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玩部 制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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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之念,亦無所施,有時抛入街衢,遭千萬人之踐踏,有時傾入溷廁,受千百載之欺淩,文字之罹禍,未有甚于此者。

    吾願天下之人,盡以惜福為念,凡見有字之碗,即生造孽之慮。

    買者相戒不取,則賣者計窮;賣者計窮,則陶人視為畏途而弗造矣。

    文字之禍,其日消乎?此猶救弊之末着。

    倘有惜福缙紳,當路于江右者,出嚴檄一紙,遍谕陶人,使不得于碗上作字,無論赤壁等賦不許書磁,即成化、宣德年造,及某齋某居等字,盡皆削去。

    試問有此數字,果得與成窯、宣窯比值乎?無此數字,較之常值增減半文乎?有此無此,其利相同,多此數筆,徒造千百年無窮之孽耳。

    制撫藩臬,以及守令諸公,盡是斯文宗主,宦豫章者,急行是令,此千百年未造之福,留之以待一人。

    時哉時哉,乘之勿失! ○燈燭 燈燭輝煌,賓筵之首事也。

    然每見衣冠盛集,列山珍海錯,傾玉醴瓊漿,幾部鼓吹,頻歌疊奏,事事皆稱絕暢,而獨于歌台色相,稍近模糊。

    令人快耳快心,而不能不快其目者,非主人吝惜蘭膏,不肯多設,隻以燈煤作崇,非剔之不得其法,即司之不得其人耳。

    吾為六字訣以授人,曰:“多點不如勤剪。

    ”勤剪之五,明于不剪之十。

    原其不剪之故,或以觀場念切,主仆相同,均注目于梨園,置晦明于不同;或以奔走太勞,職無專委,因顧彼以失此,緻有炬而無光,所謂司之不得其人也。

    欲正其弊,不過專責一人,擇其謹樸老成、不耽遊戲者,則二患庶幾可免。

    然司之得人,剔之不得其法,終為難事。

    大約場上之燈,高懸者多,卑立者少。

    剔卑燈易,剔高燈難。

    非以人就燈而升之使高,即以燈就人而降之使卑,剔一次必須升降一次,是人與燈皆不勝其勞,而座客觀之亦覺代為煩苦,常有畏難不剪而聽其昏黑者。

    予創二法以節其勞,一則已試而可自信者,一則未敢遽信而待試于人者。

    已試維何?長三四尺之燭剪是已。

    以鐵為之,務為極細,粗則重而難舉;然舉之有法,說在後幅。

    有此長剪,則人不必升,燈升不必降,舉手即是,與剔卑燈無異矣。

    未試維何?暗提線索,用傀儡登場之法是已。

    法于梁上暗作長縫一條,通于屋後,納挂燈之繩索于中,而以小小輪盤仰承其下,然後懸燈。

    燈之内柱外幕,分而為二,外幕系定于梁間,不使上下,内柱之索上跨輪盤。

    欲剪燈煤,則放内柱之索,使之卑以就人,剪畢複上,自投外幕之中,是外幕高懸不移,俨然以靜待動。

    同一燈也,而有勞逸之分,勞所當勞,逸所當逸,較之内外俱下,而且有礙手礙腳之繁者,先踞一籌之勝矣。

    其不明抽以索,而必暗投梁縫之中,且貫通于屋後者,其故何居?欲埋伏抽索之人于屋後,使不露形,但見輪盤一轉,其燈自下,剪畢複上,總無抽拽之形,若有神物廁于梁間者。

    予創為是法,非有心炫巧,不過善藏其拙。

    蓋場上多立一人,多生一人之障蔽。

    使以一人剪燈,一人抽索,了此及彼,數數往來,則座客止見人行,無複洗耳聽歌之暇矣。

    故藏人屋後,撤去一半藩籬,耳目之前,何等清靜。

    藏人屋後者,亦不必定在牆垣之外,廳堂必有退步,屏障以後,即其處也。

    或隔绛紗,或懸翠箔,但使内見外,而外不見内,則人工不露而天巧可施矣。

    每燈一盞,用索一條,以蠟磨光,欲其不澀。

    梁間一縫,可容數索,但須預編字号,系以小牌,使抽者便于識認。

    剪燈者将及某号,即預放某索以待之,此号方升,彼号即降,觀其術者,如入山陰dao中,明知是人非鬼,亦須詫異驚神,鼓掌而觀,又是一番樂事。

    惜予囊悭無力,未及指使匠工,懸美法以待人,即謂自留餘地亦可。

     梁上鑿縫,勢有不能,為懸燈細事而損傷巨料,無此理也。

    如置此法于造屋之先,則于梁成之後,另鑲薄闆二條,空洞其中而蒙蔽其下,然後升梁于柱,以俟燈索,此一法也。

    已成之屋,亦如此法,但先置繩索于中,而後周遭以闆。

    此法之設,不止定為觀場,即于元夕張燈,尋常宴客,皆可用之,但比長剪之法為稍費耳。

     制長剪之法,禮屋之高卑以為長短,短者三尺,長者四五尺,直其身而曲其上,如烏喙然,總以細巧堅勁為主。

    然用之有法,得其法則可行,不得其法則四設而不适于用,猶棄物也。

    蓋以鐵為剪,又長數尺,是其體不能不重,隻手高擎,勢必搖動于上,剪動則燈亦動;燈剪俱動,則他東我西,雖欲剪之,不可得矣。

    法以右手持剪,左手托之,所托之處,高右手尺許。

    剪體雖重,不過一二斤,隻手孤擎則不足,雙手效力則有餘;擎而剪之者一手,按之使不動搖者又有一手,其勢雖高,如何慮乎?“孤掌難鳴,衆擎易舉。

    ”天下事,類如是也。

     長剪雖佳,予終惡其體重,倘能以堅木為身,止于近燈煤處用鐵,則盡美而又盡善矣。

    思而未制,存其說以俟解人。

     長剪難于概用,惟有燭無衣,與四圍有衣而空洞其下者可以用之。

    若明角燈、珠燈,皆無隙可入,雖有長剪,何所用之?至于梁間放索,則是燈皆可。

    二事亦可并行,行之之法,又與前說相反:燈柱居中不動,而提起外幕以俟剪,剪畢複下。

    又合居重馭輕之法,聽人所好而為之。

     ○箋簡 箋簡之制,由古及今,不知幾千萬變。

    自人物器玩,以迨花鳥昆蟲,無一不肖其形,無日不新其式;人心之巧,技藝之工,至此極矣。

    予謂巧則誠巧,工則至工,但其構思落筆之初,未免馳高骛遠,舍最近者不思,而遍索于九天之上、八極之内,遂使光燦陸離者總成贅物,與書牍之本事無幹。

    予所謂至近者非也,即其手中所制之箋簡是也。

    既名箋簡,則箋簡二字中便有無窮本義。

    魚書雁帛而外,不有竹刺之式可為乎?書本之形可肖乎?卷冊便面,錦屏繡軸之上,非染翰揮毫之地乎?石壁可以留題,蕉葉曾經代紙,豈意未之前聞,而為予之臆說乎?至于蘇蕙娘所織之錦,又後人思之慕之,欲書一字于其上而不可複得者也。

    我能肖諸物之形似以箋,則箋上所列,皆題詩作字之襯也。

    還其固有,絕其本無,悉是眼前韻事,何用他求?已命奴逐款制就,售之坊間,得錢付梓人,仍備剞劂之用,是此後生生不已,其新人見聞,愉人揮灑之事,正未有艾。

    即呼予為薛濤幻身,予亦未嘗不受,蓋須眉男子之不傳,有愧于知名女子者正不少也。

    已經制就者,有韻事箋八種,織錦箋十種。

    韻事者何?題石、題軸、便面、書卷、剖竹、雪蕉、卷子、冊子是也。

    錦紋十種,則盡仿回文織錦之義,滿幅皆錦,止留紋缺處代人作書,書成之後,與織就之回文無異。

    十種錦紋各别,作書之地亦不雷同。

    慘淡經營,事難縷述,海内名賢欲得者,倩人向金陵購之。

    是集内種種新式,未能悉走寰中,借此一端,以陳大概。

    售箋之地即售書之地,凡予生平着作,皆萃于此。

    有嗜痂之癖者,貿此以去,如偕笠翁而歸。

    千裡神交,全賴乎此。

    隻今知己遍天下,豈盡謀面之人哉?(金陵承恩寺中有“芥子園名箋”五字署名者,即其處也。

    ) 是集中所載諸新式,聽人效而行之;惟箋帖之體裁,則令奴自制自售,以代筆耕,不許他人翻梓。

    已經傳劄布告,誡之于初矣。

    倘仍有壟斷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減一地,或稍變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亞也。

    當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伏望主持公道。

    至于倚富恃強,翻刻湖上笠翁之書者,六合以内,不知凡幾。

    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當決一死戰,布告當事,即以是集為先聲。

    總之天地生人,各賦以心,即宜各生其智,我未嘗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智巧,彼焉能奪吾生計,使不得自食其力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