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禦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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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

    凡治之者,受法令焉"。

    以其在殿柱之間,亦謂之柱下史。

    秦改為侍禦史。

    《史記》:"張蒼白泰時為禦史,主柱下方書。

    "即其任也。

    冠法冠,一名"柱後惠文",以鐵為柱,言其審固不撓也。

    法冠者,秦事雲:"始皇滅楚,以其君冠賜禦史。

    "亦名獬豸冠,以獬豸獸主觸不直,故執憲者以為冠。

    漢因秦,置侍禦史,秩六百石,員十五人。

    惠帝三年,相國奏遣禦史監三輔不法事,有:辭訟者,盜賊者,鑄僞錢者,獄不直者,繇賦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

    監者每二歲一更,常十一月奏事,三月還監焉。

    侍禦史有繡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獄;武帝制,不常置。

    後漢皆公府掾屬高第者為之,所掌有五曹:曰令曹,掌律令;印曹,掌刻印;供曹,掌齋祠之事;尉馬曹,掌廄馬主事;乘曹,掌護駕。

    魏置八人,品第六,所掌凡八部,有持書曹、課第曹,其餘則史阙雲。

    晉置九人,所掌有十三曹,曰:吏曹,課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節曹,水曹,中壘曹,營軍曹,法曹,筭曹。

    東晉初,省課第曹,置庫曹;後又分庫曹為外左庫曹、内左庫曹焉。

    宋置十人。

    元嘉中,省二庫曹,直雲左庫。

    大明中,複置二庫;景和初,複省之。

    升明初,省營軍曹,并入水曹;省筭曹,并入法曹;而吏曹罷禦史掌之。

    齊置十人,梁、陳皆九人。

    後魏八人,初,從五品;太和末,為正八品下。

    北齊置八人,從七品下。

    後魏、北齊尤重禦史,選禦史必答策高第始補之,并分掌諸曹内外督令史以下。

    後周秋官有司憲中士。

    隋置八人,從七品下;炀帝三年,改為正七品。

    皇朝置四人,加品從六品下。

    又置内供奉員,不過本數,其遷改與正官資望亦齊。

    舊制庶仆五分減一,及崔隐甫為大夫,奏供奉、裹行并同正給。

    案令:隔品緻敬。

    比者因循,侍禦史已下皆與大夫抗禮。

    開元十八年,敕重申明,猶未之改。

    李适之為大夫,皆受拜,時議是之。

    )侍禦史掌糺舉百僚,推鞫獄訟。

    其職有六:一曰奏彈;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東推,五曰贓贖,六曰理匦。

    (侍禦史年深者一人判台事,知公廨雜事等;次知西推、髒贖、三司,受事監奏;次知東推、理匦之事。

    台中有黃卷,不糺舉所職則罰之。

    其新除者未曉制度,罰有日逾萬錢者。

    舊例,新人罰止于四萬,及崔隐甫為大夫,以其數太廣減之,以萬二千為限。

    三院各有院長,議罰則詢于雜端也。

    )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則按其實狀以奏;若尋常之獄,推訖,斷于大理。

    (舊,台中無獄,未嘗禁人;有須留問,寄禁大理。

    李乾祐為大夫,奏請于台置獄,雖則按問為便,而增鞫獄之弊。

    至開元十四年,禦史大夫崔隐甫奏罷之,須留問者,依前寄禁大理。

    )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彈奏者;則具其事為狀,大夫、中丞押奏。

    大事則冠法冠,衣朱衣、纁裳、白紗中單以彈之;小事,常服而已。

    (法冠一名豸冠,一角,為獬豸之形,取觸邪之義也。

    )凡三司理事,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

    (三司更直,每日一司正受,兩司副押,更遞如此。

    其鞫聽亦同。

    )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之。

    (除三司受事及推按外,每日,侍禦史一人承制,諸奏事者并監而進退之。

    若所谕繁細,不宜奏陳,則随事奏而罷之。

    ) 主簿一人,從七品下,(《漢書》:"張忠為禦史大夫,署孫寶為主簿。

    "魏、晉已下無聞。

    隋炀帝大業三年始置禦史台主簿二頁,皇朝省一員。

    )錄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