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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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一依司禮狀。
嗣業不合解官。
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吳仁等二十六人議。
請解嗣業官。
不同司禮禮狀者。
母非所生。
出嫁義絕。
仍令解職。
有紊緣情。
杖期解官。
不甄妻服。
三年齊斬。
謬曰心喪。
庶子為母緦麻。
漏其中制。
並令文疏舛。
理難因襲。
望請依房仁裕等議。
總加脩附。
垂之不朽。
其禮及律疏。
有相關涉者。
亦請準此改正。
嗣業既非嫡母。
改醮不合解官。
詔從之。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後上表曰。
夫禮緣人情而立制。
因時事而為範。
變古者未必是。
循舊者不足多也。
至如父在。
為母止服一期。
雖心喪三年。
服由尊降。
竊謂子之於母。
慈養特深。
生養勞瘁。
恩斯極矣。
所以禽獸之情。
猶知其母。
三年在懷。
理宜崇報。
若父在為母止一期。
尊父之敬雖同。
報母之慈有缺。
且齊斬之制。
足為差減。
更令周以一期。
恐傷人子之志。
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
遂下詔依行焉。
當時亦未行用。
至垂拱年中。
始編入格。
至開元五年。
左補闕盧履冰上言。
準禮。
父在為母一周除靈。
三年心喪。
則天皇後請同父沒之服。
三年然後始除靈。
雖則權行。
有紊彜典。
今陛下孝治天下。
動合禮經。
請仍舊章。
庶協通典。
于是下制。
令百官詳議。
并舅及嫂叔服。
不依舊禮。
亦令議定。
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議曰。
乾尊坤卑。
天一地二。
陰陽之位分矣。
夫婦之道配焉。
至若死喪之威。
隆殺之等。
禮經五服之制。
齊斬有殊。
考妣三年之喪。
貴賤無隔。
以報免懷之德。
思酬罔極之恩。
稽之上古。
喪期無數。
自周公制禮之後。
孔父刊經已來。
方殊厭降之儀。
以標服紀之節。
重輕從俗。
斟酌隨時,自古以來。
升降不一。
三年之制。
說者紛然。
鄭元以為二十七月。
王肅以為二十五月。
又改葬之禮。
鄭元雲。
服緦麻三月。
王肅雲。
訖葬而除。
又繼母出嫁。
鄭元雲皆服。
王肅雲。
從子繼育。
乃為之服。
又無服之殤。
鄭元雲。
子生一月。
哭之一日。
王肅雲。
以哭之日。
易服之月。
鄭王等祖經宗傳。
各有異同。
荀摯采古求遺。
互為損益。
方知去聖漸遠。
殘缺彌多也。
故曰。
會禮之家。
名為聚訟。
寧有定哉。
而父在為母三年。
行之已踰四紀。
編之于格。
服之已久。
前王所是。
疏而為律。
後王所是。
著而為令。
何必乖先帝之旨。
阻人子之情。
虧仁孝之心。
背德義之本。
而欲服之周年。
與伯叔母齊焉。
與姑姊妹同焉。
夫三年之喪。
如白駒之過隙。
君子喪親。
有終身之憂。
何況再周乎。
服之有制。
使愚人企及。
衣以斬衰。
使見之摧痛。
以此防人。
人猶有朝死夕忘者。
以此制人。
人猶有釋服從吉者。
方今漸歸淳樸。
須敦孝義。
抑賢引愚。
理資寧戚。
食稻衣錦。
所不忍聞。
禮記雲。
父之親子也。
親賢而下無能。
母之親子也。
賢則親之。
無能則憐之。
今據齊斬升數。
麄細已降。
何忍節制。
減至于期。
使後代士盡忘枯骨。
循古未必是。
依今未必非也。
又舅及姨之服。
並太宗之制。
行之百年矣。
輒為刊復。
實用有疑。
于是紛議不定。
履冰又上疏曰。
禮。
女在室。
以父為天。
出嫁。
以夫為天。
又在家從父。
出嫁從夫。
夫死從子。
本無自專抗尊之法。
則喪服四制雲。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國無二君。
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
所以父在為母服期者。
避二尊也。
伏惟陛下正持家國。
孝治天下。
而不斷在宸衷。
詳正此禮。
但隨末俗。
顧念兒女之情。
臣恐後代。
復有婦奪夫政之敗者。
疏奏未報。
履冰又上表曰。
臣聞夫婦之道。
人倫之始。
尊卑法于天地。
動靜合于陰陽。
陰陽和而天地生成。
夫婦正而人倫式序。
自家刑國。
牝雞無晨。
四德之禮不僭。
三從之義斯在。
即喪服四制雲。
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
故父在為母期者。
見無二尊也。
準舊儀。
父在為母一周除靈。
再周心喪。
父必三年而後娶者。
達子之志焉。
豈先聖無情於所生。
固有意於家國者矣。
原夫上元肇年。
則天已潛秉政。
將圖僭篡。
預自崇先。
請升慈愛之喪。
以抗尊嚴之禮。
雖齊衰之儀不改。
而幾筵之制遂同。
數年之閒。
尚未通用。
天皇晏駕。
中宗蒙塵。
垂拱之初。
始編入格。
垂拱之末。
果行聖母之偽符。
載初之元。
遂啟易代之深釁。
孝和雖則反正。
韋氏復效晨鳴。
孝和非意暴崩。
韋氏旋即稱制。
不蒙陛下英算。
宗廟何由克復。
且臣所獻者。
蓋請正夫婦之綱。
豈忍忘子母之道。
諸議所非者。
大凡隻論罔極之恩。
喪也寧戚。
禽獸識母而不識父。
豈得與伯叔母服同。
豈得與姑姊妹制等。
此並道聽而塗說之言。
未習先王之旨。
又安足以議經邦治俗之禮乎。
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謹重以聞。
請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曰。
古之聖人。
徵性識本。
緣情制服。
則有申厭。
天父天夫。
故斬衰三年。
情理俱盡者。
因心立極也。
生則齊體。
死則同穴。
比陰陽而配合。
同兩儀而化成。
而妻喪杖期。
情禮俱殺者。
蓋遠嫌疑。
尊乾道也。
父為嫡子三年斬衰。
而不去職者。
蓋尊祖重嫡。
崇禮殺情也。
資於事父以事君。
孝莫大於嚴父。
故父在為母罷職。
齊周而心喪三年。
謂之尊厭者。
則情申而禮殺也。
斯制也。
可以異於飛走。
別於華夷。
羲農堯舜。
莫之易也。
文武周孔。
所同尊也。
今若捨尊厭之重。
虧嚴父之義。
畢純素之嫌。
貽非聖之責。
則事不師古。
有傷名教矣。
姨兼從母之名。
又即母
請一依司禮狀。
嗣業不合解官。
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吳仁等二十六人議。
請解嗣業官。
不同司禮禮狀者。
母非所生。
出嫁義絕。
仍令解職。
有紊緣情。
杖期解官。
不甄妻服。
三年齊斬。
謬曰心喪。
庶子為母緦麻。
漏其中制。
並令文疏舛。
理難因襲。
望請依房仁裕等議。
總加脩附。
垂之不朽。
其禮及律疏。
有相關涉者。
亦請準此改正。
嗣業既非嫡母。
改醮不合解官。
詔從之。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後上表曰。
夫禮緣人情而立制。
因時事而為範。
變古者未必是。
循舊者不足多也。
至如父在。
為母止服一期。
雖心喪三年。
服由尊降。
竊謂子之於母。
慈養特深。
生養勞瘁。
恩斯極矣。
所以禽獸之情。
猶知其母。
三年在懷。
理宜崇報。
若父在為母止一期。
尊父之敬雖同。
報母之慈有缺。
且齊斬之制。
足為差減。
更令周以一期。
恐傷人子之志。
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
遂下詔依行焉。
當時亦未行用。
至垂拱年中。
始編入格。
至開元五年。
左補闕盧履冰上言。
準禮。
父在為母一周除靈。
三年心喪。
則天皇後請同父沒之服。
三年然後始除靈。
雖則權行。
有紊彜典。
今陛下孝治天下。
動合禮經。
請仍舊章。
庶協通典。
于是下制。
令百官詳議。
并舅及嫂叔服。
不依舊禮。
亦令議定。
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議曰。
乾尊坤卑。
天一地二。
陰陽之位分矣。
夫婦之道配焉。
至若死喪之威。
隆殺之等。
禮經五服之制。
齊斬有殊。
考妣三年之喪。
貴賤無隔。
以報免懷之德。
思酬罔極之恩。
稽之上古。
喪期無數。
自周公制禮之後。
孔父刊經已來。
方殊厭降之儀。
以標服紀之節。
重輕從俗。
斟酌隨時,自古以來。
升降不一。
三年之制。
說者紛然。
鄭元以為二十七月。
王肅以為二十五月。
又改葬之禮。
鄭元雲。
服緦麻三月。
王肅雲。
訖葬而除。
又繼母出嫁。
鄭元雲皆服。
王肅雲。
從子繼育。
乃為之服。
又無服之殤。
鄭元雲。
子生一月。
哭之一日。
王肅雲。
以哭之日。
易服之月。
鄭王等祖經宗傳。
各有異同。
荀摯采古求遺。
互為損益。
方知去聖漸遠。
殘缺彌多也。
故曰。
會禮之家。
名為聚訟。
寧有定哉。
而父在為母三年。
行之已踰四紀。
編之于格。
服之已久。
前王所是。
疏而為律。
後王所是。
著而為令。
何必乖先帝之旨。
阻人子之情。
虧仁孝之心。
背德義之本。
而欲服之周年。
與伯叔母齊焉。
與姑姊妹同焉。
夫三年之喪。
如白駒之過隙。
君子喪親。
有終身之憂。
何況再周乎。
服之有制。
使愚人企及。
衣以斬衰。
使見之摧痛。
以此防人。
人猶有朝死夕忘者。
以此制人。
人猶有釋服從吉者。
方今漸歸淳樸。
須敦孝義。
抑賢引愚。
理資寧戚。
食稻衣錦。
所不忍聞。
禮記雲。
父之親子也。
親賢而下無能。
母之親子也。
賢則親之。
無能則憐之。
今據齊斬升數。
麄細已降。
何忍節制。
減至于期。
使後代士盡忘枯骨。
循古未必是。
依今未必非也。
又舅及姨之服。
並太宗之制。
行之百年矣。
輒為刊復。
實用有疑。
于是紛議不定。
履冰又上疏曰。
禮。
女在室。
以父為天。
出嫁。
以夫為天。
又在家從父。
出嫁從夫。
夫死從子。
本無自專抗尊之法。
則喪服四制雲。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國無二君。
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
所以父在為母服期者。
避二尊也。
伏惟陛下正持家國。
孝治天下。
而不斷在宸衷。
詳正此禮。
但隨末俗。
顧念兒女之情。
臣恐後代。
復有婦奪夫政之敗者。
疏奏未報。
履冰又上表曰。
臣聞夫婦之道。
人倫之始。
尊卑法于天地。
動靜合于陰陽。
陰陽和而天地生成。
夫婦正而人倫式序。
自家刑國。
牝雞無晨。
四德之禮不僭。
三從之義斯在。
即喪服四制雲。
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
故父在為母期者。
見無二尊也。
準舊儀。
父在為母一周除靈。
再周心喪。
父必三年而後娶者。
達子之志焉。
豈先聖無情於所生。
固有意於家國者矣。
原夫上元肇年。
則天已潛秉政。
將圖僭篡。
預自崇先。
請升慈愛之喪。
以抗尊嚴之禮。
雖齊衰之儀不改。
而幾筵之制遂同。
數年之閒。
尚未通用。
天皇晏駕。
中宗蒙塵。
垂拱之初。
始編入格。
垂拱之末。
果行聖母之偽符。
載初之元。
遂啟易代之深釁。
孝和雖則反正。
韋氏復效晨鳴。
孝和非意暴崩。
韋氏旋即稱制。
不蒙陛下英算。
宗廟何由克復。
且臣所獻者。
蓋請正夫婦之綱。
豈忍忘子母之道。
諸議所非者。
大凡隻論罔極之恩。
喪也寧戚。
禽獸識母而不識父。
豈得與伯叔母服同。
豈得與姑姊妹制等。
此並道聽而塗說之言。
未習先王之旨。
又安足以議經邦治俗之禮乎。
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謹重以聞。
請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曰。
古之聖人。
徵性識本。
緣情制服。
則有申厭。
天父天夫。
故斬衰三年。
情理俱盡者。
因心立極也。
生則齊體。
死則同穴。
比陰陽而配合。
同兩儀而化成。
而妻喪杖期。
情禮俱殺者。
蓋遠嫌疑。
尊乾道也。
父為嫡子三年斬衰。
而不去職者。
蓋尊祖重嫡。
崇禮殺情也。
資於事父以事君。
孝莫大於嚴父。
故父在為母罷職。
齊周而心喪三年。
謂之尊厭者。
則情申而禮殺也。
斯制也。
可以異於飛走。
別於華夷。
羲農堯舜。
莫之易也。
文武周孔。
所同尊也。
今若捨尊厭之重。
虧嚴父之義。
畢純素之嫌。
貽非聖之責。
則事不師古。
有傷名教矣。
姨兼從母之名。
又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