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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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月大祥。
除衰裳。
去絰。
十五月而禫。
逾月復吉。
永貞九年九月。
禮儀使奏。
孫為祖母。
合服齊衰五月。
漢魏以來。
時君皆行易月之制。
皇帝為曾太皇太後沈氏。
合五日而除。
內外百寮。
並令從服。
以五日為制。
其在興慶宮嘗侍奉太上皇者。
十三日而除。
從之。
開成三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皇太子今月十六薨。
自十六日舉哀。
二十八日公除。
臣等參詳惠昭太子例。
蓋緣在公除內。
今從舉哀日數至二十八日。
十三日滿。
合公除。
不合更待輟朝日滿。
臣等商量。
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參假。
便赴延英奉慰。
敕旨宜依。
會昌五年正月。
兵部尚書歸融奏。
伏睹義安殿皇太後遺令。
皇帝三日不聽政。
十三日小祥。
二十五日大祥。
二十七日釋服者。
皇帝遵奉遺旨。
將欲施行。
臣等商量。
事貴得中。
禮從順變。
伏以宣懿皇太後。
常奉太皇太後之命。
追尊徽名。
祔配廟室。
今之議禮。
合有等衰。
伏請皇帝降服期。
行以日易月之制。
十三日釋服。
其內外臣寮。
亦請以此除釋。
至于營奉陵寢。
制度法物。
即請準舊例。
更無降。
制從之。
大中六年十月。
詔有司。
宰臣周親慘故。
欲行宣弔之禮。
宜令參酌。
太常禮院奏。
伏查宰臣周親。
如是伯叔及親兄弟。
或曾居重任。
或位列朝行七品以上官。
則請行宣弔之禮。
如年齒幼。
官位卑。
及其餘周親。
事並請不用遣使。
庶輕重之宜有節。
降殺之義得中。
若宣弔例以期年。
伏慮有煩聖聽。
從之。
奪情 武德二年正月四日。
尚書左丞崔善奏曰。
欲求忠臣。
必于孝子。
比為時多金革。
頗遵墨縗之義。
丁憂之士。
例從起復。
無識之輩。
不復戚容。
如不糾劾。
恐傷風俗。
至九月。
制曰。
文官遭父母喪。
聽去職。
儀鳳二年十一月六日。
太常少卿韋萬石奏。
太常博士弟子等。
有遭憂者。
請百日之後。
量追赴上。
奉敕依。
侍禦史劉思立奏曰。
竊以移風易俗。
莫善于樂。
睦親化人。
莫先于孝。
所以三年之禮。
貴賤鹹遵。
金革之事。
始有墨縗。
縱此輩小人。
先無俯就。
猶須在其上者。
勖以企及。
若遣釋服作樂。
則甚紊禮經。
帶絰理音。
又全虧國體。
豈以其居家不能報禮。
遂欲曹司約為非法。
萬石身居禮樂之官。
輒昧吉兇之本。
頒之士卒。
理恐未安。
既爽風化之源。
請舉糾繩之典。
萬石請付法司科斷。
音聲人請停追。
至開元十三年。
車駕將赴東嶽。
太常追孝假音聲人從駕。
華州刺史楊瑒奏曰。
臣竊考經傳。
喪記有文。
歷代相因。
損益無替。
斯事體大。
人誰敢違。
國家孝理天下。
超跡百王。
焉可以苴絰之人。
協鐘磬之樂。
既傷往教。
復玷清猷。
良史見書。
難為直筆。
臣職惟宣化。
期不奉詔。
上嘉之。
調露二年。
中書舍人歐陽通。
起復本官。
每入朝。
必徒跣至城門外。
然後著鞾靺而朝。
直宿在省。
則席地籍藳。
非公事不言。
亦未嘗啟齒。
歸必衣衰絰。
號慟無常。
國朝奪情者多矣。
惟通能合典禮。
長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
三年之喪。
自非從軍更籍者。
不得輒奏請起復。
至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
三年之喪。
謂之達禮。
自非金革。
不可從權。
其文官自今以後。
並許終制。
一切不得輒有奏聞。
景龍三年。
以前工部侍郎張說。
起復為黃門侍郎。
說乞終喪制。
上表。
許之。
其年十一月。
以前昭容上官氏。
起復為婕妤。
貞元十三年七月。
張茂宗將尚公主。
太常博士裴堪上疏曰。
伏見駙馬都尉張茂宗。
猶在母喪。
聖恩念其亡母遺表。
許公主今年八月出降。
仍令茂宗借吉就昏者。
伏以夫婦之義。
人倫大端。
所以關雎冠詩之首者。
王化之先也。
天屬之親。
孝行為本。
所以齊衰在服之重者。
人道之厚也。
聖王知二端為訓人之本。
不可變也。
故制昏禮。
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
皆主人幾筵聽命於廟。
稱事立禮。
通謂之嘉。
所以上承宗廟繼嗣也。
又制喪禮曰。
創巨者其日久。
痛甚者其愈遲。
三年之喪。
二十五月而畢。
稱情立文。
通謂之兇。
所以送死者有已。
復生有節也。
然後夫義婦順。
父慈子孝。
馴緻不失。
臻于太和。
歷代寶之。
以為至教。
昔魯侯改服。
晉襄墨縗。
事重于奪情。
義許其權變。
又兵法鑿門而出。
以喪禮處之。
以情相因。
體或有類。
若茂宗釋縗服而衣冠裳。
去堊室而行親迎。
雖雲輟哀借吉。
是亦以兇瀆嘉。
豈惟失先王之重典。
抑亦為國家之爽法。
儻茂宗留俟免喪。
則日月非遠。
今公主指期下嫁。
又儀注有嫌。
固不可廢重而就輕。
捨大而取小。
伏惟皇帝陛下。
體天撫運。
統天立法。
何嘗不守先王之至德。
往聖之明謨。
下盡群言。
上留元鑒。
彜倫式序。
懿範昭明。
所以八表肅清。
四夷歸化。
方宏禮義之日。
大敦名教之時。
于無為之朝。
有異議之事
十三月大祥。
除衰裳。
去絰。
十五月而禫。
逾月復吉。
永貞九年九月。
禮儀使奏。
孫為祖母。
合服齊衰五月。
漢魏以來。
時君皆行易月之制。
皇帝為曾太皇太後沈氏。
合五日而除。
內外百寮。
並令從服。
以五日為制。
其在興慶宮嘗侍奉太上皇者。
十三日而除。
從之。
開成三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皇太子今月十六薨。
自十六日舉哀。
二十八日公除。
臣等參詳惠昭太子例。
蓋緣在公除內。
今從舉哀日數至二十八日。
十三日滿。
合公除。
不合更待輟朝日滿。
臣等商量。
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參假。
便赴延英奉慰。
敕旨宜依。
會昌五年正月。
兵部尚書歸融奏。
伏睹義安殿皇太後遺令。
皇帝三日不聽政。
十三日小祥。
二十五日大祥。
二十七日釋服者。
皇帝遵奉遺旨。
將欲施行。
臣等商量。
事貴得中。
禮從順變。
伏以宣懿皇太後。
常奉太皇太後之命。
追尊徽名。
祔配廟室。
今之議禮。
合有等衰。
伏請皇帝降服期。
行以日易月之制。
十三日釋服。
其內外臣寮。
亦請以此除釋。
至于營奉陵寢。
制度法物。
即請準舊例。
更無降。
制從之。
大中六年十月。
詔有司。
宰臣周親慘故。
欲行宣弔之禮。
宜令參酌。
太常禮院奏。
伏查宰臣周親。
如是伯叔及親兄弟。
或曾居重任。
或位列朝行七品以上官。
則請行宣弔之禮。
如年齒幼。
官位卑。
及其餘周親。
事並請不用遣使。
庶輕重之宜有節。
降殺之義得中。
若宣弔例以期年。
伏慮有煩聖聽。
從之。
奪情 武德二年正月四日。
尚書左丞崔善奏曰。
欲求忠臣。
必于孝子。
比為時多金革。
頗遵墨縗之義。
丁憂之士。
例從起復。
無識之輩。
不復戚容。
如不糾劾。
恐傷風俗。
至九月。
制曰。
文官遭父母喪。
聽去職。
儀鳳二年十一月六日。
太常少卿韋萬石奏。
太常博士弟子等。
有遭憂者。
請百日之後。
量追赴上。
奉敕依。
侍禦史劉思立奏曰。
竊以移風易俗。
莫善于樂。
睦親化人。
莫先于孝。
所以三年之禮。
貴賤鹹遵。
金革之事。
始有墨縗。
縱此輩小人。
先無俯就。
猶須在其上者。
勖以企及。
若遣釋服作樂。
則甚紊禮經。
帶絰理音。
又全虧國體。
豈以其居家不能報禮。
遂欲曹司約為非法。
萬石身居禮樂之官。
輒昧吉兇之本。
頒之士卒。
理恐未安。
既爽風化之源。
請舉糾繩之典。
萬石請付法司科斷。
音聲人請停追。
至開元十三年。
車駕將赴東嶽。
太常追孝假音聲人從駕。
華州刺史楊瑒奏曰。
臣竊考經傳。
喪記有文。
歷代相因。
損益無替。
斯事體大。
人誰敢違。
國家孝理天下。
超跡百王。
焉可以苴絰之人。
協鐘磬之樂。
既傷往教。
復玷清猷。
良史見書。
難為直筆。
臣職惟宣化。
期不奉詔。
上嘉之。
調露二年。
中書舍人歐陽通。
起復本官。
每入朝。
必徒跣至城門外。
然後著鞾靺而朝。
直宿在省。
則席地籍藳。
非公事不言。
亦未嘗啟齒。
歸必衣衰絰。
號慟無常。
惟通能合典禮。
長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敕。
三年之喪。
自非從軍更籍者。
不得輒奏請起復。
至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敕。
三年之喪。
謂之達禮。
自非金革。
不可從權。
其文官自今以後。
並許終制。
一切不得輒有奏聞。
景龍三年。
以前工部侍郎張說。
起復為黃門侍郎。
說乞終喪制。
上表。
許之。
其年十一月。
以前昭容上官氏。
起復為婕妤。
貞元十三年七月。
張茂宗將尚公主。
太常博士裴堪上疏曰。
伏見駙馬都尉張茂宗。
猶在母喪。
聖恩念其亡母遺表。
許公主今年八月出降。
仍令茂宗借吉就昏者。
伏以夫婦之義。
人倫大端。
所以關雎冠詩之首者。
王化之先也。
天屬之親。
孝行為本。
所以齊衰在服之重者。
人道之厚也。
聖王知二端為訓人之本。
不可變也。
故制昏禮。
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
皆主人幾筵聽命於廟。
稱事立禮。
通謂之嘉。
所以上承宗廟繼嗣也。
又制喪禮曰。
創巨者其日久。
痛甚者其愈遲。
三年之喪。
二十五月而畢。
稱情立文。
通謂之兇。
所以送死者有已。
復生有節也。
然後夫義婦順。
父慈子孝。
馴緻不失。
臻于太和。
歷代寶之。
以為至教。
昔魯侯改服。
晉襄墨縗。
事重于奪情。
義許其權變。
又兵法鑿門而出。
以喪禮處之。
以情相因。
體或有類。
若茂宗釋縗服而衣冠裳。
去堊室而行親迎。
雖雲輟哀借吉。
是亦以兇瀆嘉。
豈惟失先王之重典。
抑亦為國家之爽法。
儻茂宗留俟免喪。
則日月非遠。
今公主指期下嫁。
又儀注有嫌。
固不可廢重而就輕。
捨大而取小。
伏惟皇帝陛下。
體天撫運。
統天立法。
何嘗不守先王之至德。
往聖之明謨。
下盡群言。
上留元鑒。
彜倫式序。
懿範昭明。
所以八表肅清。
四夷歸化。
方宏禮義之日。
大敦名教之時。
于無為之朝。
有異議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