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禦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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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九品下。

     主簿掌印及受事發辰、句檢稽失。

    (兼知官廚及黃卷。

    ) 殿中侍禦史六人,從七品上。

    (魏氏禦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故曰殿中侍禦史。

    晉置四人,東晉省二人。

    梁、陳史不載其品秩。

    後魏初,從五品;太和末,為從八品上。

    北齊置十二人,正八品。

    隋開皇初,改為殿内侍禦史,置十二人,正八品下;炀帝三年省。

    武德五年,置四人,正八品上;貞觀二十二年,加員、品。

    ) 監察禦史十人,正八品上。

    (監察禦史,蓋取秦監郡禦史以名官。

    《晉書》雲:"孝武太元中,創置檢校禦史,而吳混之為之。

    "沈約《宋書》雲:"古司隸校尉知行馬外事。

    晉江左罷司隸。

    置檢校禦史,專掌行馬外事。

    "是也。

    曆宋、齊、梁、陳,無聞其職。

    後魏太和末,複置檢校禦史,正九品上。

    北齊置檢校禦史十二人,從八品上。

    後周秋官府有司憲旅下士八人。

    隋初,改為監察禦史,置十二人,從八品上。

    炀帝大業三年,加正八品,增置十六人;大業八年,加從七品。

    後又置禦史一百員,從九品,尋省之,蓋更卑于監察矣。

    武德初,監察禦史置八人。

    貞觀二十二年,加監察二人。

    其外,又置監察禦史裹行。

    其始自馬周以布衣太宗令于監察禦史裹行,自此便置"裹行"之名。

    ) 殿中侍禦史掌殿庭供奉之儀式。

    (每朝,與侍禦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

    )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

    若皇帝郊祀、巡省,(謂大駕與鹵簿。

    )則具服從,于旌門往來檢察,視其文物之有虧阙則糺之。

    (非大備,則常服。

    )凡兩京城内則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

    (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易隐盜、賦斂不如法式,諸此之類,鹹舉按而奏之。

    若不能糺察及故縱、蔽匿者,則量其輕重而坐所由禦史。

    ) 監察禦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糺視刑獄,肅整朝儀。

    (朝庭有不肅敬,禦史則糺而劾之。

    每二人五日分知東、西朝堂。

    舊例監察正門無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

    開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

    十道巡按,則選判官二人以為之佐;如本道務繁,得量差官人曆官清幹者,号為支使。

    )凡将帥戰伐,大克殺獲,數其俘馘,審其功賞,辨其真僞。

    若諸道屯田及鑄錢,其審功糺過亦如之。

    凡嶺南及黔府選補,亦令一人監其得失。

    凡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将軍監之。

    (若京師忌齋,則與殿中侍禦史分察寺、觀。

    七品已上清官皆預行香,不到,則牒送法司。

    )若在京都,則分察尚書六司,糺其過失,及知太府、司農出納。

    凡冬至祀圈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氣及享太廟,則二人共監之。

    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齊太公,蠟百神,則一人率其官屬,閱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輕重,有不修不敬則劾之。

    凡尚書省有會議,亦監其過謬。

    (尚書省諸司七品已上官會議,皆先牒報台,亦一人往監,若據狀有違及不委議意而署名者,糺彈之。

    凡有敕令一禦史往監,即監察受命而行。

    自監察禦史已上,每日一人于本司當門直,以檢察台中出入及令史領辭訟過大夫之事。

    若緣辭訟事須推勘者,大夫便委門直禦史以推之。

    )凡百官燕會、習射亦如之。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