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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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廟。
已廢多時。
若議增脩。
稍違前志。
何者。
聖歷神龍之際。
武後始復明辟。
中宗取其廟。
易置太廟焉。
本欲權固人心。
非經久之制也。
伏以所存神主。
既請祧藏。
今廟室惟新。
即須有主。
神主非時之造。
廟寢又無虛議。
如脩復以候時巡。
則時巡惟載一主。
備在方冊。
可得而詳。
又引經中義有數等。
或是弟子之語。
或是他人之言。
今廟不可虛。
尊無二上。
非時不造主。
合載一主行。
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
比之常據。
不可同塗。
又邱明脩春秋。
悉以君子定褒貶。
至陳洩冶以忠獲罪。
晉文以臣召君。
於此數條。
不復稱君子。
將評得失。
特以宣尼斷之。
傳曰。
危疑之理。
須聖言以明也。
或以東都不同他都。
地有壇社宮闕。
欲議構葺。
似是無妨。
此則酌於意懷。
非曰經據也。
但以遍討今古。
無有壇社立廟之證。
用以為說。
實所未安。
謹按上自殷周。
旁稽古實。
除因遷都之外。
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
自古議禮。
皆酌人情。
必若稷嗣知幾。
賈生達識。
方可發揮大政。
潤色皇猷。
其他管窺。
蓋不足數。
公卿之議。
實可施行。
德章所陳。
最為淺近。
豈得苟申獨見。
妄有異同。
事貴酌中。
禮宜從眾。
宜令有司擇日。
脩崇太廟。
以留守李石充使勾當。
六年三月。
擇日既定。
禮官既行。
旋以武宗登遐。
其事遂寢。
至五月。
宣宗即位。
復詔東都備法駕。
迎木主歸祔太廟。
兩都太廟木主。
自此始也。
其年十一月。
太常博士任疇上言。
前月十七日。
饗德明興聖廟。
得廟直候論狀。
稱懿祖室在獻祖之上。
當時雖以為然。
便依行事。
猶牒報監察使及宗正寺。
請遇禮詳窺玉牒。
如有不同。
即相知聞奏。
爾後伏檢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伏審獻祖為懿祖之昭。
懿祖為獻祖之穆。
昭穆之位。
天地極殊。
今廟室奪倫。
不即陳奏。
尚為苟且。
罪不容誅。
仍敕脩撰朱儔。
檢討王皞。
研精詳覈。
得報稱。
天寶二年。
制追尊咎繇為德明皇帝。
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
十載立廟。
至貞元十九年制從給事中陳京。
右僕射姚南仲等一百五十人之議。
以為禘祫是祖宗以序之祭。
凡有國者。
必尊太祖。
今國家以景皇帝為太祖。
太祖之上。
施於禘祫。
不可為位。
請按德明興聖廟。
共成四室。
祔遷獻懿二祖。
謹尋儔等所報。
即當時表奏。
並獻居懿上。
伏以國之大事。
宗廟為先。
禘祫之禮。
不當失序。
四十餘載。
理難尋詰。
伏祈聖鑒。
即垂詔敕。
具禮遷正。
其月。
疇又奏曰。
伏奉今月十三日敕。
以臣所奏獻祖懿祖二室倒置事宜。
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去月十七日。
緣遇太廟祫享太祖景皇帝已下群主。
準貞元十九年所祔獻祖懿祖於德明廟。
共為四室。
準元敕各於本室行享禮。
審知獻祖合居懿祖之上。
昭穆方正。
其時親見獻祖之室。
倒居懿祖之下。
於後遍檢圖籍。
實見差殊。
遂敢奏聞。
今奉敕宜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臣得奉禮郎李崗。
太祝柳仲年。
協律郎諸葛玫。
李潼。
檢討官王皞。
脩撰官朱儔。
博士閔慶之等七人狀。
稱謹按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及皇帝圖譜。
并武德貞觀永徽開元已來諸禮。
著在甲令者。
並雲獻祖宣皇帝。
是神堯之高祖。
懿祖光皇帝。
是神堯皇帝之曾祖。
以高曾辨之。
則獻祖是懿祖之父。
懿祖是獻祖之子。
即博士任疇所奏。
倒祀不虛。
臣等伏乞即垂敕詔。
具禮遷正。
其事遂行。
大中六年正月。
吏部尚書李景讓上疏。
言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四廟。
當遷出。
且穆宗是陛下兄。
敬宗已下。
是猶子。
陛下拜兄尚不可。
拜姪可乎。
使陛下不得親事七廟。
宜升代宗已下八廟。
以正三昭三穆之序。
下百寮集議。
不定而止。
中和元年。
黃巢犯闕。
僖宗避賊於成都。
夏四月。
有司請享太祖已下十一室。
詔公卿議之。
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
或曰。
王者巡狩。
以遷廟主行。
如無遷廟之主。
則祝史奉幣帛皮珪告於祖禰。
遂奉以出。
載於齋車。
每舍奠焉。
今非巡狩。
是失守宗廟。
夫失守宗廟。
則當罷宗廟之事。
叢疑之。
將作監王儉。
太子賓客李匡乂。
禮部員外郎袁皓。
建議同異。
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
遂議立行廟。
以元宗幸蜀時道宮元元殿之前。
架幄幙為十一室。
又無神主。
題神版位而行事。
達禮者非之。
明年。
乃特造神主。
以祔行廟。
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左僕射裴贄等二百六十七人奏。
竊以昭宗皇帝。
山陵虞祭畢。
祔太廟。
合定祧遷。
下尚書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廟朝大禮。
宜循故實。
今據太常博士李侗柳莊議狀。
證引不同。
隻請準近朝例。
祧順宗一室。
入祔昭宗神主。
從之。
已廢多時。
若議增脩。
稍違前志。
何者。
聖歷神龍之際。
武後始復明辟。
中宗取其廟。
易置太廟焉。
本欲權固人心。
非經久之制也。
伏以所存神主。
既請祧藏。
今廟室惟新。
即須有主。
神主非時之造。
廟寢又無虛議。
如脩復以候時巡。
則時巡惟載一主。
備在方冊。
可得而詳。
又引經中義有數等。
或是弟子之語。
或是他人之言。
今廟不可虛。
尊無二上。
非時不造主。
合載一主行。
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
比之常據。
不可同塗。
又邱明脩春秋。
悉以君子定褒貶。
至陳洩冶以忠獲罪。
晉文以臣召君。
於此數條。
不復稱君子。
將評得失。
特以宣尼斷之。
傳曰。
危疑之理。
須聖言以明也。
或以東都不同他都。
地有壇社宮闕。
欲議構葺。
似是無妨。
此則酌於意懷。
非曰經據也。
但以遍討今古。
無有壇社立廟之證。
用以為說。
實所未安。
謹按上自殷周。
旁稽古實。
除因遷都之外。
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
自古議禮。
皆酌人情。
必若稷嗣知幾。
賈生達識。
方可發揮大政。
潤色皇猷。
其他管窺。
蓋不足數。
公卿之議。
實可施行。
德章所陳。
最為淺近。
豈得苟申獨見。
妄有異同。
事貴酌中。
禮宜從眾。
宜令有司擇日。
脩崇太廟。
以留守李石充使勾當。
六年三月。
擇日既定。
禮官既行。
旋以武宗登遐。
其事遂寢。
至五月。
宣宗即位。
復詔東都備法駕。
迎木主歸祔太廟。
自此始也。
其年十一月。
太常博士任疇上言。
前月十七日。
饗德明興聖廟。
得廟直候論狀。
稱懿祖室在獻祖之上。
當時雖以為然。
便依行事。
猶牒報監察使及宗正寺。
請遇禮詳窺玉牒。
如有不同。
即相知聞奏。
爾後伏檢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伏審獻祖為懿祖之昭。
懿祖為獻祖之穆。
昭穆之位。
天地極殊。
今廟室奪倫。
不即陳奏。
尚為苟且。
罪不容誅。
仍敕脩撰朱儔。
檢討王皞。
研精詳覈。
得報稱。
天寶二年。
制追尊咎繇為德明皇帝。
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
十載立廟。
至貞元十九年制從給事中陳京。
右僕射姚南仲等一百五十人之議。
以為禘祫是祖宗以序之祭。
凡有國者。
必尊太祖。
今國家以景皇帝為太祖。
太祖之上。
施於禘祫。
不可為位。
請按德明興聖廟。
共成四室。
祔遷獻懿二祖。
謹尋儔等所報。
即當時表奏。
並獻居懿上。
伏以國之大事。
宗廟為先。
禘祫之禮。
不當失序。
四十餘載。
理難尋詰。
伏祈聖鑒。
即垂詔敕。
具禮遷正。
其月。
疇又奏曰。
伏奉今月十三日敕。
以臣所奏獻祖懿祖二室倒置事宜。
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去月十七日。
緣遇太廟祫享太祖景皇帝已下群主。
準貞元十九年所祔獻祖懿祖於德明廟。
共為四室。
準元敕各於本室行享禮。
審知獻祖合居懿祖之上。
昭穆方正。
其時親見獻祖之室。
倒居懿祖之下。
於後遍檢圖籍。
實見差殊。
遂敢奏聞。
今奉敕宜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臣得奉禮郎李崗。
太祝柳仲年。
協律郎諸葛玫。
李潼。
檢討官王皞。
脩撰官朱儔。
博士閔慶之等七人狀。
稱謹按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及皇帝圖譜。
并武德貞觀永徽開元已來諸禮。
著在甲令者。
並雲獻祖宣皇帝。
是神堯之高祖。
懿祖光皇帝。
是神堯皇帝之曾祖。
以高曾辨之。
則獻祖是懿祖之父。
懿祖是獻祖之子。
即博士任疇所奏。
倒祀不虛。
臣等伏乞即垂敕詔。
具禮遷正。
其事遂行。
大中六年正月。
吏部尚書李景讓上疏。
言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四廟。
當遷出。
且穆宗是陛下兄。
敬宗已下。
是猶子。
陛下拜兄尚不可。
拜姪可乎。
使陛下不得親事七廟。
宜升代宗已下八廟。
以正三昭三穆之序。
下百寮集議。
不定而止。
中和元年。
黃巢犯闕。
僖宗避賊於成都。
夏四月。
有司請享太祖已下十一室。
詔公卿議之。
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
或曰。
王者巡狩。
以遷廟主行。
如無遷廟之主。
則祝史奉幣帛皮珪告於祖禰。
遂奉以出。
載於齋車。
每舍奠焉。
今非巡狩。
是失守宗廟。
夫失守宗廟。
則當罷宗廟之事。
叢疑之。
將作監王儉。
太子賓客李匡乂。
禮部員外郎袁皓。
建議同異。
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
遂議立行廟。
以元宗幸蜀時道宮元元殿之前。
架幄幙為十一室。
又無神主。
題神版位而行事。
達禮者非之。
明年。
乃特造神主。
以祔行廟。
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左僕射裴贄等二百六十七人奏。
竊以昭宗皇帝。
山陵虞祭畢。
祔太廟。
合定祧遷。
下尚書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廟朝大禮。
宜循故實。
今據太常博士李侗柳莊議狀。
證引不同。
隻請準近朝例。
祧順宗一室。
入祔昭宗神主。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