物也。

    或是嬌妻美妾,或為狎客娈童,或系至親密友,思之弗得,與得而弗親,皆可以緻疾。

    即使緻疾之由,非關于此,一到疾痛無聊之際,勢必念及私愛之人。

    忽使相親,如魚得水,未有不耳清目明,精神陡健,若病魔之辭去者。

    此數類之中,惟色為甚,少年之疾,強半犯此。

    父母不知,謬聽醫士之言,以色為戒,不知色能害人,言其常也,情堪愈疾,處其變也。

    人為情死,而不以情藥之,豈人為饑死,而仍戒令勿食,以成首陽之志乎?凡有少年子女,情窦已開,未經婚嫁而至疾,疾而不能遽瘳者,惟此一物可以藥之。

    即使病軀羸弱,難使相親,但令往來其前,使知業為我有,亦可慰情思之大半。

    猶之得藥弗食,但嗅其味,亦可内通腠理,外壯筋骨,同一例也。

    至若閨門以外之人,緻之不難,處之更易。

    使近卧榻,相昵相親,非招人與共,乃贖藥使堂也。

    仁人孝子之養親,嚴父慈母之愛子,俱不可不預蓄是方,以防其疾。

     ○一生未見之藥 四曰一生未見之物,可以當藥。

    欲得未得之物,是人皆有,如文士之于異書,武人之于寶劍,醉翁之于名酒,佳人之于美飾,是皆一往情深,不辭困頓,而欲與相俱者也。

    多方覓得而使之一見,又複艱難其勢而後出之,此駕馭病人之術也。

    然必既得而後留難之,許而不能卒與,是益其疾矣。

    所謂異書者,不必微言秘籍,搜藏破壁而後得之。

    凡屬新編,未經目睹者,即是異書,如陳琳之檄,枚乘之文,皆前人已試之藥也。

    須知奇文通神,鬼魅遇之,無有不辟者。

    而予所謂文人,亦不必定指才士,凡系識字之人,即可以書當藥。

    傳奇野史,最病魔,倩人讀之,與誦咒辟邪無異也。

    他可類推,勿拘一轍。

    富人以珍寶為異物,貧家以羅绮為異物,獵山之民見海錯而稱奇,穴處之家入巢居而贊異。

    物無美惡,希觏為珍;婦少妍媸,乍親必美。

    昔未睹而今始睹,一錢所購,足抵千金。

    如必俟希世之珍,是索此輩于枯魚之肆矣。

     ○平時契慕之藥 五曰平時契慕之人,可以當藥。

    凡人有生平向往,未經謀而者,如其惠然肯來,以此當藥,其為效也更捷。

    昔人傳韓非書至秦,秦王見之曰:“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漢武帝讀相如《子虛賦》而善之,曰:“朕獨不得與此人同時哉!”晉時宋纖有遠操,沉靜不與世交,隐居酒泉,不應辟命。

    太守楊宣慕之,畫其像于閣上,出入視之。

    是秦王之于韓非,武帝之于相如,楊宣之于宋纖,可謂心神畢射,寤寐相求者矣。

    使當秦王、漢帝、楊宣卧疾之日,忽緻三人于榻前,則其霍然起舞,執手為歡,不知疾之所從去者,有不待事畢而知之矣。

    凡此皆言秉彜至好出自中心,故能愉快若此。

    其因人贊美而随聲附和者不與焉。

     ○素常樂為之藥 六曰素常樂為之事,可以當藥。

    病人忌勞,理之常也。

    然有“樂此不疲”一說作轉語,則勞之适以逸之,迹非拘士所能知耳。

    予一生療病,全用是方,無疾不試,無試不驗,徙癰浣腸之奇,不是過也。

    予生無他癖,惟好着書,憂藉以消,怒藉以釋,牢騷不平之氣藉以鏟除。

    因思諸疾之萌蘖,無不始于七情,我有治情理性之藥,彼烏能崇我哉!故于伏枕呻吟之初,即作開卷第一義;能起能坐,則落毫端,不則但存腹稿。

    迨沉疴将起之日,即新編告竣之時。

    一生剞劂,孰使為之?強半出造化小兒之手。

    此我輩文人之藥,“止堪自怡悅,不堪持贈君”者。

    而天下之人,莫不有樂為之一事,或耽詩癖酒,或慕樂嗜棋,聽其欲為,莫加禁止,亦是調理病人之一法。

    總之,禦疾之道,貴在能忘;切切在心,則我為疾用,而死生聽之矣。

    知其力乏,而故授以事,非擾之使困,乃迫之使忘也。

     ○生平痛惡之藥 七曰生平痛惡之物與切齒之人,忽而去之,亦可當藥。

    人有偏好,即有偏惡。

    偏好者緻之,既可已疾,豈偏惡者辟之使去,逐之使遠,獨不可當沉疴之《七發》乎?無病之人,目中不能容屑,去一可憎之物,如拔眼内之釘。

    病中睹此,其為累也更甚。

    故凡遇病人在床,必先計其所仇者何人,憎而欲去者何物,人之來也屏之,物之存也去之。

    或詐言所仇之人災傷病故,暫快一時之心,以緩須臾之死,須臾不死,或竟不死也,亦未可知。

    股救親,未必能活;割仇家之肉以食親,痼疾未有不起者。

    仇家之肉,豈有異味可嘗,而怪色奇形之可辨乎?暫欺以方,亦未嘗不可。

    此則充類至義之盡也。

    愈疾之法,豈必盡然,得其意而已矣。

     以上諸藥,創自笠翁,當呼為《笠翁本草》。

    其餘療病之藥及攻疾之方,效而可用者盡多。

    但醫士能言,方書可考,載之将不勝載。

    悉留本等之事,以歸分内之人,俎不越庖,非言其可廢也。

    總之,此一書者,事所應有,不得不有;言所當無,不敢不無。

    “絕無僅有”之号,則不敢居;“雖有若無”之名,亦不任受。

    殆亦可存而不必盡廢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