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三師三公尚書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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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牒。

    庶人言曰辭。

    )諸司自相質問,其義有三,曰:關、刺、移。

    (關謂關通其事,刺謂刺舉之,移謂移其事于他司。

    移則通判之官皆連署。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共發日,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報。

    (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

    )小事五日,(謂不須檢覆者。

    )中事十日,(謂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問者。

    )大事二十日,(謂計算大簿帳及須谘詢者。

    )獄案三十日,(謂徒已上辨定須斷結者。

    )其急務者不與焉。

    小事判勾經三人已下者給一日,四人已上給二日;中事,每經一人給二日;大事各加一日。

    内外諸司鹹率此。

    (若有事速及限内可了者,不在此例。

    其文書受、付日及訊囚徒,并不在程限。

    )凡尚書省施行制、敕,案成則給程以鈔之;(通計符、移、關、牒二百紙已下限二日。

    過此已往,每二百紙已上加二日,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

    )若軍務急速者,不出其日。

    若諸州計達于京師,量事之大小與多少以為之節:二十條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雖多,不是過焉。

    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

    (若在京差使者,令使人于都省受道次符、牒,然後發遣。

    若諸方使人欲還,亦令所由司先報尚書省,所有符、牒,并令受送。

    )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訖,皆書其上端,記年、月、日,納諸庫。

    凡施行公文應印者,監印之官考其事目,無或差缪,然後印之;必書于曆,每月終納諸庫。

    (其印,每至夜,在京諸司付直官掌;在外者,送當處長官掌。

    )凡尚書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執直簿一轉以為次。

    (凡諸司長官應通判者及上佐、縣令皆不直也。

    )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其務繁,不在此例。

    凡天下制敕、計奏之數,省符、宣告之節,率以歲終為斷。

    京師諸司,皆以四月一日納于都省。

    其天下諸州,則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審之,連署封印,附計帳使納于都省。

    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諸司令史對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課焉。

     主事六人,從九品上;(《漢宮》雲:"光祿勳有南、北廬主事、三署主事,于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為之,秩四百石,次補尚書郎,出宰百裡。

    "謝承《後漢書》:"胡伯蕃、範滂、公沙穆并以俊才舉孝廉,除郎中、光祿勳主事。

    "後魏尚書吏部、儀曹、三公、虞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員,門下置主事令史,并從八品上。

    隋初,諸台、省并置主事令史。

    炀帝三年,并去"令史"之名,其主事随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雜用才術之士。

    顔慜楚文學名家,為内史主事,其後尋罷之。

    皇朝并用流外入流者補之。

    ) 令史十八人,書令史三十六人。

    (自魏、晉已來,令史之任,用人常輕。

    梁、陳、後魏、北齊雖預品秩,益又微矣。

    其革選卑降,始自乎隋。

    開皇初著令,有流外勳品、二品、三品、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八品、九品之差,皇朝因之,諸台、省并曰令史。

    其尚書都省令史、書令史并分抄行署文書。

    食貯□□□日□十錢,給三口糧。

    國初限八考已上入流;若六考已上□上□考六上,并入流為職事。

    初,隋氏革選,令史為流外,得官者少,年限亦深。

    武德初,天下始定,京師谷價貴,遠人不願仕流外,至調州佐史及朝集典充選,不獲已,相資而往,故促以年考,優其叙次,六、七年有至本司主事及上縣尉。

    近革選,限□考六上入流。

    每府史三考、令史兩考聽轉選,續前勞也。

    ) 亭長六人,(漢因秦制,每十裡一亭,亭有長。

    高祖為泗上亭長。

    隋文帝始采古亭長之名以為流外之号,皇朝因之。

    主守省門,通傳禁約。

    ) 掌固十四人。

    (《史記》雲:"郡國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裡者,詣太常受業如博士弟子,課能通一藝已上,補文學掌故。

    "又:"東方朔雲:'曾不得掌故,安敢望侍郎乎?'"掌故,主故事也,《史》、《漢》本亦為此"固"字。

    《隋令》稱"掌事",皇朝稱"掌固"。

    主守當倉庫及廳事鋪設,職與古殊?與亭長皆為番上下,通謂之番官。

    轉入府史,從府史轉入令史,選轉皆試判。

    )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