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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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
入覲之日。
建百官朝罷行相見之禮。
大歷十四年六月。
敕諸州刺史。
入計如式。
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敕諸州府。
今年朝集使。
宜且權停。
其貢物及文解等。
準例令考典赴上都。
貞元十三年徐州節度使張建封來朝。
及命歸鎮。
上禦製詩以賜之。
牧守共所重。
才賢生為時。
宣風自淮甸。
授鉞膺藩維。
入覲展遐戀。
臨軒慰來思。
忠誠在方寸。
感激陳情辭。
報國爾所尚。
恤人餘是資。
歡宴不盡懷。
車馬當還期。
穀雨將應候。
行春猶未遲。
勿以千裡遙。
而雲無已知。
又命中使齎所執鞭以賜之曰。
以卿大節。
歲寒不移。
故賜此鞭以表之。
又十七年閏正月。
夏州節度使右僕射韓全義來朝。
自入覲及歸。
不見不辭于正朝。
時全義自夏州節度使為蔡州招討。
及赦吳少誠。
全義至闕。
不見不辭于正朝也。
元和十四年八月。
魏博節度使田宏正來朝。
賜宴于麟德殿。
其大將三百餘人。
賜物有差。
十五年二月勒。
淄青統押海蕃。
每年皆有朝事。
比差部領。
人數校多。
今後差官。
正試相兼。
不得過五人。
長慶四年敕。
節度觀察使入朝。
不得別有進獻。
會昌元年六月敕。
東道節度使鄭復。
雖稱有疾。
擅離本道。
宜釋放。
以後藩鎮。
如更違越。
必舉憲章。
大中五年正月敕。
自今以後。
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
有請覲者。
但先獻表章。
請得詔旨許允。
即任進發。
務使行止之際。
臨時不失事機。
二王三恪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
詔曰。
革命創業。
禮樂變于三王。
修廢繼絕。
德澤隆于二代。
是以鳴條克罰。
杞用夏郊。
牧野降休。
宋承殷祀。
爰及魏晉。
禪代相仍。
山陽賜號于當塗。
陳留受封于典午。
上天迴睠。
授歷朕躬。
隋氏順時。
遜其寶位。
敬承休命。
敢不對揚。
永作我賓。
宜開土宇。
其以莒之酅邑。
奉隋帝為酅公。
行隋正朔。
車旗服色。
一依舊章。
仍立周後介國公。
共為二王後。
至二年五月。
酅公薨。
追崇為隋帝。
諡曰恭。
貞觀二年八月。
制曰。
二王之後。
禮數宜崇。
寢廟不修。
廩餼多闕。
非所以追崇先代。
式敬國賓。
可令所司。
量置國官。
營立廟宇。
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
以周漢之後為二王。
仍封舜禹成湯之裔為三恪。
至神龍元年五月十日制。
宜依舊以周隋為二王後。
開元三年二月敕。
二王後。
每年四時享廟牲及祭服祭器。
並官給。
及帷幄幾案有闕。
亦官給。
主客司四時省問。
子孫準同正三品蔭。
隋後每年給絹三百疋。
米粟三百石。
周後每年賜絹二百疋。
粟二百石。
並春秋支給。
仍準見承襲人親兄為分襲者與三分。
餘各一分。
兄弟有得職事官者。
其物即還見襲人。
十五年閏九月敕。
二王後為賓者。
會賜同京官正三品。
其夫人亦同。
諸王公以下。
無子孫以兄弟為會。
曾經侍養者。
聽承襲。
贈爵者亦準此。
若死王事。
雖不曾經侍養。
亦聽承襲。
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
改立次賢。
天寶七載五月十三日制。
自古帝王。
建邦受命。
必敬先代。
周備禮文。
既存三恪之位。
漢從損益。
惟立二王之後。
自茲以降。
且復因循。
將廣繼絕之恩。
式宏復古之道。
宜于後魏子孫中。
擇揀灼然相承者一人。
封為韓公。
準酅介公例。
立為三恪。
九載六月六日。
處士崔昌上封事。
以國家合承周漢。
其周隋不合為二王後。
請廢。
詔下尚書省。
集公卿議昌負獨見之明。
群議不能屈。
會集賢院學士衛包抗表。
陳論議之夜。
四星聚于尾宿。
天象昭然。
上心遂定。
乃求殷周漢後為三恪。
廢韓介酅等公。
以昌為贊善大夫。
包為虞部員外郎。
至十二年五月九日。
魏周隋依舊為三恪及二王後。
復封韓介酅等公。
其周漢魏晉齊梁帝王廟。
依舊制。
六月九日。
崔昌衛包等。
皆貶官。
太和五年正月。
酅國公楊元溱奏。
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
在鳳翔一所。
揚州兩所。
京兆府一所。
準去年四月九日敕。
二王後介國公先祖陵。
例每陵每月合給看守丁三人。
鳳翔府已蒙給丁訖。
其京兆府及揚州。
未蒙準敕例給。
敕旨各令州府準元敕處分。
開成五年十月敕。
介公宇文士元亡。
宜輟今月五日朝參。
便為常式。
會昌三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二王後為國賓。
又是一品。
前年方與輟朝。
請編入令式。
從之。
朔望朝參常朝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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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覲之日。
建百官朝罷行相見之禮。
大歷十四年六月。
敕諸州刺史。
入計如式。
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敕諸州府。
今年朝集使。
宜且權停。
其貢物及文解等。
準例令考典赴上都。
貞元十三年徐州節度使張建封來朝。
及命歸鎮。
上禦製詩以賜之。
才賢生為時。
宣風自淮甸。
授鉞膺藩維。
入覲展遐戀。
臨軒慰來思。
忠誠在方寸。
感激陳情辭。
報國爾所尚。
恤人餘是資。
歡宴不盡懷。
車馬當還期。
穀雨將應候。
行春猶未遲。
勿以千裡遙。
而雲無已知。
又命中使齎所執鞭以賜之曰。
以卿大節。
歲寒不移。
故賜此鞭以表之。
又十七年閏正月。
夏州節度使右僕射韓全義來朝。
自入覲及歸。
不見不辭于正朝。
及赦吳少誠。
全義至闕。
不見不辭于正朝也。
元和十四年八月。
魏博節度使田宏正來朝。
賜宴于麟德殿。
其大將三百餘人。
賜物有差。
十五年二月勒。
淄青統押海蕃。
每年皆有朝事。
比差部領。
人數校多。
今後差官。
正試相兼。
不得過五人。
長慶四年敕。
節度觀察使入朝。
不得別有進獻。
會昌元年六月敕。
東道節度使鄭復。
雖稱有疾。
擅離本道。
宜釋放。
以後藩鎮。
如更違越。
必舉憲章。
大中五年正月敕。
自今以後。
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
有請覲者。
但先獻表章。
請得詔旨許允。
即任進發。
務使行止之際。
臨時不失事機。
二王三恪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
詔曰。
革命創業。
禮樂變于三王。
修廢繼絕。
德澤隆于二代。
是以鳴條克罰。
杞用夏郊。
牧野降休。
宋承殷祀。
爰及魏晉。
禪代相仍。
山陽賜號于當塗。
陳留受封于典午。
上天迴睠。
授歷朕躬。
隋氏順時。
遜其寶位。
敬承休命。
敢不對揚。
永作我賓。
宜開土宇。
其以莒之酅邑。
奉隋帝為酅公。
行隋正朔。
車旗服色。
一依舊章。
仍立周後介國公。
共為二王後。
至二年五月。
酅公薨。
追崇為隋帝。
諡曰恭。
貞觀二年八月。
制曰。
二王之後。
禮數宜崇。
寢廟不修。
廩餼多闕。
非所以追崇先代。
式敬國賓。
可令所司。
量置國官。
營立廟宇。
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
以周漢之後為二王。
仍封舜禹成湯之裔為三恪。
至神龍元年五月十日制。
宜依舊以周隋為二王後。
開元三年二月敕。
二王後。
每年四時享廟牲及祭服祭器。
並官給。
及帷幄幾案有闕。
亦官給。
主客司四時省問。
子孫準同正三品蔭。
隋後每年給絹三百疋。
米粟三百石。
周後每年賜絹二百疋。
粟二百石。
並春秋支給。
仍準見承襲人親兄為分襲者與三分。
餘各一分。
兄弟有得職事官者。
其物即還見襲人。
十五年閏九月敕。
二王後為賓者。
會賜同京官正三品。
其夫人亦同。
諸王公以下。
無子孫以兄弟為會。
曾經侍養者。
聽承襲。
若死王事。
雖不曾經侍養。
亦聽承襲。
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
改立次賢。
天寶七載五月十三日制。
自古帝王。
建邦受命。
必敬先代。
周備禮文。
既存三恪之位。
漢從損益。
惟立二王之後。
自茲以降。
且復因循。
將廣繼絕之恩。
式宏復古之道。
宜于後魏子孫中。
擇揀灼然相承者一人。
封為韓公。
準酅介公例。
立為三恪。
九載六月六日。
處士崔昌上封事。
以國家合承周漢。
其周隋不合為二王後。
請廢。
詔下尚書省。
集公卿議昌負獨見之明。
群議不能屈。
會集賢院學士衛包抗表。
陳論議之夜。
四星聚于尾宿。
天象昭然。
上心遂定。
乃求殷周漢後為三恪。
廢韓介酅等公。
以昌為贊善大夫。
包為虞部員外郎。
至十二年五月九日。
魏周隋依舊為三恪及二王後。
復封韓介酅等公。
其周漢魏晉齊梁帝王廟。
依舊制。
六月九日。
崔昌衛包等。
皆貶官。
太和五年正月。
酅國公楊元溱奏。
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
在鳳翔一所。
揚州兩所。
京兆府一所。
準去年四月九日敕。
二王後介國公先祖陵。
例每陵每月合給看守丁三人。
鳳翔府已蒙給丁訖。
其京兆府及揚州。
未蒙準敕例給。
敕旨各令州府準元敕處分。
開成五年十月敕。
介公宇文士元亡。
宜輟今月五日朝參。
便為常式。
會昌三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二王後為國賓。
又是一品。
前年方與輟朝。
請編入令式。
從之。
朔望朝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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