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尚書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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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裡内,八月三十日;三千裡内,七月三十日;五千裡内,五月三十日;七千裡内,三月三十;萬裡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

    )其外官附朝集使送簿至省。

    (凡流内、流外官考前厘務不滿二百日者,不考。

    )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

    又定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監京官考,一人監外官考。

    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

    其檢覆同者,皆以功過上使。

    京官則集應考之人對讀注定,外官對朝集使注定訖,各以奏聞。

    其親王及中書門下與京官三品已上、外官五大都督,并以功過狀奏,聽裁。

    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獻替可否,拾遺補阙,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滞,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審,明于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将帥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無隐,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獲剩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于蓋藏,明于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蔔,效驗居多,為方術之最;二十四譏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鄽不擾,奸濫不行,為市肆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肅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已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馬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弗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阙為下中;居官谄詐,貪濁有狀為下下。

    若于善最之外别可嘉尚,及罪雖戍殿、情狀可矜,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

    (諸官人犯罪負殿者,計贖銅一斤為一負,公罪倍之。

    十負為一殿。

    當上上考者,雖有殿不降,此謂非私罪。

    自上中已下,率一殿降一等。

    即公座殿失應降,若當年勞劇有異于常者,聽減一殿。

    )内外官從見在任改為别官者,其年考從後任申校。

    (其别敕賜考,限當年附校。

    如不及當年,及當年無考,于以次有考年限。

    )百司量其閑劇,諸州據其上下,進考之人皆有定限。

    苟無其功,不要充數;功過于限,亦聽量進。

    (諸食祿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

    若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并解見任,奪當年祿,追告身;周年,聽依本品叙。

    )其流外官,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

    (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為下下。

    每年對定,具簿上省。

    其考下下者,解所任。

    )凡親、勳、翊衛皆有考第。

    考第之中,略有三等。

    (專勤謹慎,宿衛如法,便習弓馬者為上;番期不違,職掌無失,雖解弓馬,非是灼然者為中;違番不上,數有犯失,好請私假,不習弓馬者為下。

    )諸衛主帥,如三衛之考。

    (凡統領有方。

    部伍整肅,清平謹恪,武藝可稱者為上;居官無犯,統領得濟,雖有武藝,不是優長者為中;在公不勤,數有愆失,至于武用,複無可紀者為下。

    )其監門校尉、直長,如帥之考。

    (正色當官,明于按察,監當之處,能肅察奸非者為上;居官不怠,檢校無失,至于監察,未是灼然者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違,檢校之所,事多疏漏者為下。

    )其谧議之法,古之通典,皆審其事,以為不刊。

    (諸職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身亡者,其佐史綠行狀申考功,考功責曆任勘校,下太常寺拟缢訖,覆申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議定,然後奏聞。

    贈官同職事。

    無爵者稱"子"。

    若蘊德丘園,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奏賜谧曰"先生"。

    ) 員外郎掌天下貢舉之職。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為權輕,專令禮部侍郎一人貢舉。

    然以舊職故,複叙于此雲。

    )凡諸州每歲貢人,其類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經,三曰進士,四曰明法,五曰書,六曰筭。

    其弘文、崇文生各依所習業随明經、進士例。

    其秀才試方略策五條,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者為上中,文、理俱平者為上下,文、理粗通為中上,文劣理滞為不第。

    (此條取人稍峻,自貞觀後遂絕。

    )其明經各試所習業,文、注精熟,辨明義理,然後為通。

    正經有九:《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谷梁》為小經。

    通二經者,一大一小,若兩中經;通三經者,大、小、中各一;通五經者,大經并通。

    其《孝經》、《論語》并須兼習。

    (諸明經試兩經,進士一經,每經十帖。

    《孝經》二帖,《論語》八帖。

    每些三言。

    通六已上,然後試策:《周禮》、《左氏》、《禮記》各四條,餘經各三條,《孝經》、《論語》共三條、皆綠經文及注意為問。

    其答者須辨明義理,然後為通。

    通十為上上,通八為上中,通七為上下,通六為中上。

    其通三經者,全通為上上,通十為上中,通九為上下,通八為中上,通七聖經通五為不第。

    )其進士帖一小經及《老子》,(皆經、注兼帖。

    )試雜文兩首,策時務五條,文須洞識文律,策須義理惬當者為通。

    (若事義有滞、詞句不偷者為不。

    其經、策全通為甲,策通四、帖通六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

    )其明法試律、令各一部,識達義理、問無疑滞者為通。

    (粗知綱例、未究指歸者為不。

    所試律、令,每部試十帖。

    策試十條:律七條,令三條。

    全通者為甲,通八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

    )其明書則說文六帖,《字林》四帖。

    (諸試書學生帖試通訖,先口試,不限條數,疑則問之,并通,然後試策。

    )其明筭則《九章》三帖,《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等七部各一帖。

    其《綴術》六帖,《緝古》四帖。

    (錄大義本條為問。

    答者明數造術,辨明術理,然後為通。

    記遺三等數,讀令精熟,試十得九為第。

    其試《綴術》、《輯古》者,《綴術》七條,《緝古》三條。

    諸及第人并錄奏,仍關送吏部。

    書、筭于從九品下叙排。

    )弘、崇生雖同明經、進士,以其資蔭全高,試亦不拘常例。

    (弘、崇生習一大經、一小經者,兩中經者,習《史記》者,《漢書》者,《東觀漢記》者,《三國志》者,皆須讀文精熟,言音典正。

    策試十道,取粗解注義,經通六,史通三。

    其試時務策者,須識文體,不失問目意,試五得三。

    皆兼帖《孝經》、《論語》共十條。

    )應簡齊郎,準貢舉例貼試。

    (太常解申禮部勘責,十月内送考功,帖《論語》及一大經,及第者,奏聞。

    )國子監大成二十員,取貢舉及第人聰明灼然者,試日誦千言,并口試,仍策所習業,十條通七,然後補充,各授官,依色令于學内習業,以通四經為通。

    (其祿俸、賜會準非伎術直例給。

    業成者于吏部簡試,《孝經》、《論語》共試八條,餘經各試八條,間日一試灼然明練精熟為通。

    口試十通九、策試十通七為第。

    所加經者,《禮記》、《左傳》、《毛詩》、《周禮》各加兩階,餘經各加一階。

    及第者放選,優與處分;如不及第,依舊任。

    每三年一簡。

    九年業不成者,解退,依常選例。

    業未成、年未滿者,不得别選及充餘使。

    若經事故,應叙日,還令覆上。

    其先及第人欲加經、及官人請試經者亦準此。

    )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