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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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之墓。
斯蓋往聖垂範。
前賢遺則。
存曩昔之宿心。
篤始終之大義也。
皇運之初。
時逢交泰。
謀臣武將等。
先朝特蒙顧遇者。
自今以後。
身薨之日。
所司宜即以聞。
並於獻陵左側。
賜以墓地。
並給東園祕器。
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詔曰。
周室姬公。
陪於畢陌。
漢廷蕭相。
附彼高園。
寵錫墳塋。
聞諸前代。
從窆陵邑。
信有舊章。
蓋以懿戚宗臣。
類同本之枝幹。
元功上宰。
猶在身之股肱。
今宜聿遵故實。
取譬拱辰。
庶在鳥耘之地。
無虧魚水之道。
宜令所司。
於昭陵南左右廂。
封量取地。
仍即標誌疆域。
擬為葬所。
以賜功臣。
其有父祖陪陵。
子孫欲來從葬者。
亦宜聽許。
永徽六年詔。
其祖父先陪獻陵。
子孫欲隨葬。
亦宜聽許。
元和九年五月。
左金吾衛大將軍郭釗奏。
亡祖故尚父子儀。
陪葬建陵。
欲於墳所種植楸松。
敕。
如遇年月通便。
陵寢修營。
宜令所司。
許其栽種。
諸陵雜錄 讓皇帝惠陵。
在京兆府奉先縣界。
天寶元年正月葬。
承天皇帝順陵。
在京兆府鹹陽縣界。
大歷三年四月七日葬。
殤帝無陵號。
在京兆府武功縣。
孝敬皇帝恭陵。
在河南府緱氏縣界。
上元二年八月十九日葬。
初修陵。
蒲州刺史李仲寂充使。
將成。
而以元宮狹小。
不容送終之具。
遽欲改拆之。
留役滑澤等州丁夫數千人。
過期不遣。
丁夫恚苦。
夜中投塼瓦。
以擊當作官。
燒營而逃。
遂遣司農卿韋機。
續成其功。
機始于隧道左右。
開便房四所。
以貯明器。
于是撙節禮物。
校量功程。
不改元宮。
及期而就。
奉天皇帝齊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元年建寅月六日葬。
宣懿太後韋氏福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惠安太後王氏壽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元昭皇後晁氏慶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昭宗太後王氏安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息隱太子建成陵。
在京兆府長安縣界。
恭懿太子佋陵。
在京兆府長安縣界。
昭靖太子邈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文敬太子謜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惠昭太子寧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莊恪太子永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恭哀太于倚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永徽二年四月。
進獻昭二陵令為從五品。
丞為從七品。
景龍二年三月十一日敕。
諸陵所使來往。
宜令所支。
預料所須。
送納陵署。
仍令署官檢校。
隨事供擬。
不得差百戶私備支承。
開元二年。
昭成皇後靖陵在洛陽。
上令舅希瓘往樹碑。
上曰。
其文須取第一手。
遂令魏知古宣旨。
令中書侍郎蘇頲為碑文。
頲因極言帝王及後。
禮無神道碑。
近則天皇後。
崇尚家代。
猶不敢稱碑。
刻為述聖紀。
且事不師古。
動不合法。
若靖陵獨建。
即陛下祖宗之陵。
皆須追建。
上從其言而止。
二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敕。
諸陵使至先立封。
封內有舊墳墓。
不可移改。
自今以後。
不得更有埋葬。
大歷十四年十月。
代宗山陵。
靈駕發引。
上號送于承天門。
見轀輬不當道。
指丁未間。
問其故。
有司對曰。
陛下本命在午。
故不敢當道。
上號泣言曰。
安有枉靈駕而謀身利。
乃命直午而行。
貞元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敕諸陵柏城四面。
合各三裡內不得葬。
如三裡內一裡外舊塋。
須合祔者。
任移他處。
元和元年十二月。
太常奏。
隱太子章懷懿德節閔惠莊惠文惠宣靖恭恭懿昭靖九太子陵。
世數已遠。
官額空存。
今請除陵戶外並停。
從之。
二年正月。
停諸陵留守。
四年閏三月二十八日。
敕諸陵臺令。
每季集。
宜令正衙辭見。
八年七月。
宗正卿王涯奏。
永康興寧順三陵。
及諸太子陵。
並許三百步外任人興墓。
從之。
十五年二月。
山陵使奏。
準崇陵例。
當使合置副使兩員。
李翺官是宗卿。
職奉陵寢。
按行陵地。
公事已終。
便請兼充副使。
專于陵所勾當。
從之。
太和八年七月。
大雨雹。
定陵東廊下。
地裂一百三十七尺。
深五尺。
詔宗正卿李仍叔啟告修塞。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敕節文諸陵柏栽。
今後每至歲首。
委有司于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箇月內。
擇動土利便之日。
先下奉陵諸縣。
分明榜示百姓。
至時與設法栽植。
畢日。
縣司與守塋使同檢點。
據數牒報。
典折本戶稅錢。
文德元年。
僖宗晏駕。
以左僕射平章事孔緯充山陵使。
祔廟畢。
準故事不入廟。
上遣中使日赴延英。
合令依舊視事。
斯蓋往聖垂範。
前賢遺則。
存曩昔之宿心。
篤始終之大義也。
皇運之初。
時逢交泰。
謀臣武將等。
先朝特蒙顧遇者。
自今以後。
身薨之日。
所司宜即以聞。
並於獻陵左側。
賜以墓地。
並給東園祕器。
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詔曰。
周室姬公。
陪於畢陌。
漢廷蕭相。
附彼高園。
寵錫墳塋。
聞諸前代。
從窆陵邑。
信有舊章。
蓋以懿戚宗臣。
類同本之枝幹。
元功上宰。
猶在身之股肱。
今宜聿遵故實。
取譬拱辰。
庶在鳥耘之地。
無虧魚水之道。
宜令所司。
於昭陵南左右廂。
封量取地。
仍即標誌疆域。
擬為葬所。
以賜功臣。
其有父祖陪陵。
子孫欲來從葬者。
亦宜聽許。
永徽六年詔。
其祖父先陪獻陵。
子孫欲隨葬。
亦宜聽許。
元和九年五月。
左金吾衛大將軍郭釗奏。
亡祖故尚父子儀。
陪葬建陵。
欲於墳所種植楸松。
敕。
如遇年月通便。
陵寢修營。
宜令所司。
許其栽種。
諸陵雜錄 讓皇帝惠陵。
在京兆府奉先縣界。
天寶元年正月葬。
承天皇帝順陵。
在京兆府鹹陽縣界。
大歷三年四月七日葬。
殤帝無陵號。
在京兆府武功縣。
孝敬皇帝恭陵。
在河南府緱氏縣界。
上元二年八月十九日葬。
初修陵。
蒲州刺史李仲寂充使。
將成。
而以元宮狹小。
不容送終之具。
遽欲改拆之。
留役滑澤等州丁夫數千人。
過期不遣。
丁夫恚苦。
夜中投塼瓦。
以擊當作官。
燒營而逃。
遂遣司農卿韋機。
續成其功。
機始于隧道左右。
開便房四所。
以貯明器。
于是撙節禮物。
校量功程。
不改元宮。
及期而就。
奉天皇帝齊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元年建寅月六日葬。
宣懿太後韋氏福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惠安太後王氏壽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元昭皇後晁氏慶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昭宗太後王氏安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息隱太子建成陵。
在京兆府長安縣界。
恭懿太子佋陵。
在京兆府長安縣界。
昭靖太子邈陵。
在京兆府萬年縣界。
文敬太子謜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惠昭太子寧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莊恪太子永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恭哀太于倚陵。
在京兆府昭應縣界。
永徽二年四月。
進獻昭二陵令為從五品。
丞為從七品。
景龍二年三月十一日敕。
諸陵所使來往。
宜令所支。
預料所須。
送納陵署。
仍令署官檢校。
隨事供擬。
不得差百戶私備支承。
開元二年。
昭成皇後靖陵在洛陽。
上令舅希瓘往樹碑。
上曰。
其文須取第一手。
遂令魏知古宣旨。
令中書侍郎蘇頲為碑文。
頲因極言帝王及後。
禮無神道碑。
近則天皇後。
崇尚家代。
猶不敢稱碑。
刻為述聖紀。
且事不師古。
動不合法。
若靖陵獨建。
即陛下祖宗之陵。
皆須追建。
上從其言而止。
二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敕。
諸陵使至先立封。
封內有舊墳墓。
不可移改。
自今以後。
不得更有埋葬。
大歷十四年十月。
代宗山陵。
靈駕發引。
上號送于承天門。
見轀輬不當道。
指丁未間。
問其故。
有司對曰。
陛下本命在午。
故不敢當道。
上號泣言曰。
安有枉靈駕而謀身利。
乃命直午而行。
貞元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敕諸陵柏城四面。
合各三裡內不得葬。
如三裡內一裡外舊塋。
須合祔者。
任移他處。
元和元年十二月。
太常奏。
隱太子章懷懿德節閔惠莊惠文惠宣靖恭恭懿昭靖九太子陵。
世數已遠。
官額空存。
今請除陵戶外並停。
從之。
二年正月。
停諸陵留守。
四年閏三月二十八日。
敕諸陵臺令。
每季集。
宜令正衙辭見。
八年七月。
宗正卿王涯奏。
永康興寧順三陵。
及諸太子陵。
並許三百步外任人興墓。
從之。
十五年二月。
山陵使奏。
準崇陵例。
當使合置副使兩員。
李翺官是宗卿。
職奉陵寢。
按行陵地。
公事已終。
便請兼充副使。
專于陵所勾當。
從之。
太和八年七月。
大雨雹。
定陵東廊下。
地裂一百三十七尺。
深五尺。
詔宗正卿李仍叔啟告修塞。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敕節文諸陵柏栽。
今後每至歲首。
委有司于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箇月內。
擇動土利便之日。
先下奉陵諸縣。
分明榜示百姓。
至時與設法栽植。
畢日。
縣司與守塋使同檢點。
據數牒報。
典折本戶稅錢。
文德元年。
僖宗晏駕。
以左僕射平章事孔緯充山陵使。
祔廟畢。
準故事不入廟。
上遣中使日赴延英。
合令依舊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