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
關燈
小
中
大
閉糴
開元二年閏二月十八日敕。
年歲不稔。
有無須通。
所在州縣。
不得閉糴。
各令當處長吏檢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
先緣諸道閉糴。
頻有處分。
如聞所在米粟。
尚未流通。
宜令諸節度觀察使。
各將管內捉搦。
不得輒令閉糴。
大歷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
自今以後。
所在一切不得閉糴。
及隔絕榷稅。
貞元九年正月詔。
諸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太和三年九月敕。
河南河北諸道。
頻年水患。
重加兵役。
農耕多廢。
粒食未豐。
比令使臣分路賑恤。
冀其有濟。
得接秋成。
今諸道穀尚未減賤。
而徐泗管內。
又遭水潦。
如聞江淮諸郡。
所在豐稔。
困於甚賤。
不但傷農。
州縣長吏。
苟思自便。
潛設條約。
不令出界。
雖無明榜。
以避詔條。
而商旅不通。
米價懸異。
緻令水旱之處。
種植無資。
宜令禦史臺揀擇禦史一人。
於河南巡察。
但每道每州界首。
物價不等。
米商不行。
即是潛有約勒。
不必更待文榜為驗。
便具事狀。
及本界刺史縣令觀察判官名銜聞奏。
河南通商之後。
淮南諸郡。
米價漸起。
展轉連接之處。
直至江西湖南荊襄以東。
並須約勒。
依此舉勘聞奏。
仍各委觀察使審詳前後敕條。
與禦史相知。
切加訪察。
不得稍有容隱。
鹹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禦史臺奏。
今後如有所在聞閉糴者。
長吏必加貶降。
本判官錄事參軍並停見任。
書下考。
仍勒州縣各以版榜寫錄此條。
懸示百姓。
每道委觀察判官。
每州委錄事參軍勾當。
逐月具申閉糴事由申臺。
從之。
和糴 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
州縣軍司府官等。
不得輒取和糴物。
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興元元年閏十月詔。
江淮之間。
連歲豐稔。
迫於供賦。
頗亦傷農。
收其有餘。
濟彼不足。
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江東西道加價和糴三五十萬石。
差官般運。
於諸處減價出糴。
貴從權便。
以利於民。
貞元二年九月。
度支奏。
京兆。
河南。
河中。
同。
華。
陝。
虢。
晉。
絳。
鄜。
坊。
丹。
延等州府。
夏秋兩稅青苗等錢物。
悉折糴粟麥。
所在儲積。
以備軍食。
京兆府兼給錢收糴。
每鬥於時估外。
更加錢納於太倉。
詔可之。
其年十一月。
度支奏。
請於京兆府折明年夏稅錢二十二萬四千貫文。
又請度支給錢。
添成四十萬貫。
令京兆府今年內收糴粟麥五十萬石。
以備軍倉。
詔從之。
四年八月詔。
京兆府於時價外。
加估和糴。
差清強官先給價直。
然後貯納。
續令所司。
自般運。
載至太倉。
并差禦史分路訪察。
有違敕文。
令長以下。
當重科貶。
先是。
京畿和糴。
多被抑配。
或物估踰於時價。
或先斂而後給直。
追集停擁。
百姓苦之。
及聞是詔。
莫不歡忻樂輸焉。
元和七年七月。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
今冬諸州和糴貯粟。
澤潞四十萬石。
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
夏州八萬石。
河陽一十萬石。
太原二十萬石。
以今秋豐稔。
必資蓄備。
其澤潞易定鄭滑河陽。
委本道差判官和糴。
各於時價每鬥加十文。
所冀民知勸農。
國有常備。
從之。
長慶元年二月敕。
春農方興。
種植是切。
其京北京西和糴使宜勒停。
先是。
度支以邊儲無備。
請置和糴使。
經年無效。
徒擾邊民。
故罷之。
四年八月。
詔於關內及關外。
折糴和糴粟一百五十萬石。
用備飢歉。
其和糴價。
以戶部錢充。
收貯。
尋常不得支用。
寶歷元年八月。
敕以兩京河西大稔。
委度支和糴二百萬斛。
以備災沴。
大中六年五月敕。
自收關隴。
便討黨項。
邊境生民。
皆失活業。
連屬艱食。
遂不寧居。
兼軍儲未得殷豐。
切在多方贍助。
今年京畿及西北邊。
稍似時熟。
即京畿人家。
競搬運斛〈豆鬥〉入城。
收為蓄積。
緻使邊塞粟麥。
依前踴貴。
兼省司和糴。
亦頗艱難。
其弊至深。
須有釐革。
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豆鬥〉。
一切禁斷。
不得令入京畿兩界。
其年六月敕。
近斷京兆斛〈豆鬥〉入京。
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麫入城貨易。
所費亦多。
切宜所在嚴加覺察。
不得容許。
食實封數 舊例。
凡有功之臣。
賜實封者。
皆以課戶先準戶數。
州縣與國官邑官。
執帳供其租調。
各準配租調。
遠近州縣官司。
收其腳直。
然後付國邑官司。
其下亦準此。
入國邑者。
收其庸。
安國相王。
太平公主。
各一萬戶。
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敕。
安樂公主四千戶。
長寧公主三千五百戶。
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衛王溫王各二千五百戶。
同上月敕。
寧王憲。
薛王業。
慶王潭。
忠王亨。
棣王洽。
鄂王清。
各二千戶。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
榮王琬以下。
各三千戶。
開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
楚王豫。
一千戶。
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敕。
雍王适。
二千戶。
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郭子儀。
二千戶。
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敕。
渾瑊。
一千八百戶。
檢年月未獲。
裴寂。
一千五百戶。
年歲不稔。
有無須通。
所在州縣。
不得閉糴。
各令當處長吏檢校。
上元元年九月敕。
先緣諸道閉糴。
頻有處分。
如聞所在米粟。
尚未流通。
宜令諸節度觀察使。
各將管內捉搦。
不得輒令閉糴。
大歷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
自今以後。
所在一切不得閉糴。
及隔絕榷稅。
貞元九年正月詔。
諸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太和三年九月敕。
河南河北諸道。
頻年水患。
重加兵役。
農耕多廢。
粒食未豐。
比令使臣分路賑恤。
冀其有濟。
得接秋成。
今諸道穀尚未減賤。
而徐泗管內。
又遭水潦。
如聞江淮諸郡。
所在豐稔。
困於甚賤。
不但傷農。
州縣長吏。
苟思自便。
潛設條約。
不令出界。
雖無明榜。
以避詔條。
而商旅不通。
米價懸異。
緻令水旱之處。
種植無資。
宜令禦史臺揀擇禦史一人。
於河南巡察。
但每道每州界首。
物價不等。
米商不行。
即是潛有約勒。
不必更待文榜為驗。
便具事狀。
及本界刺史縣令觀察判官名銜聞奏。
河南通商之後。
淮南諸郡。
米價漸起。
展轉連接之處。
直至江西湖南荊襄以東。
並須約勒。
依此舉勘聞奏。
仍各委觀察使審詳前後敕條。
與禦史相知。
切加訪察。
不得稍有容隱。
鹹通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禦史臺奏。
今後如有所在聞閉糴者。
長吏必加貶降。
本判官錄事參軍並停見任。
書下考。
仍勒州縣各以版榜寫錄此條。
懸示百姓。
每道委觀察判官。
每州委錄事參軍勾當。
逐月具申閉糴事由申臺。
從之。
和糴 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
州縣軍司府官等。
不得輒取和糴物。
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
興元元年閏十月詔。
江淮之間。
連歲豐稔。
迫於供賦。
頗亦傷農。
收其有餘。
濟彼不足。
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江東西道加價和糴三五十萬石。
差官般運。
於諸處減價出糴。
貴從權便。
以利於民。
貞元二年九月。
度支奏。
京兆。
河南。
河中。
同。
華。
陝。
虢。
晉。
絳。
鄜。
坊。
丹。
延等州府。
夏秋兩稅青苗等錢物。
悉折糴粟麥。
所在儲積。
以備軍食。
京兆府兼給錢收糴。
每鬥於時估外。
更加錢納於太倉。
詔可之。
其年十一月。
度支奏。
請於京兆府折明年夏稅錢二十二萬四千貫文。
又請度支給錢。
添成四十萬貫。
令京兆府今年內收糴粟麥五十萬石。
以備軍倉。
詔從之。
四年八月詔。
京兆府於時價外。
加估和糴。
差清強官先給價直。
然後貯納。
續令所司。
自般運。
載至太倉。
并差禦史分路訪察。
有違敕文。
令長以下。
當重科貶。
先是。
京畿和糴。
多被抑配。
或物估踰於時價。
或先斂而後給直。
追集停擁。
百姓苦之。
及聞是詔。
莫不歡忻樂輸焉。
元和七年七月。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
今冬諸州和糴貯粟。
澤潞四十萬石。
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
夏州八萬石。
河陽一十萬石。
太原二十萬石。
以今秋豐稔。
必資蓄備。
其澤潞易定鄭滑河陽。
委本道差判官和糴。
各於時價每鬥加十文。
所冀民知勸農。
國有常備。
從之。
長慶元年二月敕。
春農方興。
種植是切。
其京北京西和糴使宜勒停。
先是。
度支以邊儲無備。
請置和糴使。
經年無效。
徒擾邊民。
故罷之。
四年八月。
詔於關內及關外。
折糴和糴粟一百五十萬石。
用備飢歉。
其和糴價。
以戶部錢充。
收貯。
尋常不得支用。
寶歷元年八月。
敕以兩京河西大稔。
委度支和糴二百萬斛。
以備災沴。
大中六年五月敕。
自收關隴。
便討黨項。
邊境生民。
皆失活業。
連屬艱食。
遂不寧居。
兼軍儲未得殷豐。
切在多方贍助。
今年京畿及西北邊。
稍似時熟。
即京畿人家。
競搬運斛〈豆鬥〉入城。
收為蓄積。
緻使邊塞粟麥。
依前踴貴。
兼省司和糴。
亦頗艱難。
其弊至深。
須有釐革。
其京西北今年夏秋斛〈豆鬥〉。
一切禁斷。
不得令入京畿兩界。
其年六月敕。
近斷京兆斛〈豆鬥〉入京。
如聞百姓多端以麥造麫入城貨易。
所費亦多。
切宜所在嚴加覺察。
不得容許。
食實封數 舊例。
凡有功之臣。
賜實封者。
皆以課戶先準戶數。
州縣與國官邑官。
執帳供其租調。
各準配租調。
遠近州縣官司。
收其腳直。
然後付國邑官司。
其下亦準此。
入國邑者。
收其庸。
安國相王。
太平公主。
各一萬戶。
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敕。
安樂公主四千戶。
長寧公主三千五百戶。
神龍元年十二月二日敕。
衛王溫王各二千五百戶。
同上月敕。
寧王憲。
薛王業。
慶王潭。
忠王亨。
棣王洽。
鄂王清。
各二千戶。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敕。
榮王琬以下。
各三千戶。
開元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敕。
楚王豫。
一千戶。
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敕。
雍王适。
二千戶。
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
郭子儀。
二千戶。
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敕。
渾瑊。
一千八百戶。
裴寂。
一千五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