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尚書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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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諸軍、鎮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一千人置子總管一人,五千人置總管一人。
凡諸軍、鎮使·副使已上皆四年一替,總管已上六年一替,押官随兵交替。
(副使、總管取折沖動已上官充,子将已上取果毅已上充。
) 凡諸軍、鎮大使·副使已下皆有傔人、别奏以為之使:大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五人,别奏十人;(四品、五品傔遞減五人,别奏遞減二人。
)副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人,别奏八人;(四品、五品傔遞減四人,别奏遞減二人。
)總管三品已上,傔十八人,别奏六人。
(四品、五品傔遞減三人,别奏遞減二人。
)子總管四品已上,傔十一人,别奏三人。
(五品、六品傔遞減二人,别奏遞減一人。
)若讨擊、防禦、遊奕使·副使,傔準品各減三人,别奏各減二人;總管及子總管,傔準品各減二人,别奏各減一人。
若鎮守已下無副使,或隸屬大軍、鎮者,使已下傔、奏并四分減一。
所補傔、奏皆令自召以充。
(若府·鎮·戍正員官及飛騎、三衛衛士、邊州白丁,皆不在取限。
) 凡車駕在京,印東都南、北衙皆置左、右屯營,别立使以統之;若車駕在都,則京城亦如之。
(北部準此。
) 凡大将出征皆告廟,授斧钺,辭齊太公廟;辭訖,不反宿於家。
臨軍對寇,士卒不用命,并得專行其罰。
既捷,及軍未散,皆會衆而書勞,與其費用、執俘、折馘之數,皆露布以聞,乃告太廟。
元帥凱旋之日,天子遣使郊勞,有司先獻捷於太廟,又告齊太公廟。
(諸軍将若須入朝奏事,則先狀奏聞。
) 員外郎一人掌貢舉及諸雜請之事。
凡應舉之人有謀略、(謂閑兵法。
)才藝、(謂有勇技。
)平射、(謂善能令矢發平直。
十發五中,五居其次為上第;三中,七居其次為下第。
)筒射,(謂善及遠而中。
十發四中,六居其次為上第,三中,七居其次為下第;不及此者為不第。
)皆待命以舉,非有常也。
若州、府歲貢,皆孟冬随朝集使以至省,勘責文狀而引試焉;亦輿計科偕。
有二科:一曰平射,(試射長垛。
三十發不出第三院為第。
二曰武舉。
其試用有七:一曰射長垛;(人中院為上,入次院為次上,入外院為次。
)二曰騎射;發而并中為上,或中或不中為次上,總不中為次。
)三曰馬槍;三闆、四闆為上,二闆為次上,一闆及不中為次。
四曰步射,射草人;(中者為次上,雖中而不法、雖法而不中者為次。
)五曰材貌;(以身長六尺已上者為次上,已下為次。
)六曰言語;(有神彩,堪統領者為次上,無者為次。
)七曰舉重,(謂翹閱。
率以五次上為第。
)皆試其高第者以奏聞其科第之優劣,(謂平射、筒射之上第者,前資、見任見選,聽減一次上,輿官,勳.散·衛官、五品已上官子孫,帖仗二年而選。
次第者,其應選則據資優與處分,應帖仗則三年而選。
庶人之上第亦帖仗,其年比次第;庶人次第,又加二年。
武貢之第者,勳官五品已上并三衛執仗、乘,若品子年考已滿者,并放選;勳官六品巳上并應宿衛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謂"軍士戰官";餘并帖仗然後授散官。
)勳、獲之等級,(謂軍士戰功之等級。
若牢城苦戰第一等,酬勳三轉,第二、第三等差減一轉。
凡破城、陣,以少擊多為"上陣",數略相當為"中陣",以多擊少為"下陣",轉倍以上為"多少"。
常據賊數以十分率之,殺獲四分已上為"上獲",二分已上為"中獲",一分已上為"下獲"。
凡上陣上獲第一等酬勳五轉,上陣中獲、中陣上獲第一等酬勳四轉,上陣下獲、中陣中獲、下陣上獲第一等酬勳三轉;其第二、第三等各遞降一轉。
中陣下獲、下陣中獲第一等酬勳兩轉,第二、第三等并下陣下獲各酬勳一轉。
其雖破城、陣,殺獲不成分者,三等陣各酬勳一轉。
其跳蕩、降功不在限。
凡臨陣對寇,矢石未交,先鋒挺人,賊徒因而破者為跳蕩;其次先鋒受降者為降功。
凡酬功者,見任、前資、常選為上資,文·武散官、衛官、勳官五品已上為次資,五品子·孫、上柱國·柱國子、勳官六品已下、諸色有番考人為下資,白丁、衛士、雜色人為無資。
凡跳蕩人,上資加兩階,即優與處分,應入三品、五品,不限官考;次資即優與處分;下資優與處分;無賫稍優與處分。
其殊功第一等,上資加一階,優與處分,應入三品、五品,減四考;次資優與處分;下資稍優與處分;無資放選。
殊功第二等,上資優與處分,次資稍優與處分,下資放選,無資常勳外加三轉。
殊功第三等,上資稍優與處分,次資放選,下資應簡日放選,無資常勳外加兩轉。
若破國王勝,事愈常格,或斬将搴旗,功效尤異,雖不合格,并委軍将臨時錄奏。
)皆審其實而授叙焉。
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
每歲,選人有解狀、簿書、資曆、考課,必由之以覈,其實,乃上三铨,進甲則署焉。
職方郎中一人,從五品上;
凡諸軍、鎮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一千人置子總管一人,五千人置總管一人。
凡諸軍、鎮使·副使已上皆四年一替,總管已上六年一替,押官随兵交替。
) 凡諸軍、鎮大使·副使已下皆有傔人、别奏以為之使:大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五人,别奏十人;
)副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人,别奏八人;
)總管三品已上,傔十八人,别奏六人。
)子總管四品已上,傔十一人,别奏三人。
)若讨擊、防禦、遊奕使·副使,傔準品各減三人,别奏各減二人;總管及子總管,傔準品各減二人,别奏各減一人。
若鎮守已下無副使,或隸屬大軍、鎮者,使已下傔、奏并四分減一。
所補傔、奏皆令自召以充。
) 凡車駕在京,印東都南、北衙皆置左、右屯營,别立使以統之;若車駕在都,則京城亦如之。
) 凡大将出征皆告廟,授斧钺,辭齊太公廟;辭訖,不反宿於家。
臨軍對寇,士卒不用命,并得專行其罰。
既捷,及軍未散,皆會衆而書勞,與其費用、執俘、折馘之數,皆露布以聞,乃告太廟。
元帥凱旋之日,天子遣使郊勞,有司先獻捷於太廟,又告齊太公廟。
) 員外郎一人掌貢舉及諸雜請之事。
凡應舉之人有謀略、
)才藝、
)平射、
十發五中,五居其次為上第;三中,七居其次為下第。
)筒射,
十發四中,六居其次為上第,三中,七居其次為下第;不及此者為不第。
)皆待命以舉,非有常也。
若州、府歲貢,皆孟冬随朝集使以至省,勘責文狀而引試焉;亦輿計科偕。
有二科:一曰平射,
三十發不出第三院為第。
二曰武舉。
其試用有七:一曰射長垛;
)二曰騎射;發而并中為上,或中或不中為次上,總不中為次。
)三曰馬槍;三闆、四闆為上,二闆為次上,一闆及不中為次。
四曰步射,射草人;
)五曰材貌;
)六曰言語;
)七曰舉重,
率以五次上為第。
)皆試其高第者以奏聞其科第之優劣,
次第者,其應選則據資優與處分,應帖仗則三年而選。
庶人之上第亦帖仗,其年比次第;庶人次第,又加二年。
武貢之第者,勳官五品已上并三衛執仗、乘,若品子年考已滿者,并放選;勳官六品巳上并應宿衛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謂"軍士戰官";餘并帖仗然後授散官。
)勳、獲之等級,
若牢城苦戰第一等,酬勳三轉,第二、第三等差減一轉。
凡破城、陣,以少擊多為"上陣",數略相當為"中陣",以多擊少為"下陣",轉倍以上為"多少"。
常據賊數以十分率之,殺獲四分已上為"上獲",二分已上為"中獲",一分已上為"下獲"。
凡上陣上獲第一等酬勳五轉,上陣中獲、中陣上獲第一等酬勳四轉,上陣下獲、中陣中獲、下陣上獲第一等酬勳三轉;其第二、第三等各遞降一轉。
中陣下獲、下陣中獲第一等酬勳兩轉,第二、第三等并下陣下獲各酬勳一轉。
其雖破城、陣,殺獲不成分者,三等陣各酬勳一轉。
其跳蕩、降功不在限。
凡臨陣對寇,矢石未交,先鋒挺人,賊徒因而破者為跳蕩;其次先鋒受降者為降功。
凡酬功者,見任、前資、常選為上資,文·武散官、衛官、勳官五品已上為次資,五品子·孫、上柱國·柱國子、勳官六品已下、諸色有番考人為下資,白丁、衛士、雜色人為無資。
凡跳蕩人,上資加兩階,即優與處分,應入三品、五品,不限官考;次資即優與處分;下資優與處分;無賫稍優與處分。
其殊功第一等,上資加一階,優與處分,應入三品、五品,減四考;次資優與處分;下資稍優與處分;無資放選。
殊功第二等,上資優與處分,次資稍優與處分,下資放選,無資常勳外加三轉。
殊功第三等,上資稍優與處分,次資放選,下資應簡日放選,無資常勳外加兩轉。
若破國王勝,事愈常格,或斬将搴旗,功效尤異,雖不合格,并委軍将臨時錄奏。
)皆審其實而授叙焉。
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
每歲,選人有解狀、簿書、資曆、考課,必由之以覈,其實,乃上三铨,進甲則署焉。
職方郎中一人,從五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