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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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蔔日矣。
當時叔孫通之言。
且曰古有嘗果。
足明古禮。
非漢制也。
月享者。
告朔也。
論語。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孔子以為不可。
則告朔必具牲牢明矣。
春秋又譏閏月不告朔。
猶朝於廟。
此則月祭。
殷周已降。
皆有之也。
薦園寢者。
始于秦世。
漢氏因之而不改。
人君三年之制。
以日易月。
喪紀既以二十七日而除。
則朔望奠酹。
不復親執。
故既葬之後。
移之園陵。
又諸陵祠殿。
月遊衣冠。
取象平生。
務從豐潔。
所以陵寢朔望上食。
與太廟日祭月享。
本旨不同。
今王涇所引太廟與陵寢同日時設祭。
以為越禮。
臣竊謂王涇但宜論太廟陵寢朔望奠祭可行可廢之旨。
不當以同日同時為議。
何者。
漢朝宗廟園陵。
一百六十七所。
郡國祠祀。
豈不與宗廟同日同時者乎。
在禮既祭于室。
又繹於祊。
蓋廣乎求神者也。
則宗廟陵寢。
嘗礿同時。
理固無害。
又韓臯引漢官儀。
古不墓祭。
韓臯議狀。
檢不獲。
臣據周禮冢人之職。
凡祭墓則為之屍。
則古亦墓祭。
但與漢家陵寢不同耳。
安得謂之無哉。
又王涇狀以太廟設祭。
別加常饌。
以為褻味。
而韓臯則雲。
法饌依經。
固非黷敬。
臣按春官大宗伯。
以肆獻祼饗先王。
肆者。
謂解牲體。
薦血腥。
灌之以鬱鬯者也。
又祭義曰。
祭之日。
君牽牲入廟門。
麗于碑。
卿大夫袒而割牛。
尚耳。
取膟膋。
祭腥。
敬之至也。
夫豈謂常饌耶。
蓋盡其愨焉。
盡其禮而無過失焉。
所以然也。
是以簠簋有數。
籩豆有殺。
雖多更聖賢。
不敢加也。
今夫常饌。
庖人羞之。
膳夫熟之。
糅以羶香。
雜以鹹辛。
具有司之烹炊。
漏神明于媟近。
意雖不褻。
而事已褻矣。
況古者天子立七廟。
又為壇墠。
以祭去祧之王。
近則起土。
遠則掃地。
蓋彌遠而彌尊。
益敬而益簡。
臣以為陵廟近也。
親親也。
朔望奠獻。
尚潔務豐。
宜備常膳。
以廣孝也。
宗廟遠也。
尊尊也。
禘祫時饗。
告朔薦新。
宜崇古制。
以正禮也。
惟太廟望祭。
無所本據。
蓋異時有司。
因其陵寢有朔祭望祭。
以為宗廟既有朔祭。
則望祭亦合行之。
殊不知宗廟朔祭。
乃告朔也。
臣以為宜罷此耳。
仲尼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蓋言理有更改。
則三年之外。
斯可矣。
況天寶之令。
行于一時者哉。
今陛下紹十聖之景光。
廓八紘之氛祲。
風掃長彗。
神驅大妖。
銷金戟以厚農。
直玉鬥而序政。
博采群議。
詳求典經。
將欲成一王之教。
垂萬世之法。
安可因陵寢緣情取象之禮。
黷宗廟薦鬯設饌之儀。
甚不然也。
事竟不行。
元和元年十二月。
禮儀使高郢奏。
六典。
凡駕行幸。
有夜警晨嚴之制。
今署司所申。
是并警亦呼為嚴。
相承已久。
樂官不能辨。
伏奏開元禮。
皇帝時饗太廟。
及上辛祈穀於圜丘。
皆於正殿緻齋。
第三日欲赴行宮。
前七刻五刻二刻。
有三嚴之儀。
並無五更三點以前四嚴。
及駕至橋一嚴之文。
伏請勒停。
準禮依時刻三嚴。
又其時所設宮懸。
懸而不作。
鑾駕進發。
不鳴鼓吹。
至祀日。
太廟饗禮畢。
鑾駕欲發。
及南郊行事。
鑾駕還宮之時。
然後各有三嚴。
皇帝既還大次。
停一刻須槌一鼓為一嚴。
三刻須槌二鼓為再嚴。
五刻須槌三鼓為三嚴。
往例儀注。
皆準此禮。
鼓吹署所申。
並與禮文不同。
又都不知準禮。
是行事畢有三嚴之制。
伏以立禮之旨。
務於精誠。
鑾駕出宮。
在祀前之日。
猶懸而不作。
不鳴鼓吹。
況祠所齋潔。
明發行事。
此夜誠合清淨。
不應鉦鼓諠譁。
其鼓吹署所申四嚴及臨上壇一嚴。
伏請勒停。
其行事畢後。
南郊迴。
請準禮依時刻三嚴。
太廟宿其後不嚴。
及南郊迴。
於明德門裏鼓吹。
引駕至丹鳳門。
二年九月。
中書門下上言。
先王制禮。
皆有著定之文。
後聖沿情。
或徇一時之敬。
過猶不及。
遂至于煩。
詢于有司。
參酌禮意。
若無釐革。
稍黷舊章。
其太廟諸陵薦新。
諸陵節日遣使。
臣等商量。
請每除太廟時饗。
及朔望上食。
諸陵朔望奠。
親陵朝晡奠外。
餘享祀及忌日告陵等。
並停。
其果實甘橘蒲桃菱梨。
遠方所進。
並請遣使於諸陵薦獻。
果實之中。
甘瓜時異。
亦請至時上薦。
其餘瓜果。
四時新物。
並委陵令與縣司計會。
及時薦獻。
其專使亦停。
制可。
三年四月。
太常禮院上言。
太廟時享。
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
謹按禮經。
祭不欲數。
伏以太廟禘祫。
祭禮重於時享。
準禮時享與禘祫同月。
即其月但行禘祫。
不行時享。
蓋不欲煩。
是禮先重者。
今時享重于朔望薦食。
稽求禮情。
參酌輕重。
于時享之月。
朔望薦食。
亦合便停。
若兩禮並行。
即祭恐煩黷。
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
但行享禮。
其月朔望薦食。
請停。
餘月一準舊例。
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
伏請先行告禮。
然後薦食。
即冀疏數有節。
合于禮令。
從之。
四年九月。
監察禦史劉遵古奏。
太廟五享攝祭三公等。
伏準開元二十五年七月八日敕。
每至五饗之日。
應攝三公。
令中書門下。
及丞相師傅尚書禦史兼嗣郡王。
擇德望高者通攝。
諸司不在差限者。
伏以太廟攝祭公卿。
準敕令先差僕射尚書及師傅等。
如無此色官。
亦合次差諸司三品。
比來吏部因循。
不守敕文。
用人稍輕。
伏請起今年冬季已後。
當時叔孫通之言。
且曰古有嘗果。
足明古禮。
非漢制也。
月享者。
告朔也。
論語。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孔子以為不可。
則告朔必具牲牢明矣。
春秋又譏閏月不告朔。
猶朝於廟。
此則月祭。
殷周已降。
皆有之也。
薦園寢者。
始于秦世。
漢氏因之而不改。
人君三年之制。
以日易月。
喪紀既以二十七日而除。
則朔望奠酹。
不復親執。
故既葬之後。
移之園陵。
又諸陵祠殿。
月遊衣冠。
取象平生。
務從豐潔。
所以陵寢朔望上食。
與太廟日祭月享。
本旨不同。
今王涇所引太廟與陵寢同日時設祭。
以為越禮。
臣竊謂王涇但宜論太廟陵寢朔望奠祭可行可廢之旨。
不當以同日同時為議。
何者。
漢朝宗廟園陵。
一百六十七所。
郡國祠祀。
豈不與宗廟同日同時者乎。
在禮既祭于室。
又繹於祊。
蓋廣乎求神者也。
則宗廟陵寢。
嘗礿同時。
理固無害。
又韓臯引漢官儀。
古不墓祭。
檢不獲。
臣據周禮冢人之職。
凡祭墓則為之屍。
則古亦墓祭。
但與漢家陵寢不同耳。
安得謂之無哉。
又王涇狀以太廟設祭。
別加常饌。
以為褻味。
而韓臯則雲。
法饌依經。
固非黷敬。
臣按春官大宗伯。
以肆獻祼饗先王。
肆者。
謂解牲體。
薦血腥。
灌之以鬱鬯者也。
又祭義曰。
祭之日。
君牽牲入廟門。
麗于碑。
卿大夫袒而割牛。
尚耳。
取膟膋。
祭腥。
敬之至也。
夫豈謂常饌耶。
蓋盡其愨焉。
盡其禮而無過失焉。
所以然也。
是以簠簋有數。
籩豆有殺。
雖多更聖賢。
不敢加也。
今夫常饌。
庖人羞之。
膳夫熟之。
糅以羶香。
雜以鹹辛。
具有司之烹炊。
漏神明于媟近。
意雖不褻。
而事已褻矣。
況古者天子立七廟。
又為壇墠。
以祭去祧之王。
近則起土。
遠則掃地。
蓋彌遠而彌尊。
益敬而益簡。
臣以為陵廟近也。
親親也。
朔望奠獻。
尚潔務豐。
宜備常膳。
以廣孝也。
宗廟遠也。
尊尊也。
禘祫時饗。
告朔薦新。
宜崇古制。
以正禮也。
惟太廟望祭。
無所本據。
蓋異時有司。
因其陵寢有朔祭望祭。
以為宗廟既有朔祭。
則望祭亦合行之。
殊不知宗廟朔祭。
乃告朔也。
臣以為宜罷此耳。
仲尼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蓋言理有更改。
則三年之外。
斯可矣。
況天寶之令。
行于一時者哉。
今陛下紹十聖之景光。
廓八紘之氛祲。
風掃長彗。
神驅大妖。
銷金戟以厚農。
直玉鬥而序政。
博采群議。
詳求典經。
將欲成一王之教。
垂萬世之法。
安可因陵寢緣情取象之禮。
黷宗廟薦鬯設饌之儀。
甚不然也。
事竟不行。
元和元年十二月。
禮儀使高郢奏。
六典。
凡駕行幸。
有夜警晨嚴之制。
今署司所申。
是并警亦呼為嚴。
相承已久。
樂官不能辨。
伏奏開元禮。
皇帝時饗太廟。
及上辛祈穀於圜丘。
皆於正殿緻齋。
第三日欲赴行宮。
前七刻五刻二刻。
有三嚴之儀。
並無五更三點以前四嚴。
及駕至橋一嚴之文。
伏請勒停。
準禮依時刻三嚴。
又其時所設宮懸。
懸而不作。
鑾駕進發。
不鳴鼓吹。
至祀日。
太廟饗禮畢。
鑾駕欲發。
及南郊行事。
鑾駕還宮之時。
然後各有三嚴。
皇帝既還大次。
停一刻須槌一鼓為一嚴。
三刻須槌二鼓為再嚴。
五刻須槌三鼓為三嚴。
往例儀注。
皆準此禮。
鼓吹署所申。
並與禮文不同。
又都不知準禮。
是行事畢有三嚴之制。
伏以立禮之旨。
務於精誠。
鑾駕出宮。
在祀前之日。
猶懸而不作。
不鳴鼓吹。
況祠所齋潔。
明發行事。
此夜誠合清淨。
不應鉦鼓諠譁。
其鼓吹署所申四嚴及臨上壇一嚴。
伏請勒停。
其行事畢後。
南郊迴。
請準禮依時刻三嚴。
太廟宿其後不嚴。
及南郊迴。
於明德門裏鼓吹。
引駕至丹鳳門。
二年九月。
中書門下上言。
先王制禮。
皆有著定之文。
後聖沿情。
或徇一時之敬。
過猶不及。
遂至于煩。
詢于有司。
參酌禮意。
若無釐革。
稍黷舊章。
其太廟諸陵薦新。
諸陵節日遣使。
臣等商量。
請每除太廟時饗。
及朔望上食。
諸陵朔望奠。
親陵朝晡奠外。
餘享祀及忌日告陵等。
並停。
其果實甘橘蒲桃菱梨。
遠方所進。
並請遣使於諸陵薦獻。
果實之中。
甘瓜時異。
亦請至時上薦。
其餘瓜果。
四時新物。
並委陵令與縣司計會。
及時薦獻。
其專使亦停。
制可。
三年四月。
太常禮院上言。
太廟時享。
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
謹按禮經。
祭不欲數。
伏以太廟禘祫。
祭禮重於時享。
準禮時享與禘祫同月。
即其月但行禘祫。
不行時享。
蓋不欲煩。
是禮先重者。
今時享重于朔望薦食。
稽求禮情。
參酌輕重。
于時享之月。
朔望薦食。
亦合便停。
若兩禮並行。
即祭恐煩黷。
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
但行享禮。
其月朔望薦食。
請停。
餘月一準舊例。
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
伏請先行告禮。
然後薦食。
即冀疏數有節。
合于禮令。
從之。
四年九月。
監察禦史劉遵古奏。
太廟五享攝祭三公等。
伏準開元二十五年七月八日敕。
每至五饗之日。
應攝三公。
令中書門下。
及丞相師傅尚書禦史兼嗣郡王。
擇德望高者通攝。
諸司不在差限者。
伏以太廟攝祭公卿。
準敕令先差僕射尚書及師傅等。
如無此色官。
亦合次差諸司三品。
比來吏部因循。
不守敕文。
用人稍輕。
伏請起今年冬季已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