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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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
賜酺合宴。
止欲與人同歡。
廣為聚斂。
固非取樂之意。
今後宴會所作山車旱船。
結綵樓閣寶車等。
俱是無用之物。
並宜禁斷。
開元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敕。
百官不須入朝。
聽尋勝遊宴。
衛尉供帳。
太常奏集。
光祿造食。
自宰臣及供奉官。
嗣王。
郡王。
諸司長官。
少卿。
少監。
少尹。
左右丞。
侍郎。
郎官。
禦史。
朝集使。
皆會焉。
因下制曰。
自春末以來。
每至假日。
百司及朝集使。
任追遊賞。
至十九年二月八日。
敕至春末以來。
每至假日。
宜準去年正月二十九日敕。
賜錢造食。
任逐遊賞。
至二十年二月十九日。
許百僚于城東官亭尋勝。
因置檢校尋勝使。
以厚其事。
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赦文。
朝廷無事。
天下大和。
百司每旬節休假。
並不須親職事。
任追勝為樂。
至天寶十載正月十七日敕。
自今以後。
非惟旬及節假。
百官等曹務無事之後。
任追遊宴樂。
至十四年三月一日。
許常參官分日入朝。
尋勝宴樂。
二十二年六月敕。
自今以後。
宜聽五日一辰。
盡其歡宴。
餘兩日但休假而已。
任用當處公廨。
不得別更科率。
兼有宰殺採捕等。
天寶八載正月敕。
今朝廷無事。
思與百辟同茲宴賞。
其中書門下。
及百官等。
共賜絹二萬匹。
其外官取當處官物。
量郡大小。
及官人多少。
節級分賜。
至春末以來。
每旬日休假。
任各追勝為樂。
貞元元年五月。
詔曰。
今兵革漸息。
夏麥又登。
朝官有假日遊宴者。
令京兆府不須聞奏。
四年九月二日敕。
正月晦日。
三月三日。
九月九日。
前件三節日。
宜任文武百僚。
擇地追賞為樂。
每節。
宰相以下及常參官。
共賜錢五百貫。
翰林學士。
共賜一百貫。
左右神威神策龍武等三軍。
共賜一百貫。
金吾英武威遠及諸衛將軍。
共賜二百貫。
各省諸道奏事官。
共賜一百貫。
委度支每節前五日。
準此數支付。
仍從本年九月九日起給。
永為定制。
十四年正月敕。
比來朝官。
或有諸處過從。
金吾衛奏。
自今以後。
更不須聞奏。
元和二年十二月。
宰臣奉宣。
如聞百官士庶等。
親友追遊。
公私宴會。
乃晝日出城餞送。
每慮奏報。
人意未舒。
自今以後。
各暢所懷。
務從歡泰。
天祐二年三月敕。
命宰臣文武百寮。
自今月二日後。
至十六日。
令取便選勝追遊。
節日 顯慶二年四月十九日。
詔曰。
比至五月五日。
及寒食等諸節日。
并有歡慶事。
諸王妃公主。
及諸親等營造衣物。
雕鏤雞子以進。
貞觀中。
已有約束。
自今以後。
並宜停斷。
龍朔元年五月五日。
上謂侍臣曰。
五月五日。
元為何事。
許敬宗對曰。
續齊諧記雲。
屈原以五月五日投汨羅而死。
楚人哀之。
每至此日。
以竹筒貯米投水祭之。
漢建武中。
長沙區回。
白日忽見一士人。
自稱楚三閭大夫。
謂區回曰。
常所遺。
多為蛟龍所竊。
今若允惠。
可以練樹葉塞筒。
并五采絲縛之。
則不敢食矣。
今俗人五月五日作粽。
并帶五采絲及楝葉。
皆汨羅遺風。
上曰。
我見一記有雲。
五色絲可以續命。
刀子可以辟兵。
此言未知真虛。
然亦俗行其事。
今之所賜。
住者使續命。
行者使辟兵也。
神龍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制。
自今應是諸節日及生日。
並不得輒有進奉。
又所在五月五日。
非大功以上親。
不得輒相贈遺。
景雲二年十一月敕。
太子及諸王公主。
諸節賀遺。
並宜禁斷。
惟降誕日及五月五日。
任其進奉。
仍不得廣有營造。
但進衣裳而已。
諸親及百官。
一切不得進。
開元十七年八月五日。
左丞相源乾曜。
右丞相張說等。
上表請以是日為千秋節。
著之甲令。
布于天下。
鹹令休假。
群臣當以是日進萬壽酒。
王公戚裡。
進金鏡綬帶。
士庶以絲結承露囊。
更相遺問。
村社作壽酒宴樂。
名賽白帝。
報田神。
制曰。
可。
至天寶二年八月一日。
刑部尚書兼京兆尹蕭炤。
及百寮請改千秋節為天長節。
制曰。
可。
至寶應元年八月三日敕。
八月五日。
本是千秋節。
改為天長節。
其休假三日宜停。
前後各一日。
二十五年六月敕。
五月五日。
細碎雜物。
五色絲算。
賜酺合宴。
止欲與人同歡。
廣為聚斂。
固非取樂之意。
今後宴會所作山車旱船。
結綵樓閣寶車等。
俱是無用之物。
並宜禁斷。
開元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敕。
百官不須入朝。
聽尋勝遊宴。
衛尉供帳。
太常奏集。
光祿造食。
自宰臣及供奉官。
嗣王。
郡王。
諸司長官。
少卿。
少監。
少尹。
左右丞。
侍郎。
郎官。
禦史。
朝集使。
皆會焉。
因下制曰。
自春末以來。
每至假日。
百司及朝集使。
任追遊賞。
至十九年二月八日。
敕至春末以來。
每至假日。
宜準去年正月二十九日敕。
賜錢造食。
任逐遊賞。
至二十年二月十九日。
許百僚于城東官亭尋勝。
因置檢校尋勝使。
以厚其事。
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赦文。
朝廷無事。
天下大和。
百司每旬節休假。
並不須親職事。
任追勝為樂。
至天寶十載正月十七日敕。
自今以後。
非惟旬及節假。
百官等曹務無事之後。
任追遊宴樂。
至十四年三月一日。
許常參官分日入朝。
尋勝宴樂。
二十二年六月敕。
自今以後。
宜聽五日一辰。
盡其歡宴。
餘兩日但休假而已。
任用當處公廨。
不得別更科率。
兼有宰殺採捕等。
天寶八載正月敕。
今朝廷無事。
思與百辟同茲宴賞。
其中書門下。
及百官等。
共賜絹二萬匹。
其外官取當處官物。
量郡大小。
及官人多少。
節級分賜。
至春末以來。
每旬日休假。
任各追勝為樂。
貞元元年五月。
詔曰。
今兵革漸息。
夏麥又登。
朝官有假日遊宴者。
令京兆府不須聞奏。
四年九月二日敕。
正月晦日。
三月三日。
九月九日。
前件三節日。
宜任文武百僚。
擇地追賞為樂。
每節。
宰相以下及常參官。
共賜錢五百貫。
翰林學士。
共賜一百貫。
左右神威神策龍武等三軍。
共賜一百貫。
金吾英武威遠及諸衛將軍。
共賜二百貫。
各省諸道奏事官。
共賜一百貫。
委度支每節前五日。
準此數支付。
仍從本年九月九日起給。
永為定制。
十四年正月敕。
比來朝官。
或有諸處過從。
金吾衛奏。
自今以後。
更不須聞奏。
元和二年十二月。
宰臣奉宣。
如聞百官士庶等。
親友追遊。
公私宴會。
乃晝日出城餞送。
每慮奏報。
人意未舒。
自今以後。
各暢所懷。
務從歡泰。
天祐二年三月敕。
命宰臣文武百寮。
自今月二日後。
至十六日。
令取便選勝追遊。
節日 顯慶二年四月十九日。
詔曰。
比至五月五日。
及寒食等諸節日。
并有歡慶事。
諸王妃公主。
及諸親等營造衣物。
雕鏤雞子以進。
貞觀中。
已有約束。
自今以後。
並宜停斷。
龍朔元年五月五日。
上謂侍臣曰。
五月五日。
元為何事。
許敬宗對曰。
續齊諧記雲。
屈原以五月五日投汨羅而死。
楚人哀之。
每至此日。
以竹筒貯米投水祭之。
漢建武中。
長沙區回。
白日忽見一士人。
自稱楚三閭大夫。
謂區回曰。
常所遺。
多為蛟龍所竊。
今若允惠。
可以練樹葉塞筒。
并五采絲縛之。
則不敢食矣。
今俗人五月五日作粽。
并帶五采絲及楝葉。
皆汨羅遺風。
上曰。
我見一記有雲。
五色絲可以續命。
刀子可以辟兵。
此言未知真虛。
然亦俗行其事。
今之所賜。
住者使續命。
行者使辟兵也。
神龍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制。
自今應是諸節日及生日。
並不得輒有進奉。
又所在五月五日。
非大功以上親。
不得輒相贈遺。
景雲二年十一月敕。
太子及諸王公主。
諸節賀遺。
並宜禁斷。
惟降誕日及五月五日。
任其進奉。
仍不得廣有營造。
但進衣裳而已。
諸親及百官。
一切不得進。
開元十七年八月五日。
左丞相源乾曜。
右丞相張說等。
上表請以是日為千秋節。
著之甲令。
布于天下。
鹹令休假。
群臣當以是日進萬壽酒。
王公戚裡。
進金鏡綬帶。
士庶以絲結承露囊。
更相遺問。
村社作壽酒宴樂。
名賽白帝。
報田神。
制曰。
可。
至天寶二年八月一日。
刑部尚書兼京兆尹蕭炤。
及百寮請改千秋節為天長節。
制曰。
可。
至寶應元年八月三日敕。
八月五日。
本是千秋節。
改為天長節。
其休假三日宜停。
前後各一日。
二十五年六月敕。
五月五日。
細碎雜物。
五色絲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