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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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衡奏。
中書門下禦史臺五品以上官。
尚書省四品以上官。
諸司正三品以上官。
及從三品職事官。
東都留守。
轉運。
鹽鐵。
節度。
觀察使。
團練。
防禦。
招討。
經略等使。
河南尹。
同。
華州刺史。
諸衛將軍三品以上官除授。
皆入閣謝。
其餘官。
許于宣政南班拜訖便退。
從之。
三年六月。
百官初入待漏院。
候禁門啟入朝。
故事。
建福望仙等門。
昏而閉。
五更而啟。
與諸裡門同時。
至德中。
有土蕃自金吾仗亡命。
因敕晚開。
宰相待漏太僕寺車坊。
至是。
始令有司各據班品。
置院於建福門。
五年十二月。
義武軍節度使張茂昭。
舉族歸朝。
至京師。
故事。
雙日不坐。
是日特開延英。
十四年八月。
上謂宰臣曰。
今天下雖漸平。
尤須勤於政治。
若遇休假。
頻不坐朝。
有事即詣延英請對。
勿拘常制。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
延英閣宰臣及群官往對。
已而上卻不坐。
以中書侍郎令狐楚有事于太清宮故也。
其年十月下元假。
召宰臣對于延英。
議邊事也。
太和七年正月。
戶部侍郎庾敬休奏。
當司未有待漏院。
今請於鹽鐵度支待漏院側創造。
依奏。
九年八月。
禦史臺奏。
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
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
及入朝赴鎮。
並合取初朝謝日。
先就廊下參見臺官。
然後赴正衙辭謝。
或有於除官之日。
及朝覲到城。
忽遇連假三日以上。
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
至假開。
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
請自今以後。
如遇連假已見謝訖。
至假開。
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
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敕。
自今以後。
每遇入閣日。
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
並于東階松樹下立。
待宰臣奏事退。
令齊至香案前。
各奏本司公事。
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
同出。
其年五月。
中書門下奏。
自今以後。
除刺史。
並望延英對了奏發。
日限促。
不遇坐日。
許于臺司通。
將待延英開日。
辭了進發。
從之。
三年二月禦史臺奏宣。
自今以後。
遇延英開。
擬中謝官。
委司臺立一日。
依官班具名列奏。
如先奏。
即不在中謝限。
又敕新授方鎮。
延英開日。
便令中謝。
其兩省官中謝。
即不在。
令本司前一日奏聞。
餘依其年二月堂帖。
奉宣。
新授刺史。
於閤內及延英中謝。
不必須候延英開。
其月。
中書門下奏。
僕射尚書侍郎。
左右丞。
五監九寺大卿監。
準開成元年三月敕。
每遇延英開。
並令候對。
如入閤日班退後。
各於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
依位立。
本司有公事。
即聞奏者。
伏以兩衙坐日。
宰臣及次對官奏事。
比及退朝。
已是辰巳之間。
若更祗候。
即廢闕公務。
今日延英面論。
並請停罷。
如須顧問。
隔宿及臨時宣召。
必不稽遲。
依奏。
其年十月。
昭恪太子薨。
中書門下奏。
輟朝合至月末。
舊無起居之禮。
頗乖臣子之心。
臣等商量。
隔三日一赴延英。
進問起居。
應協情禮。
從之。
四年正月。
中書門下奏。
尚書省四品以上官。
及諸卿監等。
遇兩衙坐日。
宜令兩人循環於閣內。
及延英祗候者。
敕前件官等。
若當待制之日。
重差定憲。
慮妨公事。
起今以後。
合祗候官。
請不在待制之限。
依奏。
其年二月。
禦史中丞高元裕奏。
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
未就食之前。
時有稱疾。
便請先出。
請自今。
合候對官。
遇延英開日。
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
即請拜食後先出。
仍事須前牒臺司。
或年齒衰遲。
不任每度就食者。
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
其餘官不在此限。
如違。
請每月終。
一度具名聞奏。
依奏。
百官奏事 舊制。
六品以下官奏事。
皆自稱官號臣姓名。
然後陳事。
通事舍人。
侍禦史。
殿中侍禦史。
則不稱官號。
貞觀四年五月五日。
上謂房元齡等曰。
君于臣子。
情亦無別。
前如晦亡。
朕為不視事數日。
惻愴之。
今任瑰亡。
豈有內外殊異。
所司不進狀。
乃對仗便奏。
此豈識朕意。
如朕子弟。
不幸死亡。
公等可如此奏耶。
今日後不得如此。
永徽二年十二月詔。
五品以上上封事。
不能進。
聽仗下面奏。
景龍二年二月七日敕。
仗下奏事人。
宜對中書門下奏。
若有祕密。
未應揚露。
及太史官。
不在此限。
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
諸司欲奏大事。
並向前三日。
錄所奏狀一本。
先進。
令長官親押。
判官對仗面奏。
其禦史彈事。
亦先進狀。
至開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詔。
比來百司及詔使奏陳。
皆待仗下。
頗乖公道。
須有革正。
自今以後。
非灼然祕密。
不合彰露者。
並令對仗。
如文書浩大。
理文雜著。
仍先進狀。
其太史官。
自依舊例。
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詔曰。
百司及奏事。
皆合對仗公言。
比日以來。
多仗下獨奏。
宜申明舊制。
告語令知。
如緣曹司細務。
及有祕密不可對仗奏者。
聽仗下奏。
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
五品以上要官。
若緣兵馬要事。
須面陳奏聽。
其餘常務。
並令進狀。
興元元年九月。
上謂宰臣曰。
近者朝官諫言。
都不陳奏。
時之利病。
何以知之。
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
常令朝官三兩人。
面奏時政得失。
庶有宏益。
貞元十四年二月。
太常卿齊抗奏。
元日朝賀奏事。
戶部尚書司天監奏。
開元禮。
並令於橫班。
同群官拜訖。
然後依次奏事。
自後並未拜以前。
先就階上立奏。
事畢。
隨例便退。
既無禮度。
則有闕儀。
今請依開元禮。
戶部尚書以上。
於南班再拜訖。
便隨上公升于階。
就東向位立。
準儀注奏事。
以補舊儀。
可之。
十八年七月
中書門下禦史臺五品以上官。
尚書省四品以上官。
諸司正三品以上官。
及從三品職事官。
東都留守。
轉運。
鹽鐵。
節度。
觀察使。
團練。
防禦。
招討。
經略等使。
河南尹。
同。
華州刺史。
諸衛將軍三品以上官除授。
皆入閣謝。
其餘官。
許于宣政南班拜訖便退。
從之。
三年六月。
百官初入待漏院。
候禁門啟入朝。
故事。
建福望仙等門。
昏而閉。
五更而啟。
與諸裡門同時。
至德中。
有土蕃自金吾仗亡命。
因敕晚開。
宰相待漏太僕寺車坊。
至是。
始令有司各據班品。
置院於建福門。
五年十二月。
義武軍節度使張茂昭。
舉族歸朝。
至京師。
故事。
雙日不坐。
是日特開延英。
十四年八月。
上謂宰臣曰。
今天下雖漸平。
尤須勤於政治。
若遇休假。
頻不坐朝。
有事即詣延英請對。
勿拘常制。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
延英閣宰臣及群官往對。
已而上卻不坐。
以中書侍郎令狐楚有事于太清宮故也。
其年十月下元假。
召宰臣對于延英。
議邊事也。
太和七年正月。
戶部侍郎庾敬休奏。
當司未有待漏院。
今請於鹽鐵度支待漏院側創造。
依奏。
九年八月。
禦史臺奏。
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
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
及入朝赴鎮。
並合取初朝謝日。
先就廊下參見臺官。
然後赴正衙辭謝。
或有於除官之日。
及朝覲到城。
忽遇連假三日以上。
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
至假開。
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
請自今以後。
如遇連假已見謝訖。
至假開。
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
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敕。
自今以後。
每遇入閣日。
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
並于東階松樹下立。
待宰臣奏事退。
令齊至香案前。
各奏本司公事。
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
同出。
其年五月。
中書門下奏。
自今以後。
除刺史。
並望延英對了奏發。
日限促。
不遇坐日。
許于臺司通。
將待延英開日。
辭了進發。
從之。
三年二月禦史臺奏宣。
自今以後。
遇延英開。
擬中謝官。
委司臺立一日。
依官班具名列奏。
如先奏。
即不在中謝限。
又敕新授方鎮。
延英開日。
便令中謝。
其兩省官中謝。
即不在。
令本司前一日奏聞。
餘依其年二月堂帖。
奉宣。
新授刺史。
於閤內及延英中謝。
不必須候延英開。
其月。
中書門下奏。
僕射尚書侍郎。
左右丞。
五監九寺大卿監。
準開成元年三月敕。
每遇延英開。
並令候對。
如入閤日班退後。
各於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
依位立。
本司有公事。
即聞奏者。
伏以兩衙坐日。
宰臣及次對官奏事。
比及退朝。
已是辰巳之間。
若更祗候。
即廢闕公務。
今日延英面論。
並請停罷。
如須顧問。
隔宿及臨時宣召。
必不稽遲。
依奏。
其年十月。
昭恪太子薨。
中書門下奏。
輟朝合至月末。
舊無起居之禮。
頗乖臣子之心。
臣等商量。
隔三日一赴延英。
進問起居。
應協情禮。
從之。
四年正月。
中書門下奏。
尚書省四品以上官。
及諸卿監等。
遇兩衙坐日。
宜令兩人循環於閣內。
及延英祗候者。
敕前件官等。
若當待制之日。
重差定憲。
慮妨公事。
起今以後。
合祗候官。
請不在待制之限。
依奏。
其年二月。
禦史中丞高元裕奏。
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
未就食之前。
時有稱疾。
便請先出。
請自今。
合候對官。
遇延英開日。
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
即請拜食後先出。
仍事須前牒臺司。
或年齒衰遲。
不任每度就食者。
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
其餘官不在此限。
如違。
請每月終。
一度具名聞奏。
依奏。
百官奏事 舊制。
六品以下官奏事。
皆自稱官號臣姓名。
然後陳事。
通事舍人。
侍禦史。
殿中侍禦史。
則不稱官號。
貞觀四年五月五日。
上謂房元齡等曰。
君于臣子。
情亦無別。
前如晦亡。
朕為不視事數日。
惻愴之。
今任瑰亡。
豈有內外殊異。
所司不進狀。
乃對仗便奏。
此豈識朕意。
如朕子弟。
不幸死亡。
公等可如此奏耶。
今日後不得如此。
永徽二年十二月詔。
五品以上上封事。
不能進。
聽仗下面奏。
景龍二年二月七日敕。
仗下奏事人。
宜對中書門下奏。
若有祕密。
未應揚露。
及太史官。
不在此限。
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
諸司欲奏大事。
並向前三日。
錄所奏狀一本。
先進。
令長官親押。
判官對仗面奏。
其禦史彈事。
亦先進狀。
至開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詔。
比來百司及詔使奏陳。
皆待仗下。
頗乖公道。
須有革正。
自今以後。
非灼然祕密。
不合彰露者。
並令對仗。
如文書浩大。
理文雜著。
仍先進狀。
其太史官。
自依舊例。
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詔曰。
百司及奏事。
皆合對仗公言。
比日以來。
多仗下獨奏。
宜申明舊制。
告語令知。
如緣曹司細務。
及有祕密不可對仗奏者。
聽仗下奏。
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
五品以上要官。
若緣兵馬要事。
須面陳奏聽。
其餘常務。
並令進狀。
興元元年九月。
上謂宰臣曰。
近者朝官諫言。
都不陳奏。
時之利病。
何以知之。
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
常令朝官三兩人。
面奏時政得失。
庶有宏益。
貞元十四年二月。
太常卿齊抗奏。
元日朝賀奏事。
戶部尚書司天監奏。
開元禮。
並令於橫班。
同群官拜訖。
然後依次奏事。
自後並未拜以前。
先就階上立奏。
事畢。
隨例便退。
既無禮度。
則有闕儀。
今請依開元禮。
戶部尚書以上。
於南班再拜訖。
便隨上公升于階。
就東向位立。
準儀注奏事。
以補舊儀。
可之。
十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