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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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宗社。
拜陵之日。
必假朝光。
凡百歡心。
普天幸甚。
制曰。
朕夙敬之志。
惟在昧爽。
卿重慎之誠。
欲及辨色。
國體宜爾。
用納良言。
然要須早朝。
稍盡夜漏耳。
十三日。
朝于獻陵。
十六日。
朝于昭陵。
陵在醴泉縣。
掌事者仿像遙觀。
太宗立神遊殿前。
及上入寢宮。
聞室中謦欬之音。
上又令寢宮門外設奠。
以祭陪陵功臣將相。
蕭瑀房元齡等數十人。
如聞其抃蹈之聲。
十九日。
朝于乾陵。
陵在奉先縣。
諸陵各取側近六鄉百姓。
以供養寢陵之役。
公卿巡陵 顯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以每年二月。
太常卿少卿分行二陵。
事重人輕。
文又不備。
鹵簿威儀有闕。
乃詔三公行事。
太常卿少卿為副。
太常造鹵簿事畢。
則納于本司。
仍著于令。
景龍二年三月。
左臺禦史唐紹。
以舊制元無諸陵起居之禮。
惟貞觀式文。
但以春秋仲月。
命使巡陵。
太後遂行每年四季之月。
及忌日降誕日。
遣使往諸陵起居。
準諸故事。
元無此禮。
遂上表曰。
臣伏以既安宅兆。
禮不祭墓。
所謂送形而往。
山陵為幽靜之宮。
迎精而返。
宗廟為享薦之室。
但以春秋仲月。
命使巡陵。
鹵簿衣冠。
禮容必備。
自天授以後。
時有起居。
因循至今。
乃為常事。
起者以起動為稱。
居者以居止為名。
參候動止。
蓋非陵寢之法。
豈可以事生之道。
行之於時。
望停四季及忌日降誕日并節日起居陵使。
但準二時巡陵。
庶得義合禮經。
陵寢安謐。
手敕答曰。
乾陵每歲正旦冬至寒食遣外使。
去二忌日遣內使去。
其諸陵並依來表。
開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敕每年春秋二時。
公卿巡陵。
初發準式。
其儀仗出城。
欲至陵所十裡內。
還具儀仗。
所須馬。
以當界府驛馬充。
其路次供遞車兩。
來載儀仗。
推輅三十人。
餘差遣並停。
所司別供。
須依常式。
二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敕。
古者分命公卿。
巡謁陵寢。
率皆乘輅。
以備其儀。
雖禮則是常。
不可廢闕。
而事有適要。
亦在變通。
宜令太僕寺司。
每陵各支輅兩乘。
并儀仗等。
送至陵所貯掌。
既免勞煩。
無虧肅敬。
其公卿出城日如常儀。
至陵所準此。
二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制。
伏以八代祖宣皇帝。
七代祖光皇帝。
六代祖景皇帝。
五代祖元皇帝。
自昔追尊號諡。
稽古有則。
而陵寢所奉。
須廣彜章。
其建初啟運二陵。
仍準興寧陵例。
置署官及陵戶。
自今已後。
每歲至春秋仲月。
宜分命公卿。
準諸陵例。
分往巡謁。
仍命所司。
準數造輅。
于陵署收掌。
以充備禮之用。
其建初啟運興寧永康等四陵。
年別四時及八節。
委所由州縣。
數與陵署相知。
造食進獻。
天寶六載八月一日敕。
每年春秋二時。
巡謁諸陵。
差公卿各一人。
奉禮郎一人。
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
自今以後。
宜停。
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事。
其巡陵儀式。
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
送令管陵縣收掌。
長行需用。
仍令博士助教習讀。
臨時讚相。
永為常式。
貞元四年二月。
國子祭酒包佶奏。
每年二月八日。
差公卿等朝拜諸陵。
伏見陵臺所由引公卿至陵前。
其禮簡略。
因循已久。
恐非盡敬。
謹按開元禮。
有公卿拜陵舊儀。
望宣傳所司。
詳定儀注。
稍令備禮。
以為永式。
敕旨。
宜令所司酌禮量宜。
取其簡敬。
于是太常約用開元禮制。
及敕文舊例修撰。
五月。
敕旨施行。
所司先擇吉日。
公卿待輅車鹵簿。
就太常寺發至陵。
所司先于陵南北步道東。
設次西向北上。
公卿等到次。
奉禮設公卿位于北門外之左。
西向。
陵官在公卿位東南。
執事官又于其南。
西向北上。
設奉禮位于陵官西面。
贊者二人在南。
少退。
謁者引公卿出次就位。
贊引諸官就位立。
奉禮曰。
再拜。
贊者承傳。
在位者俱再拜。
謁者引公卿。
贊引引諸官。
出次。
以奉行畢。
退復位。
奉禮曰。
再拜。
贊者承傳。
在位者皆拜。
謁者引公卿。
贊引引諸官。
各就次以還。
若須灑埽及芟薙修理。
即隨事處分。
其奉禮郎典謁等。
應須權攝。
請準天寶六載八月敕。
所管縣及陵官博士助教等充。
又準開元皇帝行諸陵。
即設太牢之饌。
其公卿朝拜。
備奉巡檢之禮。
並無牲牢。
元和元年正月。
禮儀使杜黃裳奏。
二月公卿拜諸陵。
準禮太上皇昇遐。
惟祭天地社稷。
其拜陵及諸享祀。
並令權停。
制曰。
可。
長慶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吏部奏。
公卿拜陵。
通取尚書省及四品以上清望官。
中書省及諸司五品以上清望官。
及京兆少尹充。
從之。
三年正月。
禦史臺奏。
應差定拜陵公卿。
伏請除準式假外。
如吏部差定奏下後。
稱疾患事故者。
望同臨祭出齋例論罰俸。
應拜陵公卿。
正衙辭後。
並合當日出城。
近來因循。
轉不遵守。
動經累日。
止宿于家。
受命不恭。
莫甚于此。
臣請申明舊制。
因事酌宜。
計其道程。
前後辭發。
奏可。
議曰。
按開元禮。
春秋二仲月。
司徒司空巡陵。
春則埽除枯朽。
秋則芟薙繁蕪。
埽除者。
當發生之時。
欲使茂盛也。
芟薙者。
當秋殺之時。
除去擁蔽。
且慮火災也。
今巡陵公卿。
皆持斧擊樹三發。
謂之告神。
其為不經。
一何甚也。
以安宗社。
拜陵之日。
必假朝光。
凡百歡心。
普天幸甚。
制曰。
朕夙敬之志。
惟在昧爽。
卿重慎之誠。
欲及辨色。
國體宜爾。
用納良言。
然要須早朝。
稍盡夜漏耳。
十三日。
朝于獻陵。
十六日。
朝于昭陵。
掌事者仿像遙觀。
太宗立神遊殿前。
及上入寢宮。
聞室中謦欬之音。
上又令寢宮門外設奠。
以祭陪陵功臣將相。
蕭瑀房元齡等數十人。
如聞其抃蹈之聲。
十九日。
朝于乾陵。
諸陵各取側近六鄉百姓。
以供養寢陵之役。
公卿巡陵 顯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以每年二月。
太常卿少卿分行二陵。
事重人輕。
文又不備。
鹵簿威儀有闕。
乃詔三公行事。
太常卿少卿為副。
太常造鹵簿事畢。
則納于本司。
仍著于令。
景龍二年三月。
左臺禦史唐紹。
以舊制元無諸陵起居之禮。
惟貞觀式文。
但以春秋仲月。
命使巡陵。
太後遂行每年四季之月。
及忌日降誕日。
遣使往諸陵起居。
準諸故事。
元無此禮。
遂上表曰。
臣伏以既安宅兆。
禮不祭墓。
所謂送形而往。
山陵為幽靜之宮。
迎精而返。
宗廟為享薦之室。
但以春秋仲月。
命使巡陵。
鹵簿衣冠。
禮容必備。
自天授以後。
時有起居。
因循至今。
乃為常事。
起者以起動為稱。
居者以居止為名。
參候動止。
蓋非陵寢之法。
豈可以事生之道。
行之於時。
望停四季及忌日降誕日并節日起居陵使。
但準二時巡陵。
庶得義合禮經。
陵寢安謐。
手敕答曰。
乾陵每歲正旦冬至寒食遣外使。
去二忌日遣內使去。
其諸陵並依來表。
開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敕每年春秋二時。
公卿巡陵。
初發準式。
其儀仗出城。
欲至陵所十裡內。
還具儀仗。
所須馬。
以當界府驛馬充。
其路次供遞車兩。
來載儀仗。
推輅三十人。
餘差遣並停。
所司別供。
須依常式。
二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敕。
古者分命公卿。
巡謁陵寢。
率皆乘輅。
以備其儀。
雖禮則是常。
不可廢闕。
而事有適要。
亦在變通。
宜令太僕寺司。
每陵各支輅兩乘。
并儀仗等。
送至陵所貯掌。
既免勞煩。
無虧肅敬。
其公卿出城日如常儀。
至陵所準此。
二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制。
伏以八代祖宣皇帝。
七代祖光皇帝。
六代祖景皇帝。
五代祖元皇帝。
自昔追尊號諡。
稽古有則。
而陵寢所奉。
須廣彜章。
其建初啟運二陵。
仍準興寧陵例。
置署官及陵戶。
自今已後。
每歲至春秋仲月。
宜分命公卿。
準諸陵例。
分往巡謁。
仍命所司。
準數造輅。
于陵署收掌。
以充備禮之用。
其建初啟運興寧永康等四陵。
年別四時及八節。
委所由州縣。
數與陵署相知。
造食進獻。
天寶六載八月一日敕。
每年春秋二時。
巡謁諸陵。
差公卿各一人。
奉禮郎一人。
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
自今以後。
宜停。
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事。
其巡陵儀式。
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
送令管陵縣收掌。
長行需用。
仍令博士助教習讀。
臨時讚相。
永為常式。
貞元四年二月。
國子祭酒包佶奏。
每年二月八日。
差公卿等朝拜諸陵。
伏見陵臺所由引公卿至陵前。
其禮簡略。
因循已久。
恐非盡敬。
謹按開元禮。
有公卿拜陵舊儀。
望宣傳所司。
詳定儀注。
稍令備禮。
以為永式。
敕旨。
宜令所司酌禮量宜。
取其簡敬。
于是太常約用開元禮制。
及敕文舊例修撰。
五月。
敕旨施行。
所司先擇吉日。
公卿待輅車鹵簿。
就太常寺發至陵。
所司先于陵南北步道東。
設次西向北上。
公卿等到次。
奉禮設公卿位于北門外之左。
西向。
陵官在公卿位東南。
執事官又于其南。
西向北上。
設奉禮位于陵官西面。
贊者二人在南。
少退。
謁者引公卿出次就位。
贊引諸官就位立。
奉禮曰。
再拜。
贊者承傳。
在位者俱再拜。
謁者引公卿。
贊引引諸官。
出次。
以奉行畢。
退復位。
奉禮曰。
再拜。
贊者承傳。
在位者皆拜。
謁者引公卿。
贊引引諸官。
各就次以還。
若須灑埽及芟薙修理。
即隨事處分。
其奉禮郎典謁等。
應須權攝。
請準天寶六載八月敕。
所管縣及陵官博士助教等充。
又準開元皇帝行諸陵。
即設太牢之饌。
其公卿朝拜。
備奉巡檢之禮。
並無牲牢。
元和元年正月。
禮儀使杜黃裳奏。
二月公卿拜諸陵。
準禮太上皇昇遐。
惟祭天地社稷。
其拜陵及諸享祀。
並令權停。
制曰。
可。
長慶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吏部奏。
公卿拜陵。
通取尚書省及四品以上清望官。
中書省及諸司五品以上清望官。
及京兆少尹充。
從之。
三年正月。
禦史臺奏。
應差定拜陵公卿。
伏請除準式假外。
如吏部差定奏下後。
稱疾患事故者。
望同臨祭出齋例論罰俸。
應拜陵公卿。
正衙辭後。
並合當日出城。
近來因循。
轉不遵守。
動經累日。
止宿于家。
受命不恭。
莫甚于此。
臣請申明舊制。
因事酌宜。
計其道程。
前後辭發。
奏可。
議曰。
按開元禮。
春秋二仲月。
司徒司空巡陵。
春則埽除枯朽。
秋則芟薙繁蕪。
埽除者。
當發生之時。
欲使茂盛也。
芟薙者。
當秋殺之時。
除去擁蔽。
且慮火災也。
今巡陵公卿。
皆持斧擊樹三發。
謂之告神。
其為不經。
一何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