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尚書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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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以供軍,(謂支納邊軍及諸都督、都護府。

    )皆料其遠近、時月、衆寡、好惡,而統其務焉。

    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

    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餘水四十五裡,空舟溯阿四十裡,江五十裡,餘水六十裡。

    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裡,餘水七十裡。

    (其三硖、砥柱之類,不拘此限。

    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申牒驗記,聽折半功。

    )轉運、徵斂、送納,皆準程而節共遲速。

    凡和市、籴皆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于人。

    凡金銀、寶貨、绫羅之屬,皆折庸、調以造焉。

    凡天下舟車水陸載運皆具為腳直,輕重、貴賤、平易、險澀,而為之制。

    (河南、河北、河東、關内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裡一百文,山阪慮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

    黃河及洛水河,并從幽州運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六文。

    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

    從澧,荊等州至楊州,四文。

    其山阪險難、驢少虛,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慮,不得下八十文。

    其有人負處,兩人分一馱。

    其用小舡處,并運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凡天下邊軍皆有支度之使以計軍資、糧仗之用,每歲所費,皆申度支而會計之,以長行旨為準。

    (支度使及軍州每年終各具破用、見在數中金部、度支、倉部勘會。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耗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改替日,并令遞相交付者。

    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驿遞送。

    其支配處分,并依旨文為定,金部皆遞醋而行之。

    ) 金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漢置尚書郎四人,其一人主财帛委輸,蓋金部郎曹之任也。

    曆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金部郎中,梁、陳、隋焉侍郎,炀帝但曰"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珍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隋開皇六年置,炀帝改曰承務郎,皇朝為員外郎。

    龍朔、鹹亨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庫藏出納之節,金寶财貨之用,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

    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锺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凡庫藏出納皆行文傍,季終而會之。

    若承命出給,則于中書省覆而行之。

    百司應請月俸,則符、牒到,所由皆遞覆而行之。

    (舊制,京官有防閤、庶仆、俸食、雜用等。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為"名目雖多,料數先定,既煩案牍,因此生奸。

    自今已後,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

    其貯米亦合入祿數同申。

    "遂為恒式。

    )乃置木契,與應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納之吝。

    (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隻:二十隻與太府寺合,十隻與東都合,十隻與九成宮合,十隻與行從太府寺合,十隻行從金部與京金部合,十隻行從金部與東都合,二十隻與東都太府寺合,二十隻東都金部與京金部合。

    )凡有互市,皆為之節制。

    (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煉、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

    其官市者,兩分帛煉,一分蕃彩。

    若蕃人須籴糧食者,監司斟酌須數,與州司相知,聽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

    )凡缣、帛之類,必定其畏短廣狹之制,端、匹、屯、綟之差焉。

    (羅、錦、绫、絹、紗、絁、?之屬以四丈為匹,布則五丈為端,綿型六兩為屯,絲則五兩為絢,麻乃三斤為綟。

    )凡賜物十段,則約率而給之:絹三匹,布三端,綿四屯。

    (赀布、纟甯布、罽布各一端。

    春、夏以絲代綿。

    )若雜彩十段,則絲布二匹、?二匹、绫二匹、缦四匹。

    若賜蕃客錦彩,率十段則錦一張、绫二匹、缦三匹、綿四屯。

    凡遣使覆囚,則給以時服一具,随四時而與之。

    若諸使經二季不還,則給以時服一副,每歲再給而止。

    (諸□人出使覆囚者,并典各給時服一具,春、夏遣者給春衣,秋、冬去者給冬衣。

    其出使外蕃及傔人并随身雜使、雜色人有職掌者,量經一府已上,亦準此。

    其雜色人邊州差者,不在給限。

    其尋常出使過二季不還者,當慮斟量,并典各給時服一副。

    去本任五百裡内充使者,不在給限。

    )凡時服稱一具者,全給之;一副者,減給之。

    (一具者,春、秋給袍一、絹汗衫一、頭巾一,白練袴一、絹禅一、鞾一量并氎;夏則以衫代袍,以單袴代裌袴,餘依春、秋;冬則袍加綿一十兩,襖子八兩,袴六兩。

    一副者,除襖子、汗衫、禅、頭巾、鞾,餘同上。

    )正、冬之會,稱束帛有差者,皆賜絹,五品已上五匹,六品已下三匹。

    命婦會,則視其夫、子。

     倉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周禮》地官有廪人下大夫之職,為舍人、倉人、司祿之長,掌九穀之數,赒賜稍食,以知足否,蓋倉部之任也。

    自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倉部郎中,梁、陳為侍郎。

    後周地官府有司倉下大夫一人。

    隋初置倉部侍郎,炀帝但曰"郎"。

    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并以度支尚書領倉部;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部,領之。

    皇朝因隋,曰倉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曰司庚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後周地官府有小司倉上士一人,則其任也。

    隋開皇六年置,炀帶曰承務郎,皇朝複曰倉部員外郎。

    龍朔、鹹亨并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國之倉庚,受納租稅,出給祿廪之事。

    凡京官每年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下以十石為差,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下以五石為差,至從九品五十二石。

    外官降一等。

    (應降等者,正、從一品各以五十石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五鬥為一等。

    )春、夏二季敗春給之,秋、冬二季則秋給之。

    (有閏者術别給。

    )乃置木契一百枚以與出給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給之。

    (倉部置木契一百隻:三十隻與司農寺合,十隻與太原倉監合,十隻與水豐倉監合,二十隻與東都司農寺合,二十隻行從倉部與京倉部合,十隻與行從司農寺合。

    )凡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住者,皆給貯米,本司據見在供養。

    九品以上給白米。

    流外長上者,外别給兩口糧。

    諸牧尉給五口糧,牧長四口糧。

    (兩口準丁,餘準中男給。

    )諸牧監獸醫上番日,及衛士、防人已上征行若在鎮及番還,并在外諸監、關、津番官(上番日給。

    )土人任者,若尉、史,并給身糧。

    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凡緻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

    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後數。

    幾都之東租納于都之含嘉倉,自含嘉倉轉運以實京之太倉。

    自洛至陝運于陸、自陝至京運于水,量其遞運節制,置使以監統之。

    (陸運從洛至陝分别量計十五文,付運使,于北路分為八遞,應須車牛,任使司量運多少召雇情願者充,以十月起運,盡髒止。

    )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别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别納粟二升,以為義倉。

    (寬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徵。

    若遭損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

    其商賈戶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鬥,中下戶一石,下上七鬥,下中五鬥,下下戶及全戶逃并夷獠薄稅并不在取限,半輸者準下戶之半。

    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

    )凡義倉之粟唯荒年給糧,不得雜用。

    (若有不熟之處随須給貸及種子,皆申尚書省奏聞。

    )凡常平倉所以均貴賤。

    (今太府寺屬官有常平署。

    開元二十四年敕:"常平之法,其來自久。

    比者,州縣雖存,所利非廣;京師輻湊,浮食者多。

    今于京城内大置常平,賤則加價收籴,使遠近奔委;貴則終年出雜,而永無匮乏也。

    ")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