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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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有闕也。
又禮。
大宗無子。
則立支子。
又曰。
為人後者為支子。
無兄弟相為後之文。
所以舍至親取遠屬。
蓋以兄弟一體。
無父子之道。
故父子曰繼。
兄弟曰及。
禮。
兄弟不相入廟者。
假如兄弟代立。
孫姪承統。
告享之日。
不得稱嗣子嗣孫。
則當上列雲伯考伯祖。
下繫雲姪子姪孫。
此乃成七廟之位號。
不成繼統之義焉。
斯又不可之甚也。
又殷十二世。
惟三祖三宗。
明兄弟相及。
自別立廟。
不必繼之七世。
後漢世祖。
列序七廟。
而惠帝不入其數。
豈非文帝之嫡兄乎。
及文武代立。
子孫克昌。
為漢之大宗。
晉景亦晉文之兄。
緣景帝絕嗣。
不列七廟之數。
何以知之。
據永興元年告諡。
世祖稱景帝為從祖也。
若以晉武越次尊崇其父。
而緻廟壞。
遂及亂亡。
何因漢氏遷出惠帝。
宗尊文帝。
而享世二十有四。
歷年四百三十。
殷廟何嘗見崩。
漢廟未始經折。
殷漢之盛。
委而不言。
魯晉之災。
引以為喻。
是以春秋書太室壞者。
乃垂明誡。
何必閔僖。
晉太廟所以毀折者。
天誅奢麗。
不以遷廟。
然天子七廟。
諸侯五廟。
辨貴賤之差也。
父子相繼。
億萬人之心也。
昭穆列序。
重繼統之義也。
今孝和皇帝若與聖真皇帝相亞。
在廟止成六世。
何以辨貴賤乎。
裔嗣絕滅。
何以宗後世乎。
昭穆失序。
何以成繼統之義乎。
況國家遠遵殷之陽甲。
近法漢之成帝。
特以孝和實中興之明主。
開百世不毀之廟。
別立園寢。
永以寧神。
歲時烝嘗。
與國終始。
有何不可乎。
平子雲。
太廟崩。
緣躋聖賢所緻。
引僖公薨遷居閔公之上。
稱為逆祀。
取類當今。
然孝和升新寢之後。
聖真皇帝方上祔高宗。
斯則未嘗一日躋居孝和之上。
引茲為證。
豈非誣罔朝廷邪。
平子不識忌諱。
肆其狂瞽。
危言高論。
謗訕朝廷。
引衰晉之朝。
比聖明之世。
言偽而辨。
禮所不容。
狀入。
久不決。
上令宰臣召平子與禮官對定可否。
博士固執前議。
平子口辨所引。
鹹有經據。
獻等又不能屈之。
時蘇頲知政事。
以獻是從祖之兄。
頗黨之。
議竟不行。
平子上論不置。
遂以平子為廉州都城縣尉。
議者以平子之議是也。
至德二載十一月十五日。
新作九廟神主。
于長安殿安置。
上親享之。
先是。
京師宗廟被焚。
上在彭城。
原使人陷沒于鳳翔。
先作神主。
及是迎享。
初。
肅宗將復宮闕。
遣左司郎中李巽先行告廟之禮。
工部尚書顏真卿謂禮儀使崔器曰。
春秋時。
新宮災。
魯成公三日哭。
今太廟為盜焚毀。
宜築壇于野。
皇帝向東哭。
然後遣使。
事竟不行。
又曰。
告廟祝文稱嗣皇帝。
上皇在蜀。
稱嗣可乎。
器遽奏改之。
中旨歎重宣勞焉。
先是。
禦史大夫嚴郢為協律郎。
知東都太廟。
時安祿山陷東都。
郢潛奉九廟神主于私第。
至至德三載。
東都收復。
有司備法駕迎神主歸于太廟。
以功遷大理司直。
廣德初。
代宗自陝將還。
尚書右丞顏真卿。
請皇帝先謁五陵廟。
然後還宮。
宰相元載謂真卿曰。
公所見甚美。
其如不合事宜何。
真卿曰。
用舍在相公耳。
言者何罪。
然朝廷之事。
豈堪相公再破除邪。
建中二年二月。
復肅宗神座于寢宮。
初。
寶應中。
西戎犯京師。
焚建陵之寢。
至是始創復焉。
元和十一年正月。
宗正寺奏。
建陵黃堂南面丹景門。
去年十一月。
被賊斫破門戟四十七竿。
詔曰。
所由闕于周防。
敢爾侵犯。
各據事狀。
宜有科懲。
知山門押官決六十。
削一任官。
彍騎三衛。
並決四十。
陵令馬敘。
罰一季俸料。
陵丞李建。
罰一月俸。
宗正卿李上公。
罰一月俸。
大中五年十二月。
景陵有賊驚動。
斫損神門戟架等。
至六年四月。
下詔曰。
景陵神門。
盜傷法物。
其賊既抵極法。
官吏等須有懲責。
宗正卿及陵令縣令。
已從別敕處分。
京兆尹邦畿不能肅清。
封部責帥之義。
其何以逃。
宜罰兩月俸料。
其日。
貶宗正卿李文舉為睦州刺史。
陵令吳閱為嶽州司馬。
奉先縣令裴讓為隨州司馬。
權知縣事主簿張行之為邵州司戶。
陵丞李鹹停見任。
仍殿三選。
所由節級等科責。
光啟元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曰。
伏以前年冬月有震。
俄然巡幸。
主司宗祝。
迫以倉徨移蹕鳳翔。
未敢陳奏。
今將迴鑾輅。
皆舉典章。
清廟再營。
孝思式備。
伏請降敕命。
委所司參詳典禮脩奉。
詔從之。
又脩奉太廟使宰相鄭延昌奏。
太廟大殿十一室。
二十三間。
十一架。
功績至大。
兼宗廟制度有數。
難為損益。
今不審依元料。
脩奉為復。
更有商量。
下禮官詳議。
太常博士殷盈孫議曰。
如依元料。
難以速成。
況帑藏方虛。
須資變禮。
竊以至德二載。
以新脩太廟未成。
其新造神主。
權于長安殿安置。
便行享告之禮。
如同宗廟之儀。
以俟廟成。
方
又禮。
大宗無子。
則立支子。
又曰。
為人後者為支子。
無兄弟相為後之文。
所以舍至親取遠屬。
蓋以兄弟一體。
無父子之道。
故父子曰繼。
兄弟曰及。
禮。
兄弟不相入廟者。
假如兄弟代立。
孫姪承統。
告享之日。
不得稱嗣子嗣孫。
則當上列雲伯考伯祖。
下繫雲姪子姪孫。
此乃成七廟之位號。
不成繼統之義焉。
斯又不可之甚也。
又殷十二世。
惟三祖三宗。
明兄弟相及。
自別立廟。
不必繼之七世。
後漢世祖。
列序七廟。
而惠帝不入其數。
豈非文帝之嫡兄乎。
及文武代立。
子孫克昌。
為漢之大宗。
晉景亦晉文之兄。
緣景帝絕嗣。
不列七廟之數。
何以知之。
據永興元年告諡。
世祖稱景帝為從祖也。
若以晉武越次尊崇其父。
而緻廟壞。
遂及亂亡。
何因漢氏遷出惠帝。
宗尊文帝。
而享世二十有四。
歷年四百三十。
殷廟何嘗見崩。
漢廟未始經折。
殷漢之盛。
委而不言。
魯晉之災。
引以為喻。
是以春秋書太室壞者。
乃垂明誡。
何必閔僖。
晉太廟所以毀折者。
天誅奢麗。
不以遷廟。
然天子七廟。
諸侯五廟。
辨貴賤之差也。
父子相繼。
億萬人之心也。
昭穆列序。
重繼統之義也。
今孝和皇帝若與聖真皇帝相亞。
在廟止成六世。
何以辨貴賤乎。
裔嗣絕滅。
何以宗後世乎。
昭穆失序。
何以成繼統之義乎。
況國家遠遵殷之陽甲。
近法漢之成帝。
特以孝和實中興之明主。
開百世不毀之廟。
別立園寢。
永以寧神。
歲時烝嘗。
與國終始。
有何不可乎。
平子雲。
太廟崩。
緣躋聖賢所緻。
引僖公薨遷居閔公之上。
稱為逆祀。
取類當今。
然孝和升新寢之後。
聖真皇帝方上祔高宗。
斯則未嘗一日躋居孝和之上。
引茲為證。
豈非誣罔朝廷邪。
平子不識忌諱。
肆其狂瞽。
危言高論。
謗訕朝廷。
引衰晉之朝。
比聖明之世。
言偽而辨。
禮所不容。
狀入。
久不決。
上令宰臣召平子與禮官對定可否。
博士固執前議。
平子口辨所引。
鹹有經據。
獻等又不能屈之。
以獻是從祖之兄。
頗黨之。
議竟不行。
平子上論不置。
遂以平子為廉州都城縣尉。
議者以平子之議是也。
至德二載十一月十五日。
新作九廟神主。
于長安殿安置。
上親享之。
京師宗廟被焚。
上在彭城。
原使人陷沒于鳳翔。
先作神主。
及是迎享。
初。
肅宗將復宮闕。
遣左司郎中李巽先行告廟之禮。
工部尚書顏真卿謂禮儀使崔器曰。
春秋時。
新宮災。
魯成公三日哭。
今太廟為盜焚毀。
宜築壇于野。
皇帝向東哭。
然後遣使。
事竟不行。
又曰。
告廟祝文稱嗣皇帝。
上皇在蜀。
稱嗣可乎。
器遽奏改之。
中旨歎重宣勞焉。
先是。
禦史大夫嚴郢為協律郎。
知東都太廟。
時安祿山陷東都。
郢潛奉九廟神主于私第。
至至德三載。
東都收復。
有司備法駕迎神主歸于太廟。
以功遷大理司直。
廣德初。
代宗自陝將還。
尚書右丞顏真卿。
請皇帝先謁五陵廟。
然後還宮。
宰相元載謂真卿曰。
公所見甚美。
其如不合事宜何。
真卿曰。
用舍在相公耳。
言者何罪。
然朝廷之事。
豈堪相公再破除邪。
建中二年二月。
復肅宗神座于寢宮。
初。
寶應中。
西戎犯京師。
焚建陵之寢。
至是始創復焉。
元和十一年正月。
宗正寺奏。
建陵黃堂南面丹景門。
去年十一月。
被賊斫破門戟四十七竿。
詔曰。
所由闕于周防。
敢爾侵犯。
各據事狀。
宜有科懲。
知山門押官決六十。
削一任官。
彍騎三衛。
並決四十。
陵令馬敘。
罰一季俸料。
陵丞李建。
罰一月俸。
宗正卿李上公。
罰一月俸。
大中五年十二月。
景陵有賊驚動。
斫損神門戟架等。
至六年四月。
下詔曰。
景陵神門。
盜傷法物。
其賊既抵極法。
官吏等須有懲責。
宗正卿及陵令縣令。
已從別敕處分。
京兆尹邦畿不能肅清。
封部責帥之義。
其何以逃。
宜罰兩月俸料。
其日。
貶宗正卿李文舉為睦州刺史。
陵令吳閱為嶽州司馬。
奉先縣令裴讓為隨州司馬。
權知縣事主簿張行之為邵州司戶。
陵丞李鹹停見任。
仍殿三選。
所由節級等科責。
光啟元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曰。
伏以前年冬月有震。
俄然巡幸。
主司宗祝。
迫以倉徨移蹕鳳翔。
未敢陳奏。
今將迴鑾輅。
皆舉典章。
清廟再營。
孝思式備。
伏請降敕命。
委所司參詳典禮脩奉。
詔從之。
又脩奉太廟使宰相鄭延昌奏。
太廟大殿十一室。
二十三間。
十一架。
功績至大。
兼宗廟制度有數。
難為損益。
今不審依元料。
脩奉為復。
更有商量。
下禮官詳議。
太常博士殷盈孫議曰。
如依元料。
難以速成。
況帑藏方虛。
須資變禮。
竊以至德二載。
以新脩太廟未成。
其新造神主。
權于長安殿安置。
便行享告之禮。
如同宗廟之儀。
以俟廟成。
方