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尚書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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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諸司侍郎、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官、禦史中丞,并同長官例。

    若别賜物,中書門下官正三品準二品,四品準三品,五品準四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并同中書門下正三品。

    )清望官,(謂内外三品已上官及中書·黃門侍郎、尚書左·右丞、諸司侍郎,并太常少卿、秘書少監、太子少詹事、左·右庶子、左庶子、率及國子司業。

    四口陰已下、八品已上清官。

    四品謂太子左、右谕德,左·右衛、左·右千牛衛中郎将,左、右副率,率府中郎将。

    五品謂禦史中丞,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贊善大夫,太子洗馬,國子博士,諸司郎中,秘書丞,著作郎,太常丞,左、右衛郎将,左、右率府郎将。

    六品謂起居郎、舍人,太子司議郎、舍人,諸司員外郎,侍禦史,秘書郎,著作佐郎,太學博士,詹事丞,太子文學,國子助教。

    七品:左、右補阙,殿中侍禦史,太常博士,詹事司直,四門博士,太學助教。

    八品:左、右拾遣,監察禦史,四門助教。

    )每日以六品已上清官兩人待制于衙内。

    (若供奉官、宿衛官,不在此例。

    )凡授左·右丞相、侍中、中書令、六尚書已上官,聽進讓,其四品已上清望官,才職相當,不應進讓。

    (按:舊制禦史大夫、六尚書已上要官皆進讓。

    臣林甫等伏以為進讓之禮,朝廷所先,兩省侍郎及南省諸司侍郎、左·右丞,雖在四品,職居清要,亦合讓也。

    )凡職事官應觐省及移疾,不得過程。

    (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侍者,并解官申省以聞。

    其應詩人才用灼然、要籍驅使者,令帶官侍養。

    )年七十以上應緻仕,若齒力未衰,亦聽厘務。

    (若請緻仕,五品已上,皆上表聞;六品已下,申尚書省奏聞。

    )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風疾、使酒;不得任侍奉之官。

    凡内外官清白著稱、強幹有聞,若上第,則中書門下改授:(清白著稱,皆須每任有使狀一"清"、考詞二"清",經三任為第一等,兩任為第二等,一任為第三等。

    其都督、刺史既無考詞,每使狀有一"清"字,亦準任數為等第。

    強幹有聞科等第亦準此,其科等第一等同清白第二等。

    )五品已上,量加進改;六品已下,至冬選量第加官。

    若第二、第三等人,五品已上,改日稍優之;六品已下,不待秩滿,聽選,加優授焉。

    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号為"南選"。

    (應選之人,各令所管勘責,具言出身、由曆、選數,作簿書預申省。

    所司具勘曹名、考第,造曆子,印署,與選使勘會,将就彼铨注訖,然後進甲以聞。

    )凡天下官吏各有常員。

    (開元二十三年,敕以為諸色補署,頗多繁冗,停廢諸司、監、署,府十餘所,減冗散官三百餘員。

    其見在員數,已具此書,各冠列曹之首;或未該者,以其繁細,亦存乎令、式。

    )凡諸司置直,皆有定制。

    (諸司諸色有品直:吏部二人,兵部三人,考功、職方、庫部、戶部、度支、駕部、比部各一人,門下省明法一人、能書二人、裝潢一人,刑部明法一人,弘文館學直四人、造供奉筆二人,造寫禦書筆二人、裝書一人、拓書一人,修史館裝書一人,中書省明法一人、能書四人、裝制敕一人、翻書譯語十人、乘驿二十人,集賢院能書六人、裝書十四人、造筆四人,大理寺明法二人,太常寺三十人,光祿寺十人,鴻胪寺譯語并計二十人,金銀作一人,漆作一人,太府、太仆、衛尉、司農寺各三人,沙苑監一人,少府監十四人,将作監五十人,殿中省尚食局·尚藥局各十人、尚乘局二十人、尚辇局三人、尚舍局四人、尚衣局一人,秘書省圖畫一人、丹青五人、造筆一人,太史監五人,國子監明五經一人、文章兼明史一人,崇文館拓書一人,内侍省一百人,内坊四人,仆寺十人,家令寺七人,教坊二十人,總監十四人,軍器監四人,隴右六使孳課一十二人,太原府監牧役使孳課二人。

    外官直考者,選同京官。

    其前官及常選人,每年任選。

    若散官、三衛、勳官直諸司者,每年與折一番。

    )内外官吏則有假甯之節,(謂元正、冬至各給假七日,寒食道清明四日,八月十五日、夏至及臘各三日。

    正月七日·十五日、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三伏日、七月七日·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每旬,并給休假一日。

    五月給田假,九月給授衣假,為兩番,各十五日。

    私家祔廟,各給假五日。

    四時祭,各四日。

    父母在三千裡外,三年一給定省假三十五日;五百裡,五年一給拜掃假十五日,并除程,五品已上并奏聞。

    冠,給三日;五服内親冠,給假一日,不給程。

    婚嫁,九日,除程。

    周親婚嫁,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一日,不給程。

    齊衰周,給假三十日;葬,三日;除服,二日。

    小功五月,給假十五日;葬,二日;除服,一日。

    緦麻三月,給假七日;葬及除服皆一日。

    周已上親皆給程。

    若聞喪舉哀,并三分減一。

    私忌給假一日,忌前之夕聽還。

    五品已上請假出境,皆吏部奏聞。

    )行李之命。

    (凡别敕差使事務繁劇要重者,給判官二人,每判官并使及副使各給典二人;非繁劇者,判官一人、典二人,使及副使各給典一人;四品已上清望官,别給孔目官一人。

    凡吏部差使,各循其次。

    若員外郎及鴻胪、太府、司農、将作、少府、軍器等監、寺丞,及押當兵馬、倉庫、園廚、苑囿、邑司、伎術、當作等官,皆不在差限。

    )簿書景迹,功賞殿最,具員皆與員外郎分而理焉。

     郎中一人,掌小選。

    凡未入仕而吏京司者,複分為九品,通謂之行署。

    其應選之人,以其未入九流,故謂之流外铨,亦謂之小铨。

    其校試铨注,與流内铨略同。

    (謂六品已下、九品已上子及州縣佐吏。

    若庶人參流外選者,本州量其所堪,送尚書省。

    )其在吏部、兵部、考功、都省、禦史台、中書、門下,是為"前行要望",目為"七司";其餘則曰"後行閑司"。

    (謂流外轉遷者始自府、寺而超授七司者,以為非次。

    長安中,畢構奏而革之,應入省者,先授閑司及後行,經兩考,方轉入七司,便為成例。

    )凡擇流外職有三:一曰書,二曰計,三曰時務。

    其工書、工計者,雖時務非長,亦叙限;三事皆下,則無取焉。

    每經三考,聽轉選,量其才能而進之;不則從舊任。

    (其考滿,有授職事官者,有授散官者。

    舊則郎中專知小铨,開元二十五年敕铨試訖,應留、放,皆尚書、侍郎定之。

    ) 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

    (其曹在選曹之南,故謂之南曹。

    )每歲,選人有解狀、簿書、資曆、考課,必由之以竊其實,乃上三铨,其三铨進甲則署焉。

    員外郎一人,掌判曹務。

    凡當曹之事,無巨細,皆與郎中分掌焉。

    應簡試,如貢舉之制。

    (舊,齊郎隸太常,則禮部簡試。

    開二十五年,隸宗正,其太廟齋郎則十月下旬宗正申吏部,應試則帖《論語》及一大經。

    ) 司封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北齊置主爵郎中一人,隋文帝為主爵侍郎,炀帝改為主爵郎。

    武德初,為主爵郎中。

    龍朔二年改為司封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光宅元年改為司封郎中,神龍元年複故。

    開元二十四年,複為司封。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隋文帝置,炀帝改為主爵承務郎。

    武德初,為主爵員外郎。

    龍朔、鹹亨、光宅、神龍、開元并随曹改複。

    )主事二人,從九品上。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邦之封爵。

    凡有九等: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萬戶。

    二曰郡王,從一品,食邑五千戶。

    三曰國公,從一品,食邑三千戶。

    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戶。

    五曰縣公,從二品,食邑一千五百戶。

    六曰縣侯,從三品,食邑一千戶。

    七曰縣伯,正四品,食邑七百戶。

    八曰縣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戶。

    九曰縣男,從五品,食邑三百戶。

    (五等之爵,蓋始于黃帝,其《傳》言:"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

    "書堯典雲:"協和萬邦。

    "又雲:"輯五瑞。

    "即五等諸侯所執玉也。

    夏、殷已上,其制難詳。

    至周,則雲"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始有封國大小之制。

    戰國之時,又有雜号封君,謂商君、平原君等。

    秦又立二十等爵,以當軍功。

    漢置王、侯二等,其二十等爵亦存;亦有"君",謂稷嗣、奉春等。

    後漢又有鄉、亭侯之号。

    魏氏五等,皆以鄉、亭,多假空名,不食本邑。

    及司馬宜王誅曹爽,封舞陽侯。

    至晉,複五等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