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容部 治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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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利于厚而不利于薄,薄則本體現矣;利于大而不利于小,小則痛而不能行矣。

    我以極薄極小者形之,則似鶴立雞群,不求異而自異。

    世豈有高底如錢,不扭捏而能行之大腳乎? 古人取義命名,纖毫不爽,如前所雲,以“蟠龍”名髻,“烏雲”為發之類是也。

    獨于婦人之足,取義命名,皆與實事相反。

    何也?足者,形之最小者也;蓮者,花之最大者也;而名婦人之足者,必曰“金蓮”,名最小之足者,則曰“三寸金蓮”。

    使婦人之足,果如蓮瓣之為形,則其闊而大也,尚可言乎?極小極窄之蓮瓣,豈止三寸而已乎?此“金蓮”之義之不可解也。

    從來名婦人之鞋者,必曰“鳳頭”。

    世人顧名思義,遂以金銀制鳳,綴于鞋尖以實之。

    試思鳳之為物,止能小于大鵬;方之衆鳥,不幾洋洋乎大觀也哉?以之名鞋,雖曰贊美之詞,實類譏諷之迹。

    如曰“鳳頭”二字,但肖其形,鳳之頭銳而身大,是以得名;然則衆鳥之頭,盡有銳于鳳者,何故不以命名,而獨有取于鳳?且鳳較他鳥,其首獨昂,婦人趾尖,妙在低而能伏,使如鳳凰之昂首,其形尚可觀乎?此“鳳頭”之義之不可解者也。

    若是,則古人之命名取義,果何所見而雲然?豈終不可解乎?曰:有說焉。

    婦人裹足之制,非由前古,蓋後來添設之事也。

    其命名之初,婦人之足亦猶男子之足,使其果如蓮瓣之稍尖,鳳頭之稍銳,亦可謂古之小腳。

    無其制而能約小其形,較之今人,殆有過焉者矣。

    吾謂“鳳頭”、“金蓮”等字相傳已久,其名未可遽易,然止可呼其名,萬勿肖其實;如肖其實,則極不美觀,而為前人所誤矣。

    不甯惟是,鳳為羽蟲之長,與龍比肩,乃帝王飾衣飾器之物也,以之飾足,無乃大亵名器乎?嘗見婦人繡襪,每作龍鳳之形,皆昧理僭分之大者,不可不為拈破。

    近日女子鞋頭,不綴鳳而綴珠,可稱善變。

    珠出水底,宜在淩波襪下,且似粟之珠,價不甚昂,綴一粒于鞋尖,滿足俱呈寶色。

    使登歌舞之氍毹,則為走盤之珠;使作陽台之雲雨,則為掌上之珠。

    然作始者見不及此,亦猶衣色之變青,不知其然而然,所謂暗合道妙者也。

    予友餘子澹心,向着《鞋襪辨》一篇,考纏足之從來,核婦履之原制,精而且确,足與此說相發明,附載于後。

     ○婦人鞋襪辨 古婦人之足,與男子無異。

    《周禮》有屦人,掌王及後之服屦,為赤舄、黑舄、赤纟意、黃纟意、青勾素履、葛履,辨外内命夫命婦之功屦、命屦、散屦。

    可見男女之履,同一形制,非如後世女子之弓彎細纖,以小為貴也。

    考之纏足,起于南唐李後主。

    後主有宮嫔娘,纖麗善舞,乃命作金蓮,高六尺,飾以珍寶,纟帶纓絡,中作品色瑞蓮,令娘以帛纏足,屈上作新月狀,着素襪,行舞蓮中,回旋有淩雲之态。

    由是人多效之,此纏足所自始也。

    唐以前未開此風,故詞客詩人,歌詠美人好女,容态之殊麗,顔色之天姣,以至面妝首飾、衣褶裙裾之華靡,鬓發、眉眼,唇齒、腰肢、手腕之婀娜秀潔,無不津津乎其言之,而無一語及足之纖小者。

    即如古樂府之《雙行纏》雲:“新羅繡白胫,足趺如春妍。

    ”曹子建雲:“踐遠遊之文履”,李太白詩雲:“一雙金齒屐,兩足白如霜。

    ”韓緻光詩雲:“六寸膚圓光緻緻”,杜牧之詩雲:“钿尺裁量減四分”,漢《雜事秘辛》雲:“足長八寸,胫跗豐妍。

    ”夫六寸八寸,素白豐妍,可見唐以前婦人之足,無屈上作新月狀者也。

    即東昏潘妃,作金蓮花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金蓮花”,非謂足為金蓮也。

    崔豹《古今注》:“東晉有鳳頭重台之履”,不專言婦人也。

    宋元豐以前,纏足者尚少,自元至今,将四百年,矯揉造作亦泰甚矣。

    古婦人皆着襪。

    楊太真死之日,馬嵬媪得錦衤幼襪一隻,過客一玩百錢。

    李太白詩雲:“溪上足如霜,不着鴉頭襪”。

    襪一名“膝褲”。

    宋高宗聞秦桧死,喜曰:“今後免膝褲中插匕首矣。

    ”則襪也,膝褲也,乃男女之通稱,原無分别。

    但古有底,今無底耳。

    古有底之襪,不必着鞋,皆可行地;今無底之襪,非着鞋,則寸步不能行矣。

    張平子雲:“羅襪淩蹑足容與”。

    曹子建雲:“淩波微步,羅襪生塵。

    ”李後主詞雲:“劃襪下香階,手提金縷鞋。

    ”古今鞋襪之制,其不同如此。

    至于高底之制,前古未聞,于今獨絕。

    吳下婦人,有以異香為底,圍以精绫者;有鑿花玲珑,囊以香麝,行步霏霏,印香在地者。

    此則服妖,宋元以來,詩人所未及,故表而出之,以告世之賦“香奁”、詠“玉台”者。

     襪色與鞋色相反,襪宜極淺,鞋宜極深,欲其相形而始露也。

    今之女子,襪皆尚白,鞋用深紅深青,可謂盡制。

    然家家若是,亦忌雷同。

    予欲更翻置色,深其襪而淺其鞋,則腳之小者更露。

    蓋鞋之為色,不當與地色相同。

    地色者,泥土磚石之色是也。

    泥土磚石其為色也多深,淺者立于其上,則界限分明,不為地色所掩。

    如地青而鞋亦青,地綠而鞋亦綠,則無所見其短長矣。

    腳之大者則應反此,宜視地色以為色,則藏拙之法,不獨使高底居功矣。

    鄙見若此,請以質之金屋主人,轉詢阿嬌,定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