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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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媵妾也。
今之繼室。
並嫡妻也。
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
而使子孫祭享不及。
或曰。
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
如之何。
謹按魯惠公元妃孟子卒。
繼室以聲子。
聲子之姪娣。
非正也。
自不合入魯公之廟。
明矣。
又武公生仲子。
則仲子歸于魯。
生桓公而惠公薨。
立宮而奉之。
追成父志。
別為宮也。
尋求禮意。
則當然矣。
未見前例如之何。
謹按魯南昌府君廟。
有荀氏薛氏。
景帝有夏侯氏羊氏。
聖朝睿宗廟。
有昭成皇後竇氏。
肅明皇後劉氏。
故太師顏魯公祖廟。
有夫人殷氏。
繼夫人柳氏。
其流甚多。
不可悉數。
略稽禮文。
參諸故事。
二夫人並祔。
于禮為宜。
寶歷二年七月十二日。
太常禮院奏。
伏奉四月二十八日敕。
前同州朝邑縣尉韓約進狀。
請祔亡父故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僕射贈太子太保臯神主。
祔禮院議定聞奏者。
謹按禮經。
諸侯二品以上祠四廟。
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據韓臯祖休。
先已立先祖廟三室。
今子孫見繼。
昭穆享祭。
臯父滉是眾子。
官至二品。
身歿後。
長子群。
官至國子司業。
已別立禰廟。
祔滉神主入廟。
今子孫承襲。
自為一宗。
臯是滉次子。
官雖一品。
身歿無升祔廟文。
伏準禮記雲。
別子為祖。
繼別為宗。
繼禰者為小宗。
若臯子約官至五品清資郎。
合別置禰廟。
祔臯神主。
自列昭穆。
庶合禮經。
敕旨依奏。
會昌五年二月。
敕自今以後。
百寮不得于京城內置廟。
如欲于坊內置者。
但準古禮于所居處。
即不失敬親之禮。
大中五年四月。
武昌軍節度使檢校戶部尚書韋損奏。
臣四代祖湊。
開元中。
于上都立政坊立廟。
至建中四年。
亡失木主。
其廟屋及樹並在。
今臣官階至三品。
合立私廟。
請祔享前件廟。
敕旨宜依。
先是。
韋損之門吏右司員外郎楊師復。
以此事問于禮官。
太常寺主簿韋儒實對曰。
準何修之禮問答雲。
始安靖王廟。
東城事亂。
神主不存。
廢祠未久。
今欲造木主升祔。
于禮如何。
答曰。
新造木主成。
便合奉迎入室。
當設酒脯之奠。
然後即安也。
又準禮。
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
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韋尚書官至三品。
自合得立三廟。
緣四代祖河東節度使先立私廟。
太師已曾祔廟訖。
至建中四年失木主。
自後子孫位卑。
其祠久廢。
今韋尚書官位三品。
準祠祭令。
各立三廟。
即合祭太師中丞及使君三神主。
便合營造廟宇。
以安木主。
今河東節度舊廟。
木至亡失。
廟宇見存。
其河東節度。
是四代神祖。
不合更祭。
今祔太師以下三神主于其廟。
在禮無嫌。
其年十一月。
太常禮院奏。
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
臣官準式合立私廟。
伏準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
百官並不得京城內置廟。
如欲于京城內置廟者。
但準古禮。
于所居處置。
即不失敬親之禮者。
伏以武宗時。
緣南郊行事。
見天門街左右諸坊。
有人家私廟。
遂令禁斷。
且本不欲令禦路左右有廟宇。
許令私第內置。
則近北諸坊。
漸逼宮闕。
十年之內。
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第寬廣。
或鄰裡可兼併者。
必便置廟。
以展孝思。
或居處褊狹。
鄰近無可開廣者。
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
公私情禮。
皆極不便。
國朝二百餘年。
在私家側近者。
不過三數家。
今古殊禮。
頗為褻黷。
其餘悉在近南遠坊。
通行已久。
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
卻令居處建立廟宇。
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
近北諸坊。
竊恐非便。
以臣愚見。
天門街左右諸坊。
不許置廟。
其餘圍外遠坊。
本是隙地。
并舊是廢廟者。
許令建立。
則天門街側近。
既無私廟。
近北諸坊。
又免百官占地立廟。
并官至三品。
盡得升祔祖禰。
無乖禮經。
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
皆望有此釐革。
伏請下太常禮院。
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
庶得祀禮可遵。
行事無乖。
當奉今月一日敕。
宜依所奏。
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
分析奏聞。
伏以事亡如存。
典禮攸重。
今百官悉在京師。
若不許于京內置廟。
則烝嘗之禮。
難復躬親。
孝思之心。
或乖薦奠。
若悉令于居處置廟。
又緣近北諸坊。
便于朝謁。
百官第宅。
布列坊中。
其閒雜以居民。
棟宇悉皆連接。
令廣開則鄰無隙地。
廢廟貌則禮闕敬親。
若令依會昌五年敕文。
盡勒于所居置廟。
兼恐十數年間。
私廟漸逼于宮牆。
齊民必欲于吞併。
臣具詳本末。
冀便公私。
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坊。
不得立私廟。
其餘圍外遠坊。
任取舊廟。
及擇空閒地建立廟宇。
應立廟之初。
先取禮司詳定。
兼請準開元禮。
二品以上祠四廟。
三品祠三廟。
三品以上不須爵者。
四廟外有始封祖。
通祠五廟。
三品以上。
不得過九架。
並廈兩頭。
其三室廟制。
合造五間。
其中三間。
隔為三室。
兩頭各廈一間虛之。
前後亦虛之。
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
近南去地四尺。
開一埳室。
以石為之。
可容兩神主。
廟垣合開南門東門。
並有門屋。
餘並準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
其享獻之禮。
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
有設時新。
及今時熟饌者並聽。
仍請永為定式。
敕旨宜依。
天佑三年十月。
兩浙節度使錢鏐。
請於本鎮立三代私廟。
從之。
今之繼室。
並嫡妻也。
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
而使子孫祭享不及。
或曰。
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
如之何。
謹按魯惠公元妃孟子卒。
繼室以聲子。
聲子之姪娣。
非正也。
自不合入魯公之廟。
明矣。
又武公生仲子。
則仲子歸于魯。
生桓公而惠公薨。
立宮而奉之。
追成父志。
別為宮也。
尋求禮意。
則當然矣。
未見前例如之何。
謹按魯南昌府君廟。
有荀氏薛氏。
景帝有夏侯氏羊氏。
聖朝睿宗廟。
有昭成皇後竇氏。
肅明皇後劉氏。
故太師顏魯公祖廟。
有夫人殷氏。
繼夫人柳氏。
其流甚多。
不可悉數。
略稽禮文。
參諸故事。
二夫人並祔。
于禮為宜。
寶歷二年七月十二日。
太常禮院奏。
伏奉四月二十八日敕。
前同州朝邑縣尉韓約進狀。
請祔亡父故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僕射贈太子太保臯神主。
祔禮院議定聞奏者。
謹按禮經。
諸侯二品以上祠四廟。
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據韓臯祖休。
先已立先祖廟三室。
今子孫見繼。
昭穆享祭。
臯父滉是眾子。
官至二品。
身歿後。
長子群。
官至國子司業。
已別立禰廟。
祔滉神主入廟。
今子孫承襲。
自為一宗。
臯是滉次子。
官雖一品。
身歿無升祔廟文。
伏準禮記雲。
別子為祖。
繼別為宗。
繼禰者為小宗。
若臯子約官至五品清資郎。
合別置禰廟。
祔臯神主。
自列昭穆。
庶合禮經。
敕旨依奏。
會昌五年二月。
敕自今以後。
百寮不得于京城內置廟。
如欲于坊內置者。
但準古禮于所居處。
即不失敬親之禮。
大中五年四月。
武昌軍節度使檢校戶部尚書韋損奏。
臣四代祖湊。
開元中。
于上都立政坊立廟。
至建中四年。
亡失木主。
其廟屋及樹並在。
今臣官階至三品。
合立私廟。
請祔享前件廟。
敕旨宜依。
先是。
韋損之門吏右司員外郎楊師復。
以此事問于禮官。
太常寺主簿韋儒實對曰。
準何修之禮問答雲。
始安靖王廟。
東城事亂。
神主不存。
廢祠未久。
今欲造木主升祔。
于禮如何。
答曰。
新造木主成。
便合奉迎入室。
當設酒脯之奠。
然後即安也。
又準禮。
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
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韋尚書官至三品。
自合得立三廟。
緣四代祖河東節度使先立私廟。
太師已曾祔廟訖。
至建中四年失木主。
自後子孫位卑。
其祠久廢。
今韋尚書官位三品。
準祠祭令。
各立三廟。
即合祭太師中丞及使君三神主。
便合營造廟宇。
以安木主。
今河東節度舊廟。
木至亡失。
廟宇見存。
其河東節度。
是四代神祖。
不合更祭。
今祔太師以下三神主于其廟。
在禮無嫌。
其年十一月。
太常禮院奏。
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
臣官準式合立私廟。
伏準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
百官並不得京城內置廟。
如欲于京城內置廟者。
但準古禮。
于所居處置。
即不失敬親之禮者。
伏以武宗時。
緣南郊行事。
見天門街左右諸坊。
有人家私廟。
遂令禁斷。
且本不欲令禦路左右有廟宇。
許令私第內置。
則近北諸坊。
漸逼宮闕。
十年之內。
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第寬廣。
或鄰裡可兼併者。
必便置廟。
以展孝思。
或居處褊狹。
鄰近無可開廣者。
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
公私情禮。
皆極不便。
國朝二百餘年。
在私家側近者。
不過三數家。
今古殊禮。
頗為褻黷。
其餘悉在近南遠坊。
通行已久。
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
卻令居處建立廟宇。
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
近北諸坊。
竊恐非便。
以臣愚見。
天門街左右諸坊。
不許置廟。
其餘圍外遠坊。
本是隙地。
并舊是廢廟者。
許令建立。
則天門街側近。
既無私廟。
近北諸坊。
又免百官占地立廟。
并官至三品。
盡得升祔祖禰。
無乖禮經。
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
皆望有此釐革。
伏請下太常禮院。
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
庶得祀禮可遵。
行事無乖。
當奉今月一日敕。
宜依所奏。
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
分析奏聞。
伏以事亡如存。
典禮攸重。
今百官悉在京師。
若不許于京內置廟。
則烝嘗之禮。
難復躬親。
孝思之心。
或乖薦奠。
若悉令于居處置廟。
又緣近北諸坊。
便于朝謁。
百官第宅。
布列坊中。
其閒雜以居民。
棟宇悉皆連接。
令廣開則鄰無隙地。
廢廟貌則禮闕敬親。
若令依會昌五年敕文。
盡勒于所居置廟。
兼恐十數年間。
私廟漸逼于宮牆。
齊民必欲于吞併。
臣具詳本末。
冀便公私。
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坊。
不得立私廟。
其餘圍外遠坊。
任取舊廟。
及擇空閒地建立廟宇。
應立廟之初。
先取禮司詳定。
兼請準開元禮。
二品以上祠四廟。
三品祠三廟。
三品以上不須爵者。
四廟外有始封祖。
通祠五廟。
三品以上。
不得過九架。
並廈兩頭。
其三室廟制。
合造五間。
其中三間。
隔為三室。
兩頭各廈一間虛之。
前後亦虛之。
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
近南去地四尺。
開一埳室。
以石為之。
可容兩神主。
廟垣合開南門東門。
並有門屋。
餘並準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
其享獻之禮。
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
有設時新。
及今時熟饌者並聽。
仍請永為定式。
敕旨宜依。
天佑三年十月。
兩浙節度使錢鏐。
請於本鎮立三代私廟。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